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3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通讯保障预案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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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通讯保障预案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通讯保障预案》、《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30日



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通讯保障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通信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和通信阻断,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保障通信畅通无阻。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协调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四)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全市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处置工作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在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任务。


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银川市分管信息化工作副市长


副 组 长:银川市政府分管信息化工作副秘书长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工信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市供电局


中国电信银川分公司


中国移动银川分公司


中国联通银川分公司


具体职责如下:


市工信局:负责应急通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应急通信保障过程中的现场治安,根据应急通信需要提供所属通信资源。


市财政局:负责为应急通信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市水务局:负责根据应急通信需要协调调动水利指挥通信资源。


市供电局:负责确保应急通信保障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协调电力通信网络资源。


各电信运营商:负责地下通信管线应急抢修,确保尽快恢复基本通讯。


(二)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以及日常联络和事务处理工作。在通信事故发生时负责传达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集、上报应急通信恢复进展情况。


联系方式:


银川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马 杰


电话:6888668 手机:13895189208


银川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马 皓


电话:6888135 手机:18995097330 传真:6888672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应从制度建立、技术实现、业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的预警监测和预防机制。


(一)预防机制


各电信运营商在网络规划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合理组网,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电信网络的安全监测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各基础电信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预警监测


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电信运营商要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通信保障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并与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电信运营商网络运行管理维护部门要对电信网络日常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外突发的可能需要通信保障或可能对通信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内通信网上的事故征兆或部分通信网突发事故可能对其他通信网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


(三)预防预警行动


在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的应对措施,根据上级指示和会议决定,立即通知相关电信运营商,做好预防和通信应急保障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电信运营商通过监测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演变为严重通信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进行分析核实,经确认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电信运营商,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四)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通信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通信应急保障预警信息相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预警信息。


1.Ⅰ级预警信息


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市多辖市(区)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重大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多辖市(区)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的情况。


2.Ⅱ级预警信息


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市多个基础电信运营商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我市多个基础电信运营商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


3.Ⅲ级预警信息


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市某基础电信运营商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我市某基础电信运营商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4.Ⅳ级预警信息


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市某基础电信运营商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情况。


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快速、机动、灵活的原则,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响应工作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Ⅰ级响应


需要实施特别重大通信保障,由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启动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现场指挥,同时将通信应急保障情况上报。


2.Ⅱ级响应


需要实施重大通信保障,在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下,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通信应急保障行动,同时将通信应急保障情况上报。


3.Ⅲ级响应


需要实施较大通信保障,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同时将通信应急保障情况上报。


4.Ⅳ级响应


需要实施一般通信保障,由电信运营商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商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二)应急处置


1.信息上报和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出现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的企业应按照信息上报流程立即将情况报告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得信息后,应立即分析评估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向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预案。需要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协调的,及时上报。


启动本预案时,相应的电信运营商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提前或同时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


2.信息通报


在实施Ⅰ级、Ⅱ级、Ⅲ级通信保障时,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与保障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提高通信保障效率。在实施Ⅳ级通信保障时,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跟踪、掌握应急保障信息。


突发事件引发重大通信事故时,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将事故详细信息按规定格式及时报告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及时通报与事故影响有关的部门、单位和重要用户以及可能波及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商。


3.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时,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基础电信运营商下达任务通知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应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4.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在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通信保障应急命令后,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保障队伍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应遵循先首长专线、后地方专线,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的原则。


(2)对通信网络资源的调度一般顺序为先网间后网内,先近后远等原则。


(3)各基层电信运营商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始终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工作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待命制度,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联络畅通。


(4)主动与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通信应急保障需求,积极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各项准备工作。


(5)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在执行通信应急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进行统一协调。


(6)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及时向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阶段性任务执行情况。


5.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结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6.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


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特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通信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时,报市安监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7.信息发布


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办理。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规定办理。


五、后期处置


(一)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结束后,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汇报,并抄报上级有关部门,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二)奖惩评定及表彰


为提高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要建立必要的应急资源保障机制,按照通信应急保障的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和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二)资源共享


各基础电信运营商间应加强协作,共同制定相关通信资源(如发电设备、传输设施等)共享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以有效解决突发事件发生时局部通信资源不足的问题,使各基础电信运营商的通信资源能够得到合理调剂,有效共享,确保网络畅通。


(三)基础资料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备有地图、各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四)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各基础电信运营商的技术力量,建立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通信技术保障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信应急保障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保障支持。


适时组织技术保障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分析当前通信网络安全形势,对本预案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通信保障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五)应急保障队伍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市基础电信运营商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


各基础电信运营商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的建设,以满足全市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的需要。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平时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应急通信的宣传以及对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的技术培训,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演练,以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应急保障的能力。


(七)监督检查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八)其他保障


1.交通保障


为通信应急保障车辆及通信应急保障物资运送车辆提供优先通行;切实为通信应急保障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以保证通信应急保障物资迅速到达。


2.电力保障


及时向供电公司通报电力中断的有关情况,供电公司优先保障通信设施的供电需求。


3.经费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运营商承担;处置突发事件通信应急保障的费用,按照《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财力保障的规定执行。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通信:是指电信网络。


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事件造成的通信枢纽楼破坏、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基础电信运营商:是指中国电信银川分公司、中国移动银川分公司、中国联通银川分公司。


(二)管理与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本预案由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更新,根据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示启动。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效维护特种设备生产安全秩序,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以上三种特种设备属于承压类)、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上五种特种设备属于机电类)等设备、设施的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因特种设备引发的公共事件;本预案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发的设备事故。如:地震、台风等。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减少危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综合治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平战结合、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体系


