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3〕16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3〕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3日
银川市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运作,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项目资金分配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申请引入竞争机制,是指选择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优中选特”。
第三条 竞争性申请的项目资金包括:科技、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和全民创业等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申请指南、规则、办法和评选标准,发布项目征集公告,组织项目评审,发布评审结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财政管理与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对项目主管部门竞争性申请的项目资金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按照审计法有关规定,针对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竞争性申请使用项目资金的要求:
(一)竞争性申请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兑现政策性奖励资金;
(二)申报的项目如不符合行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要求的,不得进行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
(三)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银行、纳税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行受贿记录的;
(四)对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要求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 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的程序:
(一)组织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在市级有关媒体发布项目竞争性申请的通知,市本级部门和各县(市)区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并提交书面申请。
(二)要件准入。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要件准入审查,符合条件的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
(三)实地考察。项目主管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意见。
(四)竞争性评审。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
1﹒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
2﹒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3﹒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项目名单。
(五)项目公示。评审小组综合考虑实地考察、书面评审、公开答辩等阶段情况,提出建议项目名单,在银川市政府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项目资金的审批和下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至项目申请单位,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对竞争性申请的项目资金拨付后使用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在项目执行半年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中期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分析有关信息资料,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若发现偏离的情况,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以便尽早组织纠偏。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预算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三)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年度自评绩效报告。项目结束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自审总绩效报告。
(四)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自评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本部门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的年度情况,并于每个预算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的整体报告送财政部门。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不报告的;对绩效目标不能实现的;对擅自变更、挪用挤占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拨付资金、收回使用资金、将项目从项目库中剔除、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资格等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执行期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或绩效目标,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评审,评审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实施的,取消该项目,收回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跨部门项目资金进行整合,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审计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参与项目资金竞争性申请的资格审查、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市委、市政府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相关资金予以保障,不得在申请的竞争性项目资金中列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竞争性申请项目资金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由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情节轻微的,给予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监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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