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计划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7日
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为做好我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保证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计划。
二、编制依据
本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政策法规和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文件编制。
三、分类分级
本计划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四、应急级别和预警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预测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或者Ⅱ级(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橙色预警信息;发生Ⅲ级(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五、应急信息报告及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办信息处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办信息处和市政府应急办,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单位)。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科学管理。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银川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履行职责,运用应急财政保障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应急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落实责任,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各级应急响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当突发事件发生在全市范围时,由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启动财政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计划。
(三)反应及时,保障有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反应,快速向市政府报告,快速采取措施,确保应急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四)运作规范,处置得力。在应对突发事件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七、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专项经费及应急储备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一般预算的递增而增加,确保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需要。
八、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九、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财政部门应急组织体系分为银川市财政和辖区财政两级,各级财政设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属工作组。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服从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调度;辖区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服从辖区应急委统一指挥调度。
(一)市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业务主管组成。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政府、银川市政府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等级,启动财政应急资金保障计划,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根据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示,部署本计划规定的各项应急工作;办理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两个工作组,负责组织财政应急政策落实和资金保障。
1.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
其职责是:负责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保持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掌握、研究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态势,根据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示,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工作。向自治区财政厅汇报我市财政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情况,汇报需要自治区财政厅给予突发事件应急资金支持的情况。审查财政部门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财政部门应急情况简报,负责应急状态下财政机关的机要保密等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调用财政机关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组织动员财政干部支援灾区,积极参加灾区的自救、互救。负责应急期间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提供可靠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以及水、电、消防等基础设施支持等工作。
2.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组,设在市财政局各业务处
其职责是: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筹措、调配和拨付。审核部门(单位)提出的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申请,办理应急经费追加及指标管理,上报突发事件损失及突发事件应急资金拨付情况,安排应急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及核查工作。
3.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监察组,设在市财政局监察室
负责检查督导财政局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计划的实施,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出对承办处室和相关个人的奖惩措施等工作。
(二)财政系统对外协调或联动单位
1.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财政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启动各专项应急预案时,负责提出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及物资的使用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3.市委宣传部。配合组织新闻传媒进行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
4.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分配使用的纪检监督和审计。
十、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本组织体系的运作机制是:在银川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实现应急联动机制,迅速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处理。
(一)预警监测
密切注意气象、水文、地震、安全、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对全市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建立与市直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体系的有效衔接,与市应急办保持信息畅通,加强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研究落实。
当收到突发事件及灾害性预报,需要市财政局给予突发事件应急资金支持时,主动做好财政资金准备工作,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预防
各级财政应将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三章 应急响应
十一、启动标准
(一)本计划根据市应急委的指示启动,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二)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三)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十二、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
接到市应急委的指示后,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实施应急响应,启动应急预案,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三、报告
(一)市财政局实施应急响应后,相关市直部门或辖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需要市级财政应急资金保障的事项。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生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级财政落实的应急资金保障等。
(二)报告一般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文件。
(三)报告统一由市财政局办公室承接,电话为0951-6888841;传真电话为0951-6888842;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突发事件应急职责分工通知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相关处室。
(四)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采取先安排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十四、财政收入政策
(一)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二)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研究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的意见建议,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三)处置突发事件实行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仍有较大影响的,由市财政局按原审批程序报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四)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的辖区,经市政府批准,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财政支出政策
(一)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的机构,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二)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市财政局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三)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辖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辖区级财政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造成辖区财政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四)军队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负担;军队应市直部门或辖区政府请求,支援部门或辖区级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由部门或辖区政府负担。
(五)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整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六)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时,市财政局可提出动用预备费和超收收入等方案,报请市政府和市人大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预算和给予财政困难辖区专项补助。特殊情况下,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十六、预算调整
突发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市财政局可提出压缩财政开支和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七、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安排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原则拨款。
(二)市财政局对市直部门(单位)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三)市财政局对辖区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四)特殊情况下,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银川市应急委指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报批和追加预算相关手续。
十八、紧急采购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应急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后期处置
十九、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由银川市应急委宣布解除应急措施,财政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相应结束,恢复正常工作。
二十、监督检查
(一)突发事件结束后,由市财政局监察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财政应急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进行检查。监察组要于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分配使用后20天内向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财政应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效益、存在问题及具体建议等。检查人员应实事求是,以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检查工作。
(二)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于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总结评估
(一)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辖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应急资金拨付情况等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二十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突发事件期间,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与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系,并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通。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人事变动、搬迁、故障等原因需要变更电话或传真号码时,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二十三、培训与演习
加强对财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培训。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计划,每年组织安排演习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应急程序,掌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本计划作修订或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奖励与责任
(一)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
1.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者;
2.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动态信息,为处置突发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或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延误处置的;
2.挪用、贪污、盗窃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和物资的。
二十五、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计划由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辖区财政局参照本计划制定本辖区财政《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计划》,成立辖区财政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十六、资金保障计划管理与更新
本计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需要进行动态管理。每一次突发事件发生后或者每三年,由市财政局组织一次内部整体评审、补充和修订,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十七、计划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计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银川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银川市财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马雪飞
副组长:杨志刚 高卫东 吴 静 曹建春 李志坚 刘 勇
马建国 葛 琪 朱晓明
成 员:蔡锦辉 成才玉 马立鹏 张文霞 路 蓉 李晓明
李祖琴 张红宇 关丽英 平 萍 夏洪涛 何 梅
张瑞芳 吴永贵 马庆宁 张韧刚 罗银全 傅 娟
谢 荣 张登山
应急管理办公室:
主 任:吴 静 电话:6888822 手机:18795301666
成 员:蔡锦辉 电话:6888824 手机:15009519166
张登山 电话:6888841 手机:13995118350
财政局办公室传真:688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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