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8〕21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发〔2018〕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5日
银川市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4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82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开发区优化方案》)要求,结合《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产业园区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银党办〔2018〕59号),为促进我市开发区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通过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努力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改革的先行区,为推进城市建设和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开发区总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年均增长10%以上,单位用地产值年均增长10%以上,单位用地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开发区主导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培育形成产值过700亿元的开发区1个(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值过500亿元的开发区1个(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值过100亿元的开发区2个(永宁工业园、贺兰工业园)。
二、推进开发区整合优化
按照“一县一区,每个开发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区块”的要求,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自治区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将全市现有的8家开发区整合优化至5家,2018年底前整合到位,实现“一个开发区、一套班子、一本规划”。(详见附件1)
(三)以3家开发区为主体,合并撤销不符合“一县一区”要求的4家开发区。
1.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凤工业集中区整体并入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区块,不再保留金凤工业集中区牌子。
2.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整体并入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更名为银川军民融合产业园,作为产业区块并入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再保留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宁夏灵武羊绒产业园区、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牌子。临港产业园、中关村科技创新创业科技园、丝路经济园、阅海湾中央商务区、苏银产业园作为产业区块纳入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建设管理。
3.宁夏贺兰工业园区。银川生物科技园整体并入贺兰德胜工业园区,更名为宁夏贺兰工业园区,原贺兰德胜工业园区、银川生物科技园分别作为食品加工、电器机械制造区块,不再保留贺兰德胜工业园区和银川生物科技园牌子。
(四)保留符合“一县一区”要求的2家开发区。
保留原名称的2家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三、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
(五)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1.优化开发区管委会机构设置。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原则上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只设1个开发区管理机构,设有2个或以上的,按照“一个机构、一套班子”模式实质性整合。市编办提出开发区管理机构调整审核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编委研究。
2.强化开发区管委会班子配备。按照市县、开发区一体建设发展的思路,进一步优化管委会班子配备。跨县(区)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则上由银川市委常委或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其他开发区原则上由所在地县(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选配具有经济、工业、招商工作经历的干部任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班子成员。同步开展开发区管委会班子调整与开发区整合优化工作。
(六)提高开发区行政服务效能。
1.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参照《自治区开发区优化方案》开发区市县级经济管理权限赋权指导目录,下放相关权限,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接37项权限,贺兰工业园承接20项权限,永宁工业园暂不承接下放权(详见附件2),市行政审批局、编办做好赋权指导工作,确保2018年底前将能够下放的职权全部下放至各开发区。突出开发区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招商服务的职能,尽快剥离开发区承担的社会职能。
2.推进项目审批服务代办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推进三区内开发区“不见面、马上办”深化改革。2018年底前,由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全面建立开发区企业项目审批“一站式”代办服务制度,为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指导帮办服务和代办服务。“两县一市”推进辖区内县政务服务大厅(中心)窗口向开发区延伸,实行集中受理、并联审批、网上办理、限时办结。最大限度实现“企业的事园区办,园区的事园内办”。
3.推进“区域评”改革。2018年,市发改委、商务局积极争取自治区“区域评”改革试点,2019年向全市开发区推广。2019年上半年,所有开发区结合实际,完成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考古、矿产压覆、地震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的评审报告,供建设项目免费共享使用;单个项目建设不再进行评估评审,评估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建立开发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规划水资源论证与项目水资源论证衔接机制,开发区规划环评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已通过的,可适当简化项目环评和项目水资源论证内容。
(七)强化开发区招商主体作用。
1.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各县(市)、开发区要转变以政府为主的单一招商模式,推行公司化招商和第三方招商,实现由大团队粗放式招商向小分队精准招商转变,由大众化推介向个性化推介转变。推行开发区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推荐选拔、公开选聘的机制,组建专业化的招商队伍,围绕主导产业和产业链建设精准招商。支持开发区建设专业化招商平台,定期组织合作交流对接活动。
2.落实招商政策。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银党办〔2018〕58号),严格兑现招商引资各项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主导产业,不断壮大产业集群。
3.建立跨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利益分享机制。深化跨省区合作交流,鼓励开发区采用飞地经济、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立跨区域产业合作开发区。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针对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定位的主动推荐落地到其它开发区,投资产生的生产总值、增加值、税收、招商引资任务等按照协商比例分享。
(八)理顺开发区财政管理机制。
1.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参照银川经开区,对条件成熟的开发区设立一级财政,促进开发区事权与财政支出权力相匹配。对不具备设立一级财政的,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要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开发区建设和正常运转。
2.建立开发区和地方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市财政局、各县(市)政府要逐年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开发区财政收入增量部分以开发区为主,确定分配比例,归属开发区的增量部分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开发区建设和运营管理。
(九)创新开发区投融资机制。
1.支持开发区设立市场化投融资平台。市金融局、各县(市)政府要配套制定强化投融资的配套政策,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融资平台,由同级财政注资,或将财政历年投入开发区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标准厂房等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和授权经营的方式,依法合规注入开发区投融资平台,进一步盘活实物资产,发挥市场化融资作用。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开发区投资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多种方式,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建设,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资金,撬动民营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市金融工作局配合自治区金融局,会同各县(市)政府建立开发区、金融机构、企业三方沟通协调机制,引导金融资源向开发区优化配置。
(十)改革开发区人事薪酬制度。
市人社局牵头,指导各县(市)政府按照自治区要求建立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人事制度,支持和鼓励开发区根据发展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紧缺人才。参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现行薪酬模式,支持开发区创新岗位薪酬制度,推行编制内工作人员浮动薪酬,合同制聘用人员实行市场化管理,实现绩效与薪酬挂钩。
四、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
(十一)明确和形成开发区主导产业。
