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90号《关于印发银川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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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银川市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2014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精神,加快推进银川市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保行动计划落实,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银川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工作负总责,统一指挥协调专项行动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全市环保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杨有贤 副市长


副组长:王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学忠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黄 瑾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马 勇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 卒 市司法局副局长


尹伟康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晓东 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克凡 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甄庆春 市农牧局副调研员


陈永明 市城市管理局调研员


王青山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局长


王国庆 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局长


张文存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魏 鹏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吴小平 兴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学礼 金凤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裴建宁 西夏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何建勃 贺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 虎 永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马 刚 灵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尹伟康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传达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精神,协调联络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督促全市专项行动工作落实。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日常督查,并定期收集相关材料、汇总和上报工作进展。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1.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各相关部门全面自查,是否对承担重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组织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方案制定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市发改、工信部门负责自查和检查是否组织实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市环保部门负责自查是否统筹部署对行政区内燃煤电厂、自备电厂、石油炼制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市住房保障局负责自查是否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加快推进2014年蓝天工程确定燃煤锅炉拆除任务。市环保、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商务局自查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市建设局负责检查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大型建筑工地全部落实围挡、道路硬化、安装冲洗设施、物料覆盖等防尘措施。市城管局负责检查渣土车辆规范化管理、道路清扫保洁等措施落实情况。市农牧局负责自查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主导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将秸秆、芦苇、垃圾等废弃物禁烧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日常工作,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片包干制度,层层落实禁烧责任制,责任到人,考核到人,杜绝大面积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现象发生。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2.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各级环保部门重点检查电力、水泥、生物发酵、制药、石化、铁合金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石化、有机化工、生物发酵、轮胎制造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恶臭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报请自治区环保厅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加强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宣传工作。开展本年度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火电、自备电厂按期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烟尘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1.继续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园区集中整治。在近年来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以及医药制造行业的基础上,加大遗留问题的解决力度,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辖区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加大望远工业园区、暖泉工业园区、德胜工业园区、灵武羊绒园区、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等重点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园区重金属、医药等重点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已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2.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继续加大非法小电镀、小塑料等打击取缔力度。


3.监督企业强化内部环境管理。要求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监督重点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加大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确保环境安全。


按照市环保局《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银川市环境应急演练的通知》、《关于印发开展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汛期和高温天气环境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环境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四、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继续加强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各相关责任部门按照承担的重点任务,加强配合、紧密协作,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共同推进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银川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银川市环境保护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整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市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县(市)区要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等措施。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制定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确定整治重点,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治,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迎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准备工作。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


2014年11月1日前,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向办公室提供相关总结材料,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全面总结,并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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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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