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7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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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市民营医疗市场秩序,促进民营医疗机构有序、健康发展。针对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目前存在的虚假广告、乱收费、过度医疗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民营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监管、规范经营、逐步提高、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全市民营医疗市场秩序,推进民营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按照属地原则,银川市(含两县一市三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整治范围。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成立“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组 长:李守银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范学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田永华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张 魁 市卫生局副局长、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刘东鹏 市卫生局副局长


戴玉荣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 兵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徐亚平 市发改委副调研员、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


韩海英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金梁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丽莉 市医保中心主任


吴小平 兴庆区政府副区长


常洪斌 金凤区政府副区长


陈蕴丹 西夏区政府副区长


项红媛 永宁县政府副县长


张 杰 贺兰县政府副县长


郝希奋 灵武市政府副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卫生局,由刘东鹏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整治内容


(一)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1.是否存在出借、转让、买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2.是否存在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挂名的医务人员或未注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3.是否存在超执业范围行医,对门诊和住院病人的诊疗是否规范,是否规范书写病历并按要求出具费用清单;


4.是否存在过度检查行为:


(1)不加选择或无指征的全身系统检查;


(2)与疾病诊断无关的非常规检查;


5.是否存在重复检查行为:重复开具原则上医疗机构互认的检验、检查。


6.是否存在不合理用药行为:


(1)超出药物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范围;


(2)药物遴选不正确,用药有禁忌症或配伍禁忌;


(3)药物的给药途径、剂量及疗程不正确;


(4)不合理联合用药(如使用二种或二种以上成份相似、功效相近药物等)。


7.是否存在篡改实验室数据、影像和超声报告的行为。


8.严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侵权责任法》以及卫计委规定的医疗安全13项核心制度的行为。


9.是否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做好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的行为等。


10.是否违反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擅自鉴定胎儿性别。(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查证住院、门诊大病人员身份、挂床住院、分解住院,违规甚至违法使用门诊大病处方本、为不符合条件人员检查开药,虚增套取医保资金,过度医疗等违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医疗广告。


1.是否使用医学专家(医生)、患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等名义、形象,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治愈率、有效率,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2.是否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是否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使用绝对化用语的;


3.是否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访谈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


4.是否未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


(四)医疗服务收费。


1.指导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编制本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报市物价部门监制。


2.医院是否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或本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执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药品、医疗药械。


1.是否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药品是否都有随货同行及发票等票据;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索取了产品注册证。


2.检查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存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按要求摆放。


3.对医院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可疑品种及时进行抽检。


4.检查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是否按“五专”管理;药品购进使用情况是否及时上传至特药监控网络。(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实施步骤


整治时间为:2014年5月-12月,为期7个月。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45-6月)。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具体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6-201411月)。


各县(市)区、市联合督查组根据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督查。市联合督查组适时对各县(市)区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自治区卫计委批设的民营医疗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查情况向自治区卫计委进行专题汇报。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412月)。


各县(市)区、市联合督查组要针对民营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同时,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治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按照《方案》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重点,做好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整治工作的落实。市卫生局牵头,成立综合督导组,以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专项督导,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并将检查结果以文字形式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完成全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二)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民营医疗机构,要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处理的要坚决处理;对查处整改不力的民营医疗机构,要进行重点监督,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作,营造氛围。加强与宣传部门协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对监督检查和典型案例进行追踪报道,及时通报、公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


(四)认真总结,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工作职责,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分析,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督促民营医疗机构落实各项职责,逐步建立质量考核机制,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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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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