各开发区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和限制发展产业,形成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开发区产业格局。各开发区要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确定主导产业,每个开发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鼓励支持县级开发区形成“一园一业”。围绕主导产业精准招商,主攻龙头企业、引进配套企业,培育扶持耦合发展的延链补链强链产业,形成产业集群,提升产业竞争力。在产业类别较多的开发区试点建立产业合作和补偿置换机制,转出非主导产业和企业,促进开发区之间协调互补、有序转移。到2020年,各开发区按照区块设定的主导产业产值占比要超过60%以上。(附件1:银川市开发区名录及主导产业指导目录)
(十二)推动开发区创新发展。
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市工信局指导各开发区深入开展工业企业对标和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各开发区要紧盯行业最新标准,健全对标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对标工作;分行业引导企业聚焦产品、装备、工艺、技术、管理、营销等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改造升级。利用3年时间实现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对标,用5年时间推动规上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
(十三)推动开发区绿色、安全发展。
1.严控开发区项目入区门槛。各开发区布局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产业准入和负面清单,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环境准入等方面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成果。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开发区引进的项目凡因环保达不到要求的实施“一票否决”、禁止入园;对于限制类项目,绝不允许引进落地。
2.推进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市环保局要督促指导各县(市)、开发区加快推进开发区环保设施建设,所有开发区2018年底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部投用,2019年底前全部建成配套在线监控系统。市发改委积极对接自治区发改委,争取至少一个开发区开展循环式和闭环式发展试点,推进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争取3年时间形成“企业小循环、园区大循环”的发展格局。
3.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市发改委、工信局分别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开发区于2018年底前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清单。依法依规运用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目录,下决心、有计划地推动落后产能淘汰。
4.加快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建设。市环保局要落实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倒逼开发区和企业加快绿色化改造。市发改委、工信局要积极争取对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节能环保类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各开发区要按照绿色工业发展理念,积极争创绿色园区试点示范,鼓励所辖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项目,创建绿色工厂。到2020年,力争创建2家以上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示范园区,8家以上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工厂。
5.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在招商引资、新上项目时严把安全生产关,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严禁工艺设备设施落后项目入园,严禁建设项目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投入建设,对新获得安全生产达标企业分类给予奖励支持。
(十四)实施“散乱污”和“僵尸企业”专项治理。
以开发区整合优化为契机,深化“散乱污”和“僵尸企业”的专项治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排查,建立“散乱污”治理的长效机制,2018年底前确保第一批治理完成,第二批治理开始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列表排队、建档立卡、先停后治、一企一策”的办法,对列入淘汰类的企业,实行“两断三清”;对列入搬迁整合类的企业,搬迁至合规开发区并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落实国家关于“僵尸企业”的各项处置政策,推动建立联合执法、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模式,综合运用法律、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快“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和市场出清。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为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腾出发展空间。
(十五)严格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管理。
1.推动闲置土地处置。2018年底前,各开发区完成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建立处置台账,制定盘活方案,通过收取土地闲置费、协商有偿收回、依法无偿收回、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措施,逐宗处理好土地闲置问题。2019年6月底前各开发区要制定开发区存量土地、厂房盘活利用方案,对利用原存量土地建设两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单层厂房改建成两层以上标准厂房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兴办众创空间,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使用过渡期政策,5年内保持原用途和使用权类型不变。
2.严格开发区土地使用标准。市国土局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自治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限定各类产业项目用地面积上限,明确各类产业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等控制性指标。
3.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市国土局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自治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一般控制在20年以内,建立按投资进度分期供地和发放土地使用证制度,鼓励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严禁超标准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全面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防止批多建少和闲置浪费。
4.加强开发区用地评价。市国土局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立完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度,重点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五、提升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十六)谋划启动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各县(市)政府、开发区2018年底前,要制定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建立基础设施项目库。2019年起,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督导各县(市)政府、开发区要整合相关项目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启动实施一批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治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到2020年实现所有开发区基础设施“九通一平”;加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将公共信息、技术、物流、金融机构等服务平台和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布点建设、优先落地开工。
(十七)加快开发区低成本化改造。
各开发区要整合各类优质资源,加强项目包装、储备,重点实施分布式智能微电网、蒸汽岛、资源循环及梯级利用、“三废”集中处理、检验检测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物流建设等公共服务类项目,积极争取自治区低成本化改造专项扶持资金,切实降低企业发展成本。
(十八)推动建设智慧园区。
推动开发区实施“互联网+”行动,促进企业间互联互通、产业协同、资源共享,集中建成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建设区、市、开发区三级联动的统一管理平台和联通开发区内各部门间的应用服务平台,形成集运行监测、用地管理、环境监测、安全监管、协同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智慧园区管理和服务平台体系,提高开发区行政效能和决策能力,降低开发区行政管理服务成本。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强化领导责任。
各县(市)、开发区要切实强化对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责任,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出台有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的落实措施,确保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十)加强规划引领。
市规划局要督导各县(市)、开发区加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对保留开发区现有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要开展修编调整工作。整合优化后新组建的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多规合一”要求,重新编制总体规划,要将主导产业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土地集约利用、企业及项目入园标准、绿色安全发展等重点内容纳入规划,合理确定分步实施或分步开发的期限及目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等负面清单约束,确保开发区所有建设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各开发区规划要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启动总体规划修编和重编工作,2019年6月前全面完成。
