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6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两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两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
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遵循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由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国家、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实施。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2.1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2.2 分级标准
2.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
(4)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县(市)区的;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在银川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源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2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我市市区首次发生;
(4)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周内在 1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是前 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2倍;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在1个县(市)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3人以下;
(10)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和我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3.1.1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卫生局、应急办、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农牧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安监局、城管局、旅游局、外(侨)办、宣传部、银川市气象局及银川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任成员。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1.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卫生局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处理。主要职责是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指挥部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发布启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疾病防制组、医疗救护组、专家组。
疾病防制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交通局、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城管局、旅游局、银川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与。主要职责是:指挥、协调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导、检查重点地区落实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病员情况。
专家组:由市卫生局牵头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简称市专家组),成员有市卫生局、农牧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和银川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级、预警、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措施等建议;对人员、物资、技术储备等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对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技术咨询、科研等工作。
专家组组建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医疗救治、食源性疾病、职业中毒、核事故/放射事故救治、灾害事故、生物/化学恐怖、健康教育、心理防护、信息情报、院前转运等11个小组。
3.1.3 各县(市)区负责成立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有关部门职责
3.2.1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类专项预案;组建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开展卫生应急演练和应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
3.2.2 市发改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3.2.3 市工信局、商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治疗、抢救、消毒等物资和生活必需物资的采购、调拨工作,并做好调运物资的监督管理工作。
3.2.4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3.2.5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科研攻关,加大对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科研立项的支持力度,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3.2.6 市公安局:协助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域;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对不配合隔离治疗的病人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
3.2.7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3.2.8 市财政局: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3.2.9 市人社局:负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工伤待遇政策;按政策规定协调支付参保病人基本医疗救治费用,协助做好困难地区、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3.2.10 市交通局、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银川河东机场: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教、监测和报告等工作;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2.11 市农牧局:组织做好畜禽等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畜禽等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动物疫点、疫区的消毒,扑杀畜禽等动物和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受威胁区域畜禽等动物;防止人畜等动物共患传染病的传播;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
3.2.12 市环保局:在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处置过程中,组织专家协助和指导抢险队伍开展工作,预防和减少有毒物对环境的污染;组织监测周边环境有毒物质污染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
3.2.13 市工商局:在食品流通领域,严格市场准入,落实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活动中经销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流通企业,封存有关的食品和原料,查明食品来源及流向并迅速处理;规范活畜禽等市场的经营管理,检查督促市场开办方和畜禽类经营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畜禽类和畜禽类产品经营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3.2.14 市质监局:在食品生产环节,封存和责令企业召回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责提供相应的快速检验技术,并对检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的生产质量进行监管。
3.2.15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配合卫生局做好可疑食品的样品采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2.16 市安监局:事故发生后,按照《银川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参与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较大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3.2.17 市城管局(爱卫办):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卫生水平;组织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能力。
3.2.18 市旅游局:要求和督促旅行社加强对员工和游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关注游客健康状况,劝阻或限制游客到疫区旅游;督促星级酒店落实日常清洁消毒措施。
3.2.19 市外(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3.2.20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相关事件处置机构做好舆情监测分析,境内外记者接待与管理,新闻发布策略的制定、协调与实施。
3.2.21 银川市气象局: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3.2.22银川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处置出入境口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口岸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可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品的查验、检测、处理和报告;加强出入境人员健康监测、传染病排查、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处理,及时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提供疫情风险分析和预警;依法限制重大传染病受染嫌疑人或病人入出境,与市卫生局及时沟通,并按规定向医疗机构移交病人;组织落实必要的卫生措施,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
3.2.23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和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银川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2 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直报系统和电话向辖区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利用电话、信息等手段报告的同时还应于2小时内传真或寄送出报告卡(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应报告同级政府)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逐级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还应同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首报)、进程报告(续报)和结案报告(终报),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报)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执行。(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也要点出来)
