银政办发〔2014〕11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永宁望远片区规划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永宁望远片区规划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贺兰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 永宁望远片区规划审查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遵照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贺兰德胜工业园及商住区
永宁望远片区规划审查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全域银川,城乡统筹”的有关要求,加快贺兰德胜工业园区及商住区、永宁望远片区(以下简称“两个片区”)与银川市的同城化步伐,加强两个片区的规划管理,依据2005年10月1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德胜工业园等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纳入银川市城市规划审查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规划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银川市人民政府对两个片区的规划进行审查管理,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日常的规划管理工作。
(一)规划审查管理的地域范围
1.德胜片区:东至京藏高速公路、西至唐徕渠和正源北街(北环高速以北)、南至兴庆科技园和贺兰山路、北至红旗沟,总用地面积约42平方公里;
2.望远片区:东至京藏高速公路、西至西线快速通道、南至永清路、北至南环高速公路,总用地面积约58平方公里。
两个片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应采用银川市城市坐标系统,并与两县独立坐标系统衔接。
(二)规划审查管理的内容
1.两个片区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2.两个片区内需要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工业项目用地在100亩以上(含100亩)和所有商住项目均应向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申报审查,两个片区内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由两个片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规划审查程序
两个片区规划审查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两个片区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由两个片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经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后,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两个片区内的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1.由两个片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并组织现场踏勘、初审;
2.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审查领导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重要建设项目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研究,经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3.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查意见书,办理规划手续。
三、规划审查申报材料
两个片区建设项目向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项目情况和选址要求说明材料、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设项目情况简介、总平面规划图(1:500或1:1000)、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鸟瞰图、建筑单体效果图、地形图、勘测定界报告、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含规划出让条件)、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审查领导小组初步审查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竣工规划核实图。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审查职责
(一)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在两个片区规划审查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论证、审查两个片区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2.审查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规划建设方案,重大规划项目提交银川市人民政府专家委员会和市政府专题会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监督、检查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4.监督指导项目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二)两个片区所在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查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编制本片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按审批程序上报;
2.对本片区内规划建设项目申请组织初审,将符合规划审查管理的项目报送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审查,依据审查意见由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3.负责本片区内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五、规划审查备案
两个片区经审查批准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在规划获批一个月内,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及“一书两证”等全套资料应在办理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六、督查考核
把两个片区纳入银川市统一规划管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两县人民政府内容之一,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具体赋分。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将两个片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常规工作,及时向市委、政府上报规划制定、审查、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七、违规处理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二)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三)对依法应当编制片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的;
(四)对审查批准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及“一书两证”等全套资料未按规定报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备案的;
(五)对片区未按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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