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12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改革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改革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明确监管责任,根据银川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部署,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改革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修订《银川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拟对银川市本级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的最低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工程类项目,最低限额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成建筑的装修维修工程、公益设施建设工程等项目。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对列入银川市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由银川市建设局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管理。
二、建立政府采购自选超市。由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心内设立电子竞价系统和电子超市,为采购人提供透明便捷的交易服务。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选择包括自治区电子超市在内的场所进行采购。
三、自主选择交易场所。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就近监管,各县(市)区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招投标项目,不再要求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由其依法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对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全过程监管。
四、政府采购特殊事项的处理。为了提高采购效率,招标现场遇到特殊情况,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监管部门依法随即作出变更处理。对于重大特殊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由项目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五、理顺专家库的管理。为了使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一体化,将专家库的更新、补充、培训、抽取等工作职能全部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管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政府采购及单位自行采购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高效运转。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4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