4.3 预警
按《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程序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指挥部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市)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地应急处理督导工作,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5.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5.1.3 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5.2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其指定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分别按《银川市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银川市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银川市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预案》等卫生应急专项预案要求执行。
5.4 扩大响应
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报请银川市应急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自治区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报请银川市应急委,请市委、市政府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调整和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也需要根据预警信息的调整进行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市)区卫生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抚恤和补助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3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1.1 物资储备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卫生、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1.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医疗救助、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从本级财政预备费中统筹安排。
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每年划拨专款补充上一年消耗应急储备物资。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生局组建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防治、食物中毒防治、职业中毒防治、重大创伤事故救治、生化及不明疾病救治、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等6支应急队伍。每支队伍50人左右,后备队伍20人。
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本辖区实际,分别组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队伍。
7.3 技术储备
7.3.1 信息系统
市卫生局组织建立健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综合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应急办、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卫生应急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2 公共卫生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含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基层卫生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卫生信息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7.4 通讯与交通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筹考虑。
7.5 科学研究和交流
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要加强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疫苗研究和开发,做好相关技术储备。同时,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公众宣传教育
卫生行政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2 培训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练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 附 则
9.1 预案制定和更新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2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明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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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明手册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波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
(4)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县(市)区的;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9)在银川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源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20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流行, 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我市市区首次发生;
(4)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周内在 1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是前 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2倍;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在1个县(市)区造成危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3人以下;
(10)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和我市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三、组织机构
1.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卫生局、应急办、发改委、银川市气象局及银川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任成员。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四、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指挥部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市)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
市卫生局负责事发地应急处理督导工作,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的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五、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其指定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
六、应急联系方式
市卫生局局长:田永华
办公室电话:0951-6889066 手机:13309573665
市卫生局应急工作分管领导:汤齐生
办公室电话:0951-6889051 手机:13895196559
传真:0951-6889064 总值班电话:0951-6889062
银川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1.2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含不明原因疾病)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含不明原因疾病)。由国务院、自治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传染病疫情,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
2 组织管理与职责
按《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疫情分级
同《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事件分级。
4 监测、预警、报告
4.1 疫情监测
4.1.1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传染病疫情监测、分析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针对疫情分级重点开展全市疫情资料收集、分析、利用与反馈,做出预警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区内外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1.2 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分析、报告与管理。收集、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
4.1.3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任务。
4.1.4 监测内容。人群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数、出生数、死亡数、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经济状况、教育水平、居住条件和人群流动情况;传染病在不同特征人群、时间、地区的动态分布;传染病漏报调查;亚临床感染调查;人群对传染病的易感性;传染病病原体(毒力、变异、耐药性)、宿主、昆虫媒介及传染来源的监测;防疫措施效果评价;传染病病因和流行规律研究;传染病流行预测等。
4.2 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情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应急响应。
4.3 报告
4.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4.3.2 收治传染病的定点医院负责对其所诊治的传染病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应对处置传染病疫情(含不明原因疾病)分四级应急响应,即Ⅳ级响应(一般传染病疫情)、Ⅲ级响应(较大传染病疫情)、Ⅱ级响应(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5.1.1 Ⅳ级响应(一般传染病疫情)
一般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指挥部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疫情发生地传染病疫情处理督导工作,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县(市)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散蔓延。
在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传染源的检索。各医院发现传染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立即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属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各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协助追踪传染源、实施对疫点(区)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3)社会防控。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对疫点(区)和病人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同时,加强社区传染病防治和卫生知识健康教育。
