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6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0 23:29:25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


银川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147号)精神,现结合银川实际,就建立银川市基本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规范管理机构、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在全市范围内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无负担能力的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分级设立。银川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财政负责市本级基金的筹集,并向市本级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级基金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县(市)区级财政负责本级基金的筹集并向辖区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二)资金筹集。银川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银川市应急救助基金初始规模为100万元/年,如年度内发生的实际应急救助费用不足100万元,结余部分滚动纳入第二年基金总规模内。由于特殊原因,年度内实际应急救助费用超出100万元,由市财政对基金承担兜底责任,确保基金正常运转。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市属医疗机构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市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基金使用范围。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及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实行上级补助、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将基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银川市财政、卫生、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红十字会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过度医疗等套取救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银川市红十字会为银川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各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基金监管。


由银川市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红十字会联合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建立欠费追缴机制。


有支付能力的患者如骗取或恶意拖欠急救费用,医院可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冻结其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由人社部门直接从患者社会保障卡(医保)账户中扣减,并拨付给医疗机构,对扣减仍不足以缴清欠款的,暂停其社保(医保)待遇,直到所欠费用全部缴清。如人社部门协助追缴无效,医院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缴欠款。


对于补办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的群众,经医保部门核实申请人不存在欠费未缴的情况后方可予以补办。


五、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及使用


(一)身份确认及救助申报。医疗机构接受无法查明身份或无力缴费患者实施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将支付申请、医疗费用凭证等证明材料(已明确身份患者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身份证明),提交同级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申请核查欠费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


(二)救助资金使用。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六、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1.市卫生局:负责按照自治区制定的紧急救治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规范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市属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市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管理及筹集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


3.市公安局: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的身份基本信息核查工作,核查是否存在责任人以及能否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支付渠道。


4.市民政局:负责核查疾病应急救助患者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患者等;能否纳入医疗救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救助渠道;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医疗救助资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救助规定的及时进行救助。


5.市人社局:负责组织核查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能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支付渠道;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市红十字会: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7.市审计局: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地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并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急救费用。


2.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杜绝套取救助基金行为。


3.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公示。


4.公立医院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帐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金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流程,强化措施,责任到人,明确专人负责,做好部门间的对接与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探索完善,提高水平。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做好衔接,确保长效。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定可持续运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7856.html

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