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8〕16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银政发〔2018〕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市战略,践行“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8〕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和部门联防联控,狠抓臭氧防控和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明显降低颗粒物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空气质量考核指标达到国家、自治区考核要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较2015年下降16%、18%;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平均达到80%(以上数据均为扣除沙尘天气影响后数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比2015年下降12%;重污染天数较2015年减少25%;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指标达到自治区考核要求(具体指标见附表),空气质量稳步改善。
(三)重点区域范围。重点区域范围是指银川全域。
二、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发展
(四)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区域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调整指导目录》和高耗能、高污染、能源型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全市不得新建、改(扩)建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等重污染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市辖三区及近郊工业园区(德胜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银川生物科技园)不得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含企业自备电厂)、炼焦、煤化工、有色、电石、铁合金、石化、活性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市区及德胜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等市区周边区域不再引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生物发酵等重污染类新建项目,现有保留企业改扩建项目不得扩大产能。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019年所有工业园区、开发区必须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后评价,未完成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环评文件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其园区内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园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规划环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园区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实施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搬迁工作方案编制和报批,列出退城搬迁企业清单、时间表、路线图。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群众反映强烈且整改不达标的大型企业2018 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 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 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五)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钢铁、水泥等国家、自治区规定“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必须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向社会公告置换方案。重点区域不得新建、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依法依规推进落后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等列入淘汰名录的低端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强化工业园区企业清理。对各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内现有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将不符合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定位,污染处理设施不完备、超标排放和长期不生产的企业列入清理清单,责令限期搬迁。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在2018年12月底前提交园区清理清单和实施方案,2020年底完成工业园区和开发区企业的清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六)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深入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2018年底前实现绕城高速范围内清零。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确保取缔到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实施分类处置。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范围内各类“散乱污”企业整治。列入淘汰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七)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治理。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落实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按行业分步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面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20年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火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全市水泥、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全面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铁合金、电石、活性炭、铸造等行业和燃煤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运输、装卸、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组织对工业企业大型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场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清单,制定堆场扬尘整治计划,实行“一企一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推进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行园区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发展,推动各园区低成本化改造,鼓励园区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清洁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排查全市所有工业园区供热(汽)情况,各工业园区充分依托现有火电企业,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制定集中供热(汽)实施方案。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周边纯凝发电机组以及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实施供热改造,鼓励工业园区通过周边公用电厂供热改造和建设“以热定电” 背压式供热机组,不断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汽)。到2020年,创建2家以上国家级、自治区绿色示范园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科技局等配合)
(八)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推动壮大绿色产业规模。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科技局配合)
三、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九)持续削减煤炭消费比重。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管理,将目标任务分解至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到2020年,全市(不含宁东)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不含宁东)完成银川市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削减指标。严格控制耗煤行业煤炭新增量,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1万吨及以上项目(除热电联产外)一律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格新上耗煤项目环评审批,新建耗煤项目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得核准和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有序发展风电,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条件下,推动分散式风电开发。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在工业园区、大型公共建筑及民用住宅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有序发展生物质发电,推进垃圾发电、生物质直燃发电、生物质沼气发电、沼气直接利用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应用。到2020年,力争全市(不含宁东)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左右;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达到自治区下达任务。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风、弃光问题。(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配合)
(十)大力实施清洁取暖。按照国家、自治区总体部署,2018年底前制定印发《银川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并分年度组织实施。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依据实际情况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等清洁供暖工程。具备太阳能、地热资源开发条件的地区,以集中式与分散式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太阳能、地热供暖开发。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将推广洁净煤作为清洁供暖体系的有益补充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城管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抓好天然气供储销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中石油、中石化等上游供气企业的衔接协调,增加全市天然气实际供应量;加快推进与内蒙古等周边省区天然气管网联络线建设,多方引进天然气气源,增加天然气供给和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哈纳斯杭锦旗至银川天然气管道联络线项目通气使用。加快天然气城市管网和应急储气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形成不低于3天用气量的地方应急储气能力,城燃企业形成不低于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推进城镇居民、公共服务等领域“气代煤”,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或不具备清洁燃料供暖条件的区域,可以采用独立式燃气壁挂炉进行采暖。到2020年全市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7%。(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电供暖。各级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应优先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国网银川电力公司等配合)
(十一)强化散煤煤质监管。全面开展城中村、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在用散煤消费情况和散煤经营单位排查,制定散煤削减替代方案及年度计划;制定无煤示范区创建实施办法和激励政策,鼓励各地开展城市建成区“无煤区”建设。全面禁止劣质散煤销售,2018年全面取缔绕城高速内散煤销售点;加快推进散煤治理,2020年基本取缔绕城高速内散煤用户。加快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2019年底前,在散煤使用集中区域建成以乡(镇)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市场监管、环保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秋冬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抽测、抽检力度,对重点用煤单位实现抽检全覆盖,对不符合宁夏民用煤质量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市市场监管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
