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6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社区蔬菜直销店监管权限移交三区人民政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3:29:09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社区蔬菜直销店监管权限移交三区人民政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66号





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2011年以来,我市先后在三区建成社区蔬菜直销店157家(兴庆区 58家、金凤区53家、西夏区46家),其中彩钢结构30平方米左右的直销店124家(兴庆区52家、金凤区34家、西夏区38家),升级改造钢结构、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蔬菜直销店33家(兴庆区6家、金凤区19家、西夏区8家),分别由银川市天天鲜蔬菜果品有限公司、宁夏小任果业有限公司、宁夏领鲜果业有限公司、银川籽润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民为鲜农产品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和银川运财果业有限公司6家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经营。


社区蔬菜直销店从2011年至今共销售蔬菜3.6万吨,严格执行28种蔬菜价格低于市物价局发布的蔬菜市场平均零售价格15%(原30平方米左右的直销店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格的10%)以上的规定。目前,社区蔬菜直销店日销售蔬菜40吨左右。社区蔬菜直销店作为政府调控市场蔬菜价格、方便居民生活的有效手段,增加了鲜活农产品市场流通竞争主体,充分发挥了“鲶鱼效应”,促进了蔬菜市场价格的充分竞争,对抑制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确保社区蔬菜直销店这项民生工程办实办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蔬菜直销店的日常监管,本着关口前移、便于监管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发挥辖区政府抑制蔬菜价格过快上涨的积极性、主动性,落实辖区政府稳控物价的属地管理职责,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辖三区社区蔬菜直销店的日常监管权限从2014年6月1日起由三区人民政府行使,市商务局不再履行对社区蔬菜直销店的日常监管职责。


一、三区人民政府根据《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银政办发〔2014〕18号)和《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暂行规范(试行)》(银商局发〔2014〕119号)规定,履行对社区蔬菜直销店的经营品种、蔬菜价格、蔬菜经营面积、食品安全、卫生、消防安全、优质服务等日常监管职责;履行社区蔬菜直销店升级改造工程的建设及经营主体招标职责。三区人民政府要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相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确保监管到位;加快推动2014年社区蔬菜直销店新建和升级改造工程,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具体分管领导和监管部门名单于6月5日前报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负责社区蔬菜直销店的相关政策制定、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协调等职责。


三、市物价局负责对社区蔬菜直销店发布28种蔬菜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并监督社区蔬菜直销店执行28种蔬菜零售价格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15%(原有30平米直销店低于10%)以上的规定,逐月做好社区蔬菜直销店平价蔬菜价格执行以及商品明码标价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发布价格监测结果。


四、待《宁夏回族自治区“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印发执行后,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菜篮子”公益性流通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标细化和考核。


附件:银川市三区社区蔬菜直销店分布名单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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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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