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4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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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银川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4-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宁政发〔2014〕14号)精神,全面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打造“碧水蓝天、明媚银川”生态宜居品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防治为重点,兼顾细颗粒物(PM2.5)防治,全面推进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目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2014年,全市优良天数达到255天,优良率达到70%;2015年,优良天数达到260天,优良率达到71%以上;2017年优良天数达到274 天,优良率达到75%。到2017年,各项主要监测指标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2年下降20%,年均浓度控制在83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以内;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工程。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制定全市煤炭消耗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2017年底前,煤炭占能源消耗总量比重有所下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市)区政府)


2.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大力推进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以及替代城市建成区内锅炉、窑炉的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合理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建设局,县(市)区政府)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建设,2017年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加强煤质监管,制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管理办法,加大经营单位监管,严禁市内销售使用全硫含量大于1.0%、灰份大于15%(质量比重)的高污染煤炭,从源头上减少煤烟尘污染。(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县(市)区政府)


4.调整供热结构。2014年发布实施《银川市城市供热总体规划》(2012~2020年),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进热源、供热管网、燃气调峰热力站等工程建设,形成市区“两横三纵”主干管网和宁东基地“两路”长输管网供热的新格局。提高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燃气供热比例,2017年,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住房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5.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供热燃煤锅炉。依托供热规划实施,制定银川市2014-2017年燃煤锅炉拆除计划,2014年,拆除并网或清洁能源改造供暖锅炉26台,2017年年底前,拆除20吨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煤,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同时,严格执行《银川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办法》,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内,禁止审批新建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


6.开展大型供热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对不能拆除的20吨以上大型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4年完成19台;2015年完成35吨以上燃煤锅炉治理工作;2017年完成全部大型燃煤锅炉综合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市)区政府,市住房保障局)


7.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强力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65%的强制性节能标准,2017年,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新建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降低供热能耗,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建设局,县(市)区政府)


8.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新建工业园区要做到“一区一热源”,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2017年前,完成全市所有工业园区集中供热、供蒸汽改造,拆除工业园区内全部茶浴炉和20吨以下燃煤小锅炉。(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


(二)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工程。


9.严格产业准入。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同时,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实行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银川市新增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上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自治区平均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达到一级能效的产品。强化节能审查,对未通过能评审批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提供土地、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建设局、供电局)


10.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4年,淘汰水泥产能60万吨,铁合金产能0.3万吨,兰炭产能9万吨,争取提前一年完成重点行业的“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自备电厂中纯凝汽发电机组和发电标准煤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全区平均水平10%的燃煤机组;冶金行业分别淘汰炭化室高度 4.3米以下焦炭生产线、12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和10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矿热炉;建材行业淘汰日产1500吨以下旋窑水泥生产线;化工行业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煤制合成氨落后装置。2017年年底前,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等,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继续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安监局)


11.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加快产业布局调整,优化产业与项目布局。尽快实施银川市产城一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现有各个区域、园区的产业功能定位和产业准入;新建项目必须依据产业发展规划,按行业进入相应区域或园区。合理确定火电、水泥、生物发酵、石化等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县(市)区政府制定辖区内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计划,逐步搬迁位于市区内和临近市区污染较重的火电、制药、铁合金、轮胎制造、生物发酵、化工等污染较大的企业,分散中心区开发强度,形成有利于污染物扩散空间布局,减少群众污染投诉。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争取于2017年前做到全面入园。(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县(市)区政府)


1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推广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现有企业技术装备升级改造。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县(市)区政府)


13.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高效和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实施循环化改造的国家级园区和自治区级园区分别达到50%以上和30%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配合单位: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


(三)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14.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6个企业自备电厂、5个统调电厂、2个石油炼制行业二氧化硫治理设施建设与增容项目建设;完成53个大型燃煤锅炉房烟气脱硫工程。推进脱硝工程实施,2016年年底前完成3个统调电厂、6个企业自备电厂、1个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重点行业废气治理,主要污染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


15.治理工业烟粉尘和扬尘。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按时间进度执行国家新标准,2015年底前,完成火电、自备电厂企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供热和企业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加大工业企业扬尘控制力度,工业企业渣场、料场、煤场等堆场要建设挡风抑尘墙、覆盖等防尘设施,大型料场、煤场装卸、输送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2014年,工业企业渣场、煤场整治率达到90%以上,2015年整治率达到95%,2017年达到10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