(4)疫情发生单位要落实传染病疫情各项制度,实施环境卫生整治、健康教育宣传、消毒隔离等措施。
(5)市卫生监督所会同各辖县(市)区卫生局传染病疫情督导组,对上述单位落实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宣传部门及媒体开辟传染病防治专栏,定期开展各类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公益广告播出。
(7)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市农牧局、卫生局按照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做到“三同时”。
(8)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态势启动定点医院,各相关医院的医护人员应在接到命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
5.1.2 Ⅲ级响应(较大传染病疫情)
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报请市应急委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传染病疫情。在实施四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可采取对所有疫点(区)及其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传染病临床确诊或疑似患者应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或居家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应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
(2)公路、铁路、长途汽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应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银川人员进行全面防疫检查。
(3)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人群聚集地区应定时进行消毒,并配合市及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必要时可开展主动监测、搜索病人。
(4)中、小学班级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及文化课补习。如需全校停课,应由学校报告所在辖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高校师生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根据疑似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对其所住公寓、宿舍的楼层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学校医院(医务室)应做好疑似病人的留观工作,同时通知所在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处置。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师生减少外出。
(6)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启动相应的三级应急预案。相关疫点(区)范围内启动“各自为防”工作网络,防止疫情蔓延。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采取分组包片的办法,确定各自的联系对象,防治工作须覆盖辖区全体居民。
(7)市民外出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定时对居所进行消毒,搞好居所的楼道卫生,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民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8)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成卫生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监督、检查人口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
(9)根据传染病疫情决定启用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命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接收患者救治准备。相关支援医院在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命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进行转运。
5.1.3 Ⅱ级响应(重大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并根据市应急委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用密接人员集中隔离点,实施集中隔离,集中管理。
(2)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做好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点(区)的隔离、控制,做好隔离地的后勤保障和群众的工作。市及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
(3)全体市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村(居)委会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应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应及时汇总情况报辖县(市)区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点(区)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4)在所有进入银川交通路口应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每天对学生进行晨、午检,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群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应坚持每天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高校未经批准学生不得离校,应就地诊治。对离校的大学生,学校应跟踪其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应进行隔离、观察。
(5)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与民工住地分开,在两地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民工住地(工棚)进行检查,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或遣散民工。
(6)各单位应调整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电子游艺场所、影剧场、歌舞厅、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和设施,必须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7)定点医院在接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命令后在规定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定点支援医院接到市卫生局支援命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的医护人员,并携带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8)各辖县(市)区医疗机构所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市卫生局派专人监督、落实传染病的急救、转运工作,由各医院院长负总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市紧急救援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确保需要的病人能随时搭乘专用救护车就诊或转诊,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过程中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5.1.4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务院或自治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并根据市应急委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在实施二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全市实施公共卫生紧急状态。视疫情发展可采取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商场停业等强制措施。除物资运输外,所有进出银川的铁路客车、长途客车的乘客实施24小时检测监控,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强制实施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强制实施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对上述交通工具进行终末消毒。
(2)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在各居民小区设检查检疫站,严格限制居民外出,确需外出者必须采取严格防护措施。
(3)重要单位和重点部门,隔离点和定点医院均由武警或部队守卫,设置警戒区,严格进出检查制度和消毒。
(4)所有到现场参加疫情防控和指挥部工作人员进入二级防护,必要时进行预防性服药或接种相关疫苗。
(5)整合全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全面实施防控工作。组建3-5支疫情控制小分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指导检查。配合对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及各交通路口的检验检疫工作。对集中隔离点实施定点消毒。
(6)成立居民所需生活用品专业队伍,统一购置运送。
(7)启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工作,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定点收治传染病病人的所有准备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停止普通病人接诊和收治工作,所有科室病床均用于收治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所有医护人员实施一级防护。市紧急救援中心整合所有救护车辆实施转运工作。
5.2 扩大响应
因传染病疫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卫生局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传染病疫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卫生局应报请银川市应急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
当传染病疫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自治区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市卫生局应报请银川市应急委,请市委、市政府报请自治区党委委、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传染病疫情处置。
5.3 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调整和终止
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也需要根据预警信息的调整进行调整,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传染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和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安全火化传染病死亡者遗体,善后抚恤,以及管理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的应急经费和物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性疾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工作;制定稳定传染性疾病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6.2 保险
各保险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理赔。
6.3 调查和总结