(十二)实施燃煤电厂专项整治。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自备电厂,除国家有相关政策规定且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加大燃煤自备电厂改造和淘汰力度,全面开展小火电机组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和台账。2018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淘汰类机组及能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十三)强化燃煤锅炉整治。三区两县一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内一律禁止新建燃煤锅炉、茶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其他地区一律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8年底前,三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燃煤锅炉(保留的应急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加快两县一市建成区内4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20年,全市建成区基本淘汰4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实施锅炉环保升级改造。加快燃煤锅炉的环保设施改造力度,所有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销设施,2018年底前,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20年底前,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气锅炉要同步实现低氮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稳步推进城市高效燃煤热电联产和余热回收利用项目建设,加快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2018年底前,完成“东热西送”一期工程。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2018年对银川热电厂实施关停,2019年完成相关设施拆除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十四)全面推行绿色建筑。严格执行65%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全面推行绿色建筑。2019年起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效率达到55%;2020年新建建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60%;有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低于城镇居住建筑总量的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五)优化货物运输结构。落实自治区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加大公转铁建设项目支持和补贴力度,将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西夏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建成区内货运量比较大的重点企业优先纳入公转铁运输企业名录。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加快北环批发市场等重点货物市场的外迁建设。(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牵头,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配合)
(十六)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通过经济补偿、限行禁行、严格超标排放监管执法等措施,加快推进国二及以下汽油车和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能力,做好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回收(拆解)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安交警分局牵头,市商务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配合)
(十七)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市环境保护局、公安交警分局、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负责)
强化在用车监管。强化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共交通站场等车辆集中停放地的监督抽测,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车载诊断系统(O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以及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OBD,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市公安交警分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严格排放检验及维修机构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2019年年底前,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面实施新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公安交警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方案。2018年制定完善重型车辆绕城方案,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III(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市公安交警分局负责)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和环境标识发放,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严厉处罚,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公安交警分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实施遥感监测及网络平台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实现环保、公安部门信息共享,2018年底前全面推行使用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2019年底前,在城市主要进口、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遥感监测设备及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纳入自治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并实现联网。对于通过遥感监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曝光。(市环境保护局、公安交警分局牵头,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十九)加强油品监管。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市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确保国V汽、柴油全覆盖。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VI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加强油气回收治理。2018年底前,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商务部门联合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回头看”,巩固油气回收治理成果。对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损毁的限期维修。到2020年,全市油气回收治理率稳定达到100%。(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局牵头,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十)建设绿色交通体系。推进新能源交通体系建设。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出台直接上牌、政府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提高电动汽车保有量。推广应用节能和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逐步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优先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年,基本形成便捷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服务网络。继续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完善优化公交线路,加密公交车辆频次,建立覆盖全市便捷的公交系统,继续完善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到90%以上,为市民绿色出行创造条件。(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城管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配合)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二十一)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制定实施三年城乡生态绿化行动计划,强化外围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实施贺兰山东麓浅山区造林绿化、葡萄酒长廊生态防护林、黄河护岸林、鄂尔多斯台缘防沙治沙、银西高铁两侧林网改造提升等生态绿化工程,着力打造东部鄂尔多斯台缘、西部贺兰山东麓文化旅游生态廊道,保护“母亲河”,守护“父亲山”。加大城市周边重点扬尘易发区绿化管控力度。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区域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园林绿化建设要求,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到2020年实施城乡造林绿化约21.8万亩,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8379.41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8%。(市林业<园林>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等配合)
(二十二)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山(含砂石料厂)摸底排查,建立整改整治矿山企业清单。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2019年底前,完成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专项工作,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2020年底前,开展采矿区扬尘污染深度整治工作“回头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环境保护局配合)
(二十三)强化城市扬尘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2018年底前,建立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建筑工地全面落实“六个100%”的扬尘防控措施,占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对扬尘防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工地一律责令停止施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落实扬尘防控措施。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特殊项目除外)。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全面推广“以克论净”精细化管理,建立“机械深度洗扫+人工即时保洁”的环卫工作机制,提高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地级市城市建成区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严控渣土运输车扬尘污染,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严肃查处渣土车不冲洗、不遮盖等道路扬尘污染问题;运输砂石料、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未密闭上路的,一律不得运营,市城管局、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运营资格,对驾驶员采取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牵头,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公安交警分局、道路运输等配合)
(二十四)加强秸秆和氨排放管控。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制定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2018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2020年底前,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监管,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建立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易发多发区域清单,落实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地块的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对秸秆焚烧行为加强宣传教育,保持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建立秸秆禁烧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手段应用,对出现着火点县(市)区进行通报,并问责相关责任人。到2020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得到有效管控。(市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绕城高速内基本停止使用化肥农药。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的综合管控,切实减少氨挥发排放,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氨源排放治理。(市农牧局牵头,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配合)
