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4〕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3日
银川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
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142号)和《银川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扩大医改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3〕142号)精神,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落实完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初步实现医疗服务“城乡一体化”和“乡村一体化”、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至2015年,基本实现50%的病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90%的病人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一)加强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合理配备基本药物,最大限度地满足基层用药需求。积极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办法,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对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足额补偿。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大对基本药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推动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医院使用量和销售额均应达到40%-50%,三级医院要达到25%-30%。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在自治区确定的遴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中,选择银川市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巩固基本药物采购“乡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将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特别是村卫生室的药品配送到位率、及时率作为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重点考核指标。探索设立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进一步优化付款流程,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监督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回款,并跟踪监督药品配送情况。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
(三)配合调整基本药物目录。根据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自治区药招办的安排,坚持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原则,结合银川市实际使用情况做好调研,对宁夏基本药物品种增补及时提出科学化建议。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建立配送企业市场清退制度。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双向选择谈判活动,将定期选择配送企业的权力交给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药品、医用耗材配送活动中的考核及不良积分记录情况,建立完善配送企业准入、退出制度,引进良性竞争机制,提高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到位率。对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
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各级政府对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监督管理档案。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加大对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购销秩序。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深入推进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的追溯能力。完善药品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直报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确认已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及时采取停止生产、销售、紧急召回等措施,确保供应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安全有效。
责任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
三、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63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六)落实专项补助经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责任。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规划和安排,由各级政府落实配套资金。设备购置由同级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求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七)建立经常性补助机制。各级财政要统筹使用中央、自治区财政对我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补助资金,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偿政策。各级财政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落实到位。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八)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口流动、移民等特殊情况,与自治区相关部门协调,及时调整人口基数,及时足额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不得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用于聘用人员工资性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先预拨后考核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原则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
(九)落实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工作安排,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制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一般诊疗费的70%和基金应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的70%一并预付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剩余部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卫生部门考核后,年终再予结算。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卫生局
(十)探索普通门诊付费方式改革。对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探索实行以“确定人头包干标准和预付总额、就诊签约、费用拨付预决算、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总额预算与按人头包干预付相结合的付费方式改革,节约经办机构管理成本,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律性。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部门:市卫生局
四、深化编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十一)落实好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用2-3年时间,合理配置、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疗卫生资源,按照“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实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基础建设、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财务独立及法律责任独立,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解决优质资源下不去、基层人才留不住、老百姓看病不方便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十二)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人口变化情况,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严格按照人员编制结构比例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人员的实际配备比例。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市编办
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市统计局
(十三)健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以量化考核与效果考核为重点的考核激励机制。强化综合考核管理,尝试第三方考核评价等新的考核模式,将服务质量、服务数量、群众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以及医疗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和聘任挂钩。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四)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选拔、聘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两年为一任期,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任免挂钩。赋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用人权、分配权和奖惩权,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管理机制。严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责任部门:市、县(市)区卫生局
(十五)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市、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结合医务人员工作特点,按照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30%-40%,奖励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为60%-70%的比例,调整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效应,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更为灵活的分配方式,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骨干人员积极性,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系建设
(十六)明确功能定位。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承担好维护辖区居民健康,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推广中医药服务,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责任部门: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十七)继续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各级财政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资金,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市发改委、市卫生局
(十八)加强基层人才培养。加快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做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做好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和全科医生特岗项目,配合自治区完成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确保如期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目标。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落实志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政府补助(代偿)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1年以上的政策。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市、县(市)区域内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促进县乡人才联动。加强对农村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配合自治区从2013年开始,完成连续3年每年为县、乡、村培训医护人员3000名,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在2015年前为村卫生室培养3000名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村医的任务。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十九)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强基层的关键举措,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到2015年使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探索建立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家庭责任医师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深化全科医生团队服务,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二十)发挥大医院的技术优势和辐射作用。鼓励引导专家下社区、下基层,充分利用市级医院专家和医疗技术优势,以医疗服务共同体形式与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建立业务协作网络,形成以技术合作为纽带的纵向合作管理模式,发挥核心医院的管理、技术、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辐射、带动、示范作用。完善社区首诊制度,健全完善“分级医疗、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的就医新秩序。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确保社区门诊次均费用比二级医院低50%以上。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
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将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作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内容,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快实现公共卫生服务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对接,逐步涵盖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执法、疾病控制、健康教育等领域,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跨领域的医疗卫生信息资源的共享。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运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推进实施“银川智慧医疗”工程。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二十二)不断提高村卫生室服务水平。2014年按照每个行政村有1个标准化村卫生室的标准,完成全市所有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对村医实行聘用制,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继续落实好村医定向培养、培训和招聘等政策,力争到2016年每个村卫生室都有1名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村医,到2020年乡村医生全部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对经过定向培养获得学历证书的乡村医生和已毕业并愿意从事村医工作的医学类大专毕业生给予补助。健全乡村医生免费培训制度,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方式,安排乡村医生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临床实践培训。
责任部门:各级政府、市卫生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二十三)切实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各级财政要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专项补助资金,对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的村医按照不低于1000元/月的标准,普通村医按照不低于500元/月的标准,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给予补助,并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原则上将不低于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考核后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严格落实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政策,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对村卫生室的补偿作用。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
配合部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严格落实自治区老年村医养老保障相关政策。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工作要求
(二十五)强化工作措施。本实施意见中各项工作牵头部门要认真研究现有政策,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在规范巩固现有基层医改成果的基础上,主动出击,不断创新,抓紧制定出台切合我市实际的有关配套政策,形成合力,强化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实施意见落到实处。
(二十六)加强督导考核。市政府将把基层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医改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范围。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深化基层医改的督导力度,及时通报督导和进展情况,对工作积极主动、政策落实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确保基层医改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二十七)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基层医改政策,及时总结和报道在基层医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取得的成绩,开展对从事医改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形成全社会支持医改、参与医改的良好氛围,更好地推进基层医改巩固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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