16.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巩固异味产生企业污染治理成果,对达不到治理标准的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限产或生产线搬迁计划,逐步解决异味污染问题,到2017年,实现城市空气基本无异味。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所有石化企业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


(四)城市扬尘综合防控工程。


17.建筑工地扬尘全过程监管。施工工地必须按要求设置围挡,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2.5 米。工地出口必须硬化,并设置冲洗轮机,2014年设置率达到95%,2015年,实现全覆盖。车辆出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及时清扫冲洗。配置喷雾降尘车,土方的开挖、运输和填筑等施工和土方工程作业时,必须辅以喷雾降尘,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土方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低于车槽15厘米,必须覆盖篷布,密闭运输,出场地必须清洗。工地现场堆存的物料必须覆盖防尘网;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工序要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高空作业施工渣土须集中袋装运至地面,不得抛撒,风力四级以上不得从事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施工区域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2014年,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达标率达到80%;2015年达到85%;2017年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城管局;配合单位:县(市)区政府)


18.拆迁工地扬尘控制。严格按要求设置围挡,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围挡高度不低于2.5 米。配置喷雾降尘车,拆迁过程中采取洒水降尘等扬尘控制措施。拆迁垃圾五日内清运,清运车辆实施密闭运输,拆迁垃圾不能及时清运,堆存超过1周以上,必须覆盖防尘网、防尘布。风力大于四级天气,停止房屋拆迁作业。(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局、住房保障局)


19.道路扬尘控制。逐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4年达到60%,2015年达到75%,2017年达到85%。加大道路清洗和洒水的频次和力度,市内一级道路路面每天冲洗不少于1次,洒水作业不少于5次,二级道路路面冲洗每周不少于3次,每天洒水不少于4次。主次干道机动车道积尘负荷应小于5g/m2,非机动车道路积尘负荷小于10g/m2。加强渣土车辆管理,对全部渣土车实施资质备案管理,建立渣土拉运车辆台账,逐步安装GPS定位系统,2014年安装率达到60%以上,2015年达到8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提高监管水平。渣土拉运车辆要严格落实清洗、篷布覆盖、装在高度、拉运要路线等要求。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联合交警在主要路口设置专人夜查,严厉查处违规车辆,对3次以上违规行为,取消渣土拉运资质。同时,设立渣土拉运违法车辆有奖举报热线,鼓励群众参与。对渣土污染路面要及时清扫和冲洗,入城区主要路口设置车辆清洗点,强制对渣土、石料、煤等带泥拉运车辆进行清洗。(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公安局交警分局;配合单位:县(市)区政府)


20.裸露地面扬尘控制。开展市区裸露地面专项调查,制定绿化方案,对市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裸露地面进行补栽补种,2014年市区基本消除斑秃现象,2015年彻底消除斑秃现象,2017年市区实现无裸露地面。建成区闲置或未开发的裸地超过1个月的要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加大城乡结合部、贺兰山东麓和黄河两岸等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力度,2014年完成整体绿化工作。绿化现场禁止焚烧清理的杂草、枯枝落叶等杂物,多余绿化用土要及时清运,严随意禁抛洒。(牵头单位:市园林局,县(市)区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


21.矿采区扬尘污染控制。加强对贺兰山沿线、黄河以东废弃矿区的治理,全面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加大对现存砂石厂的环境综合整治,制定防尘作业标准,开采、破碎、装卸等工序要采取有效降尘措施,2014年,完成全部沙矿采企业整治,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不予办理许可手续。逐步淘汰采用落后工艺矿采企业,2017年矿采企业基本实现无扬尘污染。发生重度以上污染空气或风力大于四级时,责令企业停止开采、破碎、装卸作业。(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市)区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


22.堆场扬尘控制。全面清查市区内建筑垃圾、渣土等堆场,建立堆存备案制。市区内利用空地堆存建筑垃圾、渣土等堆场不得超过半年,超过期限,强制清运。堆存期间要采取覆盖、围挡等防尘措施。2014年,堆场防尘措施落实率要达到95%以上。2015年达到100%。2017年实现市区内基本无堆场。(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土地储备局、公安局、城管局、环保局)


