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3〕19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承接查验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物业承接查验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3〕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工作,充分发挥联审联办作用,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现将《银川市物业承接查验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联合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设施交付使用联合验收办法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三减两提高”工作的实施意见》,提高各部门联合办理效率,根据《银川市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联合办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联办内容
按照银川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相关部门审批要求,申请验收物业承接查验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实行“分批建设、分期验收”。物业承接查验与新建住宅验收合格后,其物业共用部位及小区配套设施具备居民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市住房保障局对该物业承接查验予以备案,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联办程序
联办程序是“牵头受理、传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承诺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程序如下:
(一)窗口受理。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局窗口提出物业承接查验与交付使用验收申请,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出具《联办件通知单》;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传递相关。市住房保障局窗口当天将《联办件通知单》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他联办部门窗口签收。
(三)现场勘验。市住房保障局窗口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联办部门人员进行现场勘验,联办人员要在现场向申请人提出初步验收意见。
(四)意见反馈。联办部门窗口应予验收后13个工作日内将联办意见提交于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系统,市住房保障局窗口在各联办部门意见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验收条件的向申请人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并颁发《银川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 不符合验收条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通知单》,并说明原因。
三、联办参与部门及职责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物业承接查验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联合办理工作办法、规程等制度,组织联办部门集中进行现场勘验,监督验收程序及各联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验收意见,协调解决联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联办事项的受理、审核及承接查验备案与交付使用证的发放工作,重点查看物业共用部位、相关设备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情况。
市规划局:负责对物业承接查验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已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要求,提出验收意见。
市园林局:负责核测绿化面积、绿地率及小区绿化种植情况,提出验收意见。
市城管局:负责对审批的垃圾转运站、公厕等环卫设施及小区环境卫生,提出验收意见。
市民政局:负责对新建住宅配套的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及小区名称、楼牌号,提出验收意见。
四、联办要求
(一)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联合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组织安排,各参验部门不得私自进行验收。
(二)按照“行政审批与监管分离”要求,负责审核审批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由部门其他处室(单位)承担。市规划局、园林局的技术性检测与联办验收同步进行,现场勘验后提出初步意见,最终验收结果进行公示。
(三)对不参加联合现场验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的部门,实行“超时默许”或“缺席默认”制度,并进行通报。
(四)除组织人员外,参与现场验收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参与验收的专家应为行业内较为知名或具有相应物业管理职称的人员。
(五)应对验收现场环境及相关项目留存图片、视频等资料。
(六)到达验收项目现场后,如发现项目不符合验收条件,应中止验收,待整改符合条件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再行组织验收。
(七)验收中发现申请单位未取得交付使用证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反馈,并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改正。
(八)市政务服务中心针对因分期建设未一次性完善的新建住宅项目及由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完成确需延时而出具承诺的项目需进行复验,申请单位未按照承诺要求完成,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已取得的《银川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由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留档记录。
(九)因部门审批后监管不及时、不到位,影响联办工作效能的,由市监察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行政问责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部门参加联办工作情况列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各部门及窗口的考核内容之一。
(十一)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参照本规程执行。
物业承接查验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
交付使用查验的资料
1.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小区规划详图;
3.竣工总平面图;
4.单体建筑、结构、水电、设备的竣工图;
5.绿化施工图;
6.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7.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8.供水协议书;
9.供电协议书;
10.供气协议书;
11.消防设施合格证;
12.电梯准用证;
13.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
14.机电设备使用说明书;
15.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报告;
16.机电设备保修卡、保修协议;
17.业主购房合同文本范本;
18.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明细;
1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20.《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文件、资料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
21.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的合同约定。
物业承接查验暨新建住宅配套
设施交付使用验收内容
1.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工作用房及居民活动设施等小区配套用房;
2.电气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及其他配套系统设施,已取得相关检验合格证照,并投入使用;
3.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
4.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5.住宅室内供热设施安装调试完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小区,供热管网需与集中供热主管网镶接;
6.雨水、污水排入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环保、建设、水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
7.住宅室内设计有燃气管道的,应当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
8.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设计有宽带数据端口的,端口敷设到户;
9.住宅小区电梯可正常使用,并已取得检验合格证;
10.住宅小区内道路施工完成,并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相连;
11.住宅小区照明设施调试完毕,可正常使用;
12.完成住宅小区内绿化基础建设;
13.完成住宅小区内消防设施建设;
14.住宅小区安全监控设施调试完毕,可正常使用;
15.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建材及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16.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社区卫生、物业用房、环卫、邮政、文化体育、停车场(库)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的配建;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具有可供过渡(临时)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
物业承接查验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
交付使用提交的资料
1.规划总平面图;
2.竣工总平面图;
3.绿化施工图;
4.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提供小区供水、供暖、电话通信的接入证明;
6.验收接电通知;
7.排水许可证;
8.通气发卡审批表;
9.有线电视入网工程项目验收表;
10.雨水、污水排放等设施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城乡管网,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部门雨水、污水排放等临时措施的批复,以及按时完成雨水、污水排放等设施纳入城乡管网的书面承诺;
11.因分期建设,《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一项确定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配建的,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住宅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建设的书面承诺;
12.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13.经二次验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5.物业承接查验备案书;
16.房地产开发项目热计量审核表;
17.银川市建设工程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表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18.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19.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物承接查验协议;
20.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交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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