(二十一)规范扩区调位及命名程序。
市国土局、各县(市)、开发区负责,重新界定核定各开发区土地面积。凡符合本方案要求、需要扩区调位的,按照程序于2018年底前完成报批。要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命名,原则上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命名,以生态、循环等修饰性词语命名,且不符合产业发展实际的开发区要予以纠正。2018年底前完成开发区更名报批。
(二十二)加大政策及资金支持力度。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党委、政府要把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形成合力,全力支持。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要立足开发区发展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市)也要抓好政策落实,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十三)强化考核和动态管理。
市工信局会同科技局、发改委、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结合自治区开发区考核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银川市2018年产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形成“一园一指标”的评价体系,确保能够客观、全面、准确的反映各开发区发展情况,同时指导各开发区,做好自治区考核迎检工作,全力争取优秀等次。市统计局要加快对接自治区统计局,完善开发区统计指标体系,确保统计指标与考核指标相统一、相衔接。要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考核评价结果,建立灵活绩效机制,确保激励措施得力、有效。
(二十四)加大督促检查落实。
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要加大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及时通报进度。对工作进展迟缓的市直部门,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相关人员要提请有关部门问责。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时限要求,加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附件:1.银川市开发区名录及主导产业指导目录
2.银川市开发区承接经济管理权限赋权目录
附件1
银川市开发区名录及主导产业指导目录
序号 | 开发区名称 | 位置 | 级别 | 发展定位 | 主导产业 | 限制发展产业 |
1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 | 金凤区 西夏区 | 国家级 | 高新技术产业及研发集聚区,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智慧园区先行区 | 装备制造、战略新材料、大健康 | 煤炭、有色、冶金、化工、纺织、印染、生物发酵 |
2 |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灵武市 | 国家级 | 中国“羊绒之都”,宁夏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产业转型升级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区 | 纺织、食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 | 煤炭、电力、化工、医药、冶金、建材、有色(循环再利用除外) |
3 | 银川综合保税区 | 灵武市 | 国家级 | 宁夏对外开放新门户 | 保税物流及对外加工贸易 | 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有色 |
4 | 宁夏贺兰工业园区 | 贺兰县 | 自治区级 | 现代纺织新城,生物医药及特色农产品加工区 | 现代纺织、现代服务业与精密制造、升级改造生物医药与精细化工 | 煤炭、电力、冶金、有色、生物发酵 |
5 |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 | 永宁县 | 自治区级 | 装备制造产业基地,闽宁对口协作的现代产业集聚区 | 装备制造、装饰材料 | 煤炭、电力、化工、冶金、有色、生物发酵 |
附件2
银川市开发区承接经济管理权限赋权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原实施部门类别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下放后 实施主体级别 | 银川市承接开发区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或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分支机构,下同)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
2 | 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
3 | 非公司企业法人(含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
4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
5 |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
6 |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备案机关 | 其他类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
7 | 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贺兰工业园区 | |
8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
9 | 建设工程类别确认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确认 | 《宁夏建设工程类别确认管理办法》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10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其他类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
11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其他类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12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市、县)或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13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 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法》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14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镇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15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1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1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
1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
19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含辐射项目)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20 | 劳动合同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其他类 | 《劳动合同法》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21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确认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行政确认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22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2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24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25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26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27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二类生产、经营和第三类生产、经营备案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其他类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28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其他类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 | |
29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30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3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32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民政主管部门 | 行政许可 | 《地名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33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
34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35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行政许可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 国家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36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兰工业园区 |
37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商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 行政许可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 备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内,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备案和管理。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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