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3〕17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建设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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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建设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3〕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建设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银川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庄建设项目


核准实施办法



2012年12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条例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酒庄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自治区葡萄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建设”;条例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葡萄酒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酿酒葡萄种植基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为了确保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相衔接和保持一致性,进一步推动我市葡萄酒庄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十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我市葡萄酒庄建设相关政策根据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为把葡萄酒庄产业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葡萄酒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拟建酒庄项目,须先完成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建设,后申报酒庄建设,申报项目核准之日起2年内依法完成酒堡建设。


第二条 葡萄酒庄建设项目酿酒葡萄种植基地面积不得少于200亩。


第三条 酒庄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酿酒葡萄种植基地总面积的5%以内。


第四条 酒庄建设用地包括:酒堡、停车场、广场、硬化道路等种植基地内所有建设用地。


第五条 酒庄建设用地性质:一半工业,一半商业,地下酒窖不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 酒庄建设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


第七条 酒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建成林地。


第八条 酒庄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酒庄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在1以内(地下一层、地上三层)或限定建筑层数(原则上地下一层、地上二层、局部三层)。


第九条 葡萄酒产业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不得建设。


第十条 酒庄建设项目酿酒葡萄种植基地用水水源,原则利用黄河水灌溉;葡萄酒庄人饮和生产用水由市葡萄酒产业发展局统一布局,若酒庄采用地下水,须向水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不得私自打井取水。


第十一条 酒庄建设项目应当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否则,发改委不予核准。


附件:酒庄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图

银政办发【2013】17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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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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