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2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75号)和《关于在全市开展正风提效促跨越实现银川速度向银川效率提升活动的实施意见》(银党办〔2013〕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包括其他依法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其他各类“红头文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
二是清理在投资领域、准入条件、金融服务、财政支持、税费负担、社会服务等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设立的各种隐性壁垒、不合理规定。
三是清理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及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或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的规定。
四是清理通过“红头文件”、领导讲话等形式干预机构编制事项,非法增设机构,将挂牌机构设为实体机构、议事机构单设办事机构,以及突破编制限额聘用人员的规定。
五是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变相设立的交叉重复、方向类专项基金以及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监管政策的规定。
六是清理含有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包括各县市区、各单位、各部门发布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歧视外地企业的补贴政策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等。
三、清理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政府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红头文件”的废止或者修改由制定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其他机关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清理重点所述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或者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类“红头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清理任务
(一)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清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其他“红头文件”由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组织清理。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2014年3月5日前,将本部门负责实施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红头文件”清理意见或建议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厅文电信息处。涉及机构人员编制、财政资金、收费项目的,同时报送市编办、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后,由市编办、财政局、物价局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审核。
各部门在清理中发现本部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述问题的,请将清理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办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党委、政府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红头文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清理。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红头文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
(三)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红头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清理。
(四)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红头文件”,自行负责清理。
五、清理程序
(一)整理目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整理汇总本机关制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目录,分发给实施机关(机构)。
(二)提出意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实施机关(机构)提出清理意见或建议,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
(三)集体审议。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向制定机关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有关会议提交审查意见,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有关会议审议;
(四)面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各部门有关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红头文件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要求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贯彻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正风提效促跨越实现银川速度向银川效率提升活动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具体体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加强督促,确定分管领导主抓清理工作,组织专门清理队伍,制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在2014年4月1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总结和情况统计表(附件1、2、3)报送银川市人民政府并抄送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的,由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述问题,应当清理而未清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红头文件”将按相关规定宣布废止。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法制办。
附件:1.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其他红头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0日
附件1
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规章制定单位 | |||||
纳入清理范围的规章 | 总计 件 | ||||
一、废止的规章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规章名称 | 废止日期 | 备注 |
二、宣布失效的规章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宣布失效日期 | ||
三、修改的规章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修改日期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2014年 月 日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规范性文件 制定单位 | |||||
纳入清理范围 的规范性文件 | 总计 件 | ||||
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规章名称 | 废止日期 | 备注 |
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宣布失效日期 | ||
三、修改的规章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修改日期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2014年 月 日
附件3
其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文件制定单位 | |||||
纳入清理 范围的文件 | 总计 件 | ||||
一、废止的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规章名称 | 废止日期 | 备注 |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宣布失效日期 | ||
三、修改的文件 (合计 件) | 序号 | 文号 | 修改日期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填表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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