(一)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安监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建设局、气象局、电信公司、供电局和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发生机电类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环保局不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具体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制定工作计划,交流工作信息,落实资金和装备,调整和完善专家库等。


(二)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督查、落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制、修订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县(市)区应急委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总指挥,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及交通、通讯和装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助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消防支队、交通局、安监局、环保局、气象局等单位、事发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员和物资。下设抢险救灾、技术处理和现场施救三个小组,开展相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等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相关卫生医疗部门及事发地政府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电信公司、供电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气象局、供电局等部门协助。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7.宣传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市委宣传部、市质监局、安监局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的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8.善后工作组:由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其他开发区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组织体系图如下: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框架图

银川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现场指挥部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协调组

抢险救助组

安全保卫组

医疗救护组

后勤保障组

次生灾害源防治组

宣传报道组

善后工作组

技术处理小组

现场施救援小组























四、预警预防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企业)、县(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由应急救援办公室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企业对列入市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发现异常和事故状态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含街道、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二)预警预防行动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事故单位、县(市)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公安、安监等部门通报或报告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并报市应急委。定期进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做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发生以下事故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客运索道或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三)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示自治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区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示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后发布。


全市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统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


(四)预警期措施


进入预警期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特种设备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露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


(5)确保应急通讯畅通,应急交通工具正常运行。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


(7)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五)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实事证明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政府和质监部门。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将事故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上报上级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对于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有关县(市)区政府、市质监局接报后,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办信息处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上报上级质监部门,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市委信息处和市政府应急办,并上报上级质监部门。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公安、安监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二)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质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特种设备事故,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所在地县(市)区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一级)、 Ⅱ级(二级)、Ⅲ(三级)、IV(四级)。


应对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分别启动I级或Ⅱ级响应,在自治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会同市质监局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市应急委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事故应对工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需求,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启动IV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质监(分)局和有关单位根据需求,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或下级政府、事故发生单位请求,以及其它救援组织部门的支援要求后,经市应急委批准,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或立即派出相关应急救援人员。发生涉外特种设备事故,对外协调工作按有关规定实施。


(四)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后,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应急救援部相关领导、事故所在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性质、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事 发 地 报 警 接 警

110等联动部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故指故应急指挥机构

先 期 处 置

110等联动部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事 件 上 报

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等级

县级启动应急预案

启 动 市 级 应 急 预 案

成 立 市 级 现场处置方案

应 急 处 置 各 项 工 作

应 急 结 束

善 后 及 重 建 工 作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指挥部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相关单位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地方政府 及有关部门

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综合协调组

抢险救助组

安全保卫组

医疗救护组

后勤保障组

次生灾害源防治组

宣传报道组

善后工作组

I、Ⅱ级

IV级

事故升级

























(五)信息发布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特种设备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自治区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论。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发布。


(六)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六、保障措施


(一)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银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三)装备与物资保障


银川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银川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内设装备的更新、补充和完善,并保持其随时可用;配备适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


基层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四)医疗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五)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救援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市交通局和市建设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相关区县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七)通信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信息应通过无线宽带网络传输其设备数据库的最新信息,并通过宽带网络搭建多媒体通讯平台,进行多用户、多窗口、多载体的信息传输。


(八)技术保障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确定,报银川市应急委备案)。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先进的技术、装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有关各方应为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提供基础条件。


(九)人员防护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抢险的人员,应制定科学、安全的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下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措施,应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疏散的范围、方向和通道,向周围的居民或群众下达疏散命令。居民的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十)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以及事故发生地群众和社会交通工具等。


(十一)演习演练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项目、内容、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评估。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教育培训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七、后期处置


(一)恢复与重启


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质监部门许可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卫生、安监、质监和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二)调查分析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需要对事故、受事故影响的设备和事故现场环境进行必要的检验、试验及鉴定时,由事故调查组确定与事故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单位负责。


八、奖惩


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依规定报请指挥部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事故:生产或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者财产损失。


重点特种设备:重点特种设备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伤亡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确定重点特种设备参考以下因素:


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2.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5.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每二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简明手册)






附件:


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简明手册)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事故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挥,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处置工作,总指挥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安监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建设局、气象局、电信公司、供电局和警备区、武警银川支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在发生机电类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环保局不参加)。


发生较大(Ⅲ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县(市)区应急委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总指挥,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助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次生灾害源防治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级(Ⅳ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也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其他开发区由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应急指挥机构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运行机制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咸事故完善预测预警,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即:各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企业)、县(市)质监局、市质监局。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至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由应急救援办公室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天候、覆盖全市的特种设备事故预测预警系统。


可以预警特种设备事故,按照突发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Ⅲ(较大)、IV(一般)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测发生I级(特别重大)或 Ⅱ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橙色预警信息;发生Ⅲ(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发生IV(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蓝色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全市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统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或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进入预警期后,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特种设备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以及有害介质泄露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


(5)确保应急通讯畅通,应急交通工具正常运行。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


(7)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坚守岗位,积极履行职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当地政府和质监、消防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委、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IV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分别启动I级或II级响,在自治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急办会同市质监局提出预案启动建议,市应急委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工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工作。市质监局和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需求,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启动IV级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委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事发地县(市)区质监(分)局和相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需求,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六、应急联系方式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左弘(市质监局局局长)


手机:13909507159 办公室电话:0951-5069566


市质监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马小龙(市质监局副局长)


手机:13909598880 办公室电话:0951-5069588


传真:0951- 5069564 总值班电话:0951-5069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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