23.秸秆、芦苇、垃圾等废弃物禁烧。县(市)区将秸秆、芦苇、垃圾等废弃物禁烧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办日常工作中,完善县(市)区政府、乡镇、村(社区)分片包干制度,层层落实禁烧责任制,推行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组干部包户制度,责任到人、考核到人,落实禁烧措施。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的能源化、基料化、饲料化等多种形式的利用。建设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区和示范镇,提高秸秆机械化还田利用率,2014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2015年达到80%,2015年底前达到85%。(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农牧局 )


24.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严把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验收关,新建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建设隔油隔渣设备。2014年,完成200家餐饮业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以前,全市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规模餐饮业全部达到整治要求。2017年,市区所有餐饮业单位达到整治要求。加大露天烧烤的整治力度,引导入店经营,取缔非法摊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城管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程。


25.把好新车准入关。新注册和转入银川市车辆严格执行国Ⅳ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注册、过户手续。(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6.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制定黄标车主动淘汰补贴政策,引导黄标车提前淘汰。2014年淘汰黄标车1000辆;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类黄标车辆;2017年淘汰辖区内全部黄标车。严格执行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强化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牵头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


27.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严管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制定机动车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开展季度考核,严把环保合格标志的核发关卡。严查定期检测不合格车辆,进行限期治理,打击超标车辆虚假治理行为。全面提高机动车环保年检率,2014年机动车尾气年检率要达到90%以上,2017年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


28.加强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气路检、路查。每年开展不少于30次机动车专项检查,2014年集中整治通勤车、营运类车辆,加大环境违法车辆整改处罚力度;2017年基本消除机动车冒黑烟车辆。进一步完善限行区域,逐步扩大至市建成区,城市限行区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重污染车辆进入。(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警分局)


29.加强机动车燃油品质管理。2014年年底前,银川市全面供应国Ⅳ品质汽、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市供应符合国Ⅴ品质汽、柴油。加大全市加油站经销车用油品品质的管理,对油品进行季度检测,禁止销售品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料。监督新建加油站、油库做好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不建设油气回收,不予验收。积极推动现有加油站油气回收,对未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不予年检,2014年完成20座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完成核心区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完成全部油气回收治理。(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环保局、发改委)


30.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完善优化公交线路,加密公交车辆频次,建立覆盖全市便捷的公交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逐步建设完善的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为市民绿色出行创造条件。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全部使用天然气、纯电动和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加气、充电等基础配套设施。研究制定购买电驱动汽车和实施油改气车辆补贴政策,鼓励市民主动购买和改用清洁能源车辆。积极开展机动车保有量调控政策研究,制定远期控制目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交通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交警分局)


(六)环境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31.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气象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开展空气质量预报技术方法研究,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并由气象部门、环保部门统一发布预警信息。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提前量和准确度。2015年底前,完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建设任务。加快推进覆盖全市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自治区统一要求,建成国家、自治区直管监测站点。(牵头单位:市气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2.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开展银川市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的研究,加强大气中颗粒物污染的监测,研究颗粒物中不同组份的分担率及主要来源。2014年底前,完成颗粒物源解析工作,为全市颗粒物污染治理提供支撑。根据源解析结果,进一步制定有针对性治理方案,做好2015至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33.加强预警应急处置。修订《银川市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程序,根据预警等级,按程序启动工地停工、重点排污企业限产、车辆限行等环境空气质量应急保障措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城管局、国土局、住房保障局、教育局,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与宁东等周边区域合作,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进行工作调度和督促落实。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开展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明确政府、部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县(市)区政府要根据银川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于2014年4月底前制订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逐年制订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楚、资金有保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任务分工,制定长期工作计划,并明确各年度工作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相关市直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发改、财政、税收等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科技等政策,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城管、国土资源、农业、园林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成立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组,加大对县(市)区、各牵头部门承担工作落实情况督查和考核力度。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委、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定严格的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底进行年度工作考核,2015年年底组织开展中期考核评估,2017年年底实施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大气污染防治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由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联合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县(市)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五)加大资金投入。全市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制订出台燃煤锅炉拆除(改气)、黄标车淘汰、油气回收奖补政策,支持重点项目落实。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切实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资金和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发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六)强化企业治污责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环保、公安、建设、城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有效整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整治和关停,并进行跟踪和督查,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及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恶意排污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信息公开。在主要媒体、网络上全面及时发布城市坏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予环境保护上市核查、暂停环评文件审批和停发排污许可证等。


(九)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公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引导公众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通过各种方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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