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办发〔2013〕16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责任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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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责任制的通知〉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3〕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9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责任制的通知






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为促进源头治理,加强欠薪预防,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37号),现就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处理责任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明确预防处理欠薪问题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把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所在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主要领导要及时协调落实资金,优先解决拖欠;对招商引资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坚持“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引进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对因欠薪问题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置,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支付或先行垫付部分工资,保障被欠薪农民工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夯实预防处理欠薪问题的基础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施工企业开展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牵头处理本行业因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借合同纠纷或结算争议恶意欠薪等源头性欠薪案件。

三、明确企业支付责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各工程总承包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必须使用成建制、有资质的劳务队伍,落实用工实名制。各施工企业必须与进场施工的农民工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设立劳资专管员,每月在施工现场进行工资考勤公示,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考勤表等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备,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工资发放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施工项目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强化部门联动,提高欠薪问题综合治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推进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职责,组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工作组,实行阶段性集中办公,协调解决因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职责,指导督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受理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违法行为,处理因欠薪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农民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对群体性反映欠薪的问题,在稳控的前提下,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工会组织要加强法律宣传,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追究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发展改革、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建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变更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现象,带头落实农民工工资银行直接支付机制,在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欠薪问题时,提供证据材料、规范性文件、档案查询以及资料复印等帮助。

五、加大依法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因地方政府配套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从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在效能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政府主要负责人当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该项目建设单位一年内不得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因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该项目引进部门一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部门负责人由同级监察或任免机关进行诫勉谈话。

行业监管部门因没有切实履行职责或因配合不力引发群体性讨薪事件,该部门及其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等级。对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或因结算纠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扣除诚信分数,降低诚信等级、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评先选优等措施予以惩戒;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开发、施工资质,清除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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