疾病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全过程进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指导今后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各级医疗机构对自身的工作进行总结和检讨,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总结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在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将疫情处置工作总结报市应急办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6.4 督导检查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6.5 加强预防接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次疫情控制的需要,做好疫苗的应急接种工作,提高全市人群的整体免疫水平。
7 保障措施
7.1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重大传染性疾病(不明原因疾病)疫情防治的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疫点消毒等应急预备队,开展业务培训、演习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成立医疗救治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感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
建立银川市传染病防治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7.2 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建立交通检疫机制,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与物资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7.3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主动发布新闻,做好境内外媒体工作,加强互联网论坛的引导和管理,避免虚假信息传播,保障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7.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市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专家通力协作,开展控制疫情的科研工作。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预防传染病的宣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预防、保健及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有关自我保护、加强预防措施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市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社区居委会督促居民搞好卫生、预防疾病。
8.2 培训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以及疫情监测、传染病防治知识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传染病基础知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习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疫情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和更新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传染病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9.2 名词术语、缩写语定义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地点发生,导致大量的传染病病人出现,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平常的发病水平。通常指以下情形: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共同临床表现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种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病,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暴发:指在1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1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1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传染病监测:指对人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及影响因素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
疫点(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
9.3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决定启动上级预案,或本预案未涉及内容,本预案将服从上级预案的要求。
9.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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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监测、预警、报告
1.疫情监测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传染病疫情监测、分析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针对疫情分级重点开展全市疫情资料收集、分析、利用与反馈,做出预警建议。综合分析国内外、区内外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分析、报告与管理。收集、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任务。
(4)监测内容。人群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数、出生数、死亡数、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经济状况、教育水平、居住条件和人群流动情况;传染病在不同特征人群、时间、地区的动态分布;传染病漏报调查;亚临床感染调查;人群对传染病的易感性;传染病病原体(毒力、变异、耐药性)、宿主、昆虫媒介及传染来源的监测;防疫措施效果评价;传染病病因和流行规律研究;传染病流行预测等。
2.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疫情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应急响应。
3.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2)收治传染病的定点医院负责对其所诊治的传染病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报告。
三、疫情应急响应
1.一般疫情(Ⅳ级)响应
一般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指挥部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传染源的检索。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传染源、实施对疫点(区)消毒等措施。
(3)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4)实施环境卫生整治、健康教育宣传等措施。
(5)市卫生监督所对落实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开辟传染病防治专栏,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公益广告播出。
(7)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市农牧局、卫生局做到“三同时”。
(8)定点医院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
2.较大疫情(Ⅲ级)响应
报请市应急委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传染病疫情。
在实施四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对所有疫点(区)及其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
(2)公路、铁路、长途汽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应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银川人员进行全面防疫检查。
(3)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人群聚集地区应定时进行消毒。必要时可开展主动监测、搜索病人。
(4)中、小学班级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疑似病例,学校决定该班级停课。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校停课。
(5)高校师生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师生减少外出。
(6)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启动相应的三级应急预案。
(7)市民外出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8)对疫点(区)、医疗机构、人口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进行执法检查。
(9)根据传染病疫情决定启用定点医院。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对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进行转运。
3.重大疫情(Ⅱ级)响应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在自治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并根据市应急委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用密接人员集中隔离点,实施集中隔离,集中管理。
(2)做好对疫点(区)的隔离、控制,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
(3)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
(4)在所有进入银川交通路口应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加强学校防控工作。
(5)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6)各单位应调整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
(7)定点医院按要求派出增援的医护人员,并携带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8)各辖县(市)区医疗机构所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市卫生局派专人监督、落实传染病的急救、转运工作。
4.特别重大疫情(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在国务院或自治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并根据市应急委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在实施二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全市实施公共卫生紧急状态。视疫情发展可采取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商场停业等强制措施。
(2)在各居民小区设检查检疫站,严格限制居民外出。
(3)重要单位和重点部门,隔离点和定点医院均由武警或部队守卫,设置警戒区,严格进出检查制度和消毒。
(4)所有到现场参加疫情防控和指挥部工作人员进入二级防护,必要时进行预防性服药或接种相关疫苗。
(5)整合全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全面实施防控工作。
(6)成立居民所需生活用品专业队伍,统一购置运送。
(7)启动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治工作,非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定点收治传染病病人的所有准备工作。
五、应急联系方式
市卫生局局长:田永华
办公室电话:0951-6889066 手机:13309573665
市卫生局应急工作分管领导:汤齐生
办公室电话:0951-6889051 手机:13895196559
传真:0951-6889064 总值班电话:0951-6889062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