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1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银川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抑制以肉、菜为主的鲜活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一体化经营、统一管理的生鲜超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经营企业,是指经过标准化菜市场经营权招标程序取得菜市场经营权并签订标准化菜市场经营协议的经营企业。
第四条 标准化菜市场农副产品经营面积必须达到卖场经营面积的50%以上,超过500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标准化菜市场农副农产品经营面积必须达到卖场经营面积的40%以上。
第五条 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的农副产品范围应包括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的《平价农副产品目录》所列的六类农副产品。
第六条 标准化菜市场销售的28种蔬菜零售价格要低于银川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零售价的20%;销售的粮、油、肉、禽、蛋等品种要低于银川市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平均零售价的5%。
第七条 标准化菜市场价格管控的六类农副产品必须为自采自销模式,不得采用联营模式。
第八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规范
(一)标准化菜市场经营企业须投资建立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并纳入银川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标准化菜市场经营企业信息化系统必须与肉菜追溯系统匹配联网,实现电子监控、库存管理、订货和交易数据等信息化管理,确保信息可查证,管理规范。
(二)标准化菜市场严格执行以进货检查验收、食品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农残检测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
(三)标准化菜市场门头装潢、设置合乎规范,名称符合要求;标价签按规定制作并做到货签相符;价格对比表、诚信公约、经营承诺书、“产销对接、天天平价”标识牌张贴于生鲜经营区醒目位置;安装LED显示屏,用以公示商品价格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监控设备。
(四)标准化菜市场要建立健全服务、产品质量和价格投诉机制,设置台账,店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物价12358,商务6889245)。
(五)标准化菜市场须使用统一的标识,建立健全明码标价、台账、质量检测和商品价格监测报告等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第九条 标准化菜市场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一)标准化菜市场须执行政府储备肉菜投放、调控肉菜投放等价格管控措施,积极推动产销衔接,配合政府积极做好滞销农产品收储和销售工作。
(二)经营企业必须逐年增加农超对接基地面积和品种,建立紧密的农超对接合作关系;逐年扩大南菜北运调运量和品种。
第十条 监管部门职责
(一)市物价局与标准化菜市场经营企业签订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价格管控协议,负责实施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1.每周两次发布粮、油、肉、禽、蛋、菜等六大类40种平价农副产品的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2.对标准化菜市场平价农副产品价格执行情况和商品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3.聘请社会价格监督员定期对标准化菜市场鲜活农产品销售价格进行实地巡查,确保价格执行到位;
4.与三区物价部门联动,加强日常价格监管,确保标准化菜市场发挥平抑物价的功能。
(二)市商务局与标准化菜市场经营企业签订经营管理协议,做好标准化菜市场蔬菜经营品种、蔬菜经营面积、产销衔接、储备肉菜投放、调控肉菜投放、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及优质服务等情况的日常监管。
(三)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负责做好纳入CPI采价点的标准化菜市场的采价工作;按季度组织开展对标准化菜市场抑制蔬菜价格过快上涨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四)市城管局负责做好标准化菜市场室外环境卫生、占道经营以及广告标牌的日常监管。
(五)市工商局负责做好标准化菜市场食品安全、守法经营等方面的监管。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做好辖区内标准化菜市场日常经营、周边环境、蔬菜价格、优质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市城投公司与标准化菜市场经营企业签订租赁协议;执行市物价局、商务局等部门对经营企业的管理决定,做好标准化菜市场物业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实施,试行一年。由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对本办法的管控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后再行修订。
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社区蔬菜直销店规范管理,确保其蔬菜平价销售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蔬菜直销店(以下简称直销店),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以方便社区居民生活,平抑和稳定市场蔬菜价格为主要功能,实行连锁化经营,销售蔬菜、水果、粮油等农副产品的场所。原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蔬菜直销店,参照本办法管理。直销店经营企业是指经过经营权招标取得经营权并签订经营协议的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
第三条 直销店的管理与规范。
(一)直销店必须由经营企业直营,执行“六统一”,即统一经营、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计量。门店店面形象、门头牌匾和LED显示屏经市商务局、物价局、城管局审定后由企业统一设置。
(二)经营企业按相关规范要求统一配置货柜、货架、收银台、食品安全追溯秤等设施设备;制作并悬挂经银川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价格标签,使用标准电子计量器具、信息化设备及肉菜流通追溯系统。