六、实施专项治理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五)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污染专项治理。制定并实施年度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和重点企业,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着力减少重污染天气。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统筹调配全市环境执法力量,实行交叉联合执法、定点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二十六)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专项理。制定并落实国家、自治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自治区全方位监控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安交警分局、环境保护局按职责分别负责,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二十七)开展工业炉窑治专项理。制定全市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全面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查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二十八)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严格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准入,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查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环境统计初步建立全市VOCs排放基数。核查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情况,加大制药、农药、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 治理力度。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深化恶臭问题整治,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继续保持对重点区域内生物发酵及制药企业环境监管的高压态势。实施VOCs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减排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七、强化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加强天地环境一体化数值预报模式、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开展大气污染潜势中长期趋势预测、沙尘天气精细化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全市空气质量精准预测预报能力,形成实现5至7天预报能力。按照自治区统一全区预警分级标准及应对措施,实施银川都市圈应急联动。强化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联动,建立各级环境保护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空气质量会商及重污染天气联合研判预警机制。充分利用银川市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及移动在线源解析等环境气象综合观测数据,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分别负责)
(三十)细化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完善各全市、县(市)区和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统一的减排措施,全力削减污染峰值。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相关县(市)区及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在冬防期(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建材、钢铁、铸造、化工、铁合金、活性炭等高排放行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焦化、有色、煤矿及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错峰运输。(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环境保护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等配合)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三十一)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时修订《银川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办法》等地方法规。及时研究修改制定工地扬尘控制、无煤区建设、煤质管控等方面的工作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职责分别负责,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十二)建立完善经济政策。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落实环境保护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形成绿色发展模式。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财政政策与地方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健全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市、县(市)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将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投入,每年保持适当增幅。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污染防治,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建设的可持续性。加大对火电、燃煤锅炉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自治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电解铝、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建立并完善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分别负责)
拓宽融资渠道。统筹市级环保罚没收入、排污费税收、空气生态补偿款、上级和本级预算资金,推进市级环保基金的设立,实施滚动使用。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第三方环境整治。引导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定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积极支持金融机构承销绿色债券,拓展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融资渠道。(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牵头,发展改革委配合)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三十三)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认真落实《宁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覆盖规划实施方案》要求,配合自治区加快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构建大气热点网格监管平台,提升区域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在全市建成一套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银川生物科技园、望远工业园、德胜工业园等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 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 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城市降尘量监测。(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完善污染源监控体系。全面排查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焦化、有色等重点企业及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2018年底前,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全部完成安装。扩大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范围,将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结合机构改革,明确银川市相关机构机动车污染防治职责。2019年底前,建成市本级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并与自治区实现联网。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管装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编办、公安交警分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制度。配合自治区完成县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保证环保责任考核的客观公正。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监管,以“谁出数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为责任追溯基本原则,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对比、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配合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十四)加强大气污染防控研究。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汇聚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等优秀科研创新团队,开展大气重污染、臭氧污染成因和控制路径等科学研究,以及VOCs排放控制及监管技术的研发。常态化开展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三十五)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深化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做细、做密网格,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加强工业窑炉、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市、县两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道路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市公安交警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十、主动担当作为,层层压实责任
(三十六)压实领导责任。成立银川市蓝天保卫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自治区、银川市部署和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提升督查检查工作力度,确保攻坚行动顺利推进。(市环境保护局、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七)压实考核评价责任。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年度目标和终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或终期考核的县(市)区、责任部门,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国家、自治区、市委政府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配合)
(三十八)压实监督落实责任。持续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配合自治区开展自治区级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督察查处、反馈机制,加大对各县(市)区环境保护督察问题落实监督,建立长效机制。抽调全市环境执法监管力量,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十九)压实环境信息公开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及时公布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2018年起,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十)压实舆论宣传责任。坚持全民共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报纸、电视及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畅通监督渠道,健全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引导公众主动参与、积极作为。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引导绿色生产。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教育局等配合)
本行动计划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主要考核指标
附件:
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主要考核指标
年份 环境空气 质量目标 县(市)区 | 优良天数比例 单位:% | 可吸入颗粒物(PM10)目标 单位:微克/立方米 | 细颗粒物(PM2.5)目标 单位:微克/立方米 | ||||
2017年 | 2020年 | 2017年 | 2020年 | 2017年 | 2020年 | ||
银川市 | 兴庆区 | 64.6 | 75.0 | 113 | 92 | 54 | 47 |
金凤区 | 63.7 | 75.0 | 117 | 92 | 48 | 42 | |
西夏区 | 61.8 | 73.0 | 119 | 94 | 49 | 43 | |
灵武市 | 87.5 | 88.0 | 83 | 80 | 33 | 33 | |
贺兰县 | 73.4 | 78.0 | 106 | 86 | 44 | 39 | |
永宁县 | 79.9 | 81.0 | 95 | 80 | 38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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