(三)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安全等其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四)直销店实行连锁化经营,各门店分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范围经营。
(五)直销店以蔬菜、水果、粮油、调味品、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经营为主,其中蔬菜品种40种以上(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蔬菜品种30种以上);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销售所占面积必须达到经营总面积的50%以上。
(六)直销店经营的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须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七)直销店经营的所有蔬菜价格须低于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其中28种蔬菜零售价格执行平价商店价格标准,即低于市物价局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的15%以上(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社区蔬菜直销店28种蔬菜零售价格低于市物价局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的10%以上)。经营企业至少安排2名专(兼)职物价员,接收物价部门发布的蔬菜指导价格,定时按物价部门要求报送蔬菜监测价格;积极落实政府蔬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作为政府储备或调控蔬菜投放点,履行平抑和稳定市场蔬菜价格义务。
(八)直销店每天营业时间10小时以上。
(九)直销店商品陈列、摆放应划行归类、整齐有序,分区明显且有标识;实行门前卫生“三包”,店内外及周边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店外开展经营活动。
(十)直销店销售商品明码标价,悬挂平价农副产品价格对比表,LED显示屏要实时滚动播放平价农副产品价格,在明显位置公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12358价格监督投诉电话、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物流配送、主食配送等工作,开展网上销售、配送、网订店取等电子商务进社区服务试点,代缴水、电、气收费等服务。
(十二)经营企业须建立连锁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电子监控、电子库存管理、电子订货、价格电子台账等高效管理机制。
(十三)直销店职工须为经营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经营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营业员统一着装,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十四)经营企业须在每月30日前向市物价局报送价格执行情况,向市商务局上报经营情况。
第四条 保障措施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其违规行为立即予以责令整改,发现一起扣除经营企业保证金2000元,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的,解除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
1.销售蔬菜品种达不到40种以上的(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直销店经营蔬菜品种达不到30种以上的);
2.销售蔬菜等鲜活农产品面积达不到直销店面积50%的;
3.28种蔬菜销售价格未低于市物价局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15%以上的(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直销店28种蔬菜销售价格未低于市物价局公布的市场平均蔬菜零售价10%以上的);
4.商品未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的;
5.未按市物价部门的要求接收蔬菜价格信息或未按市物价部门要求报送销售蔬菜价格信息的;
6.未执行“六统一”要求的;
7.服务态度恶劣被顾客投诉经查实的;
8.未按规定时间营业的;
9.其它严重不当行为被检查发现或被投诉查实的。
(二)经营企业擅自承包经营、将直销店转作他用或未经同意随意更改直销店内外部结构的,一经查实,解除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
(三)对不能正常经营、未发挥功能或者擅自停业7日以上的,升级改造的直销店由市商务局解除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重新招标经营企业经营;对原建筑面积30平米左右的直销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城管局予以撤离,退出经营。
第五条 监管部门职责
(一)市物价局负责做好直销店价格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与经营企业签订价格管控协议,并严格落实。每周两次定期做好28种蔬菜市场平均零售价格的发布,逐月做好直销店平价蔬菜价格执行以及商品明码标价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发布价格监测结果,纠正其违反本规定有关价格管理的行为。
(二)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直销店的经营管理,与经营企业签订经营管理协议,并严格落实。做好直销店经营蔬菜品种、蔬菜经营面积、产销衔接、“六统一”执行、储备菜投放、调控菜销售、营业时间、优质服务等情况的日常监管。
(三)市城管局负责做好直销店室外经营环境、占道经营以及广告标牌等日常监管。
(四)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直销店的食品安全、食品质量以及经营范围的日常监管,依法对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确保直销店依法经营。
(五)国家统计局银川调查队负责做好纳入CPI采价点的直销店的采价工作;按季度组织开展对直销店抑制蔬菜价格过快上涨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直销店的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做好辖区内直销店日常经营、周边环境、蔬菜价格、优质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落实直销店安全责任制;建立有奖举报监督机制,并适时组织群众开展评议。
(七)市城投公司与直销店经营企业签订租赁协议;负责执行市物价局、商务局等部门对直销店经营企业的管理决定,做好直销店物业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六条 市物价局、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本办法落实的跟踪分析、绩效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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