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8〕15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9-01-21 00:11:14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银政发〔2018〕154号






为实施金凤区宁安大街以西、长城路交叉口南北两侧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照银川市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现就该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东至宁安大街,西至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国家储备粮库,南至银新铁路用地,北至市政府储备地。


二、房屋征收部门: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征收补偿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五、有关事项


(一)本项目对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二)房屋被依法征收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监督举报电话:6031289



附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0日







附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安大街以西长城中路


交叉口南北两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实施金凤区宁安大街以西、长城路交叉口南北两侧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位置及面积:被征收房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南北两侧,东至宁安大街,西至宁夏特殊教育学校、国家储备粮库,南至银新铁路线用地,北至市政府储备地,涉及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综合勘察队)、宁夏城乡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9家权属单位,土地面积118.72亩,各类房屋面积共计约21219.67平方米。其中:长城路北侧涉及2家权属单位占地29.21亩,各类房屋建筑面积2560.63平方米(权属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出让工业用地19.3亩,各类房屋1788.17平方米;权属宁夏荣恒公司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让仓储用地9.91亩,各类房屋772.46平方米);长城路南侧涉及7家权属单位,土地面积89.51亩,各类房屋19431.5平方米(权属宁夏荣恒公司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让仓储用地2.48亩;权属宁夏五建公司划拨工业用地9.69亩,各类房屋2111.87平方米;权属宁夏华城实业出让仓储用地18.58亩,各类房屋5413.45平方米;权属宁夏华盈矿业出让工业用地26.91亩,各类房屋6369.21平方米;权属宁夏建工集团/勘察队出让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2.54亩,各类房屋3743.91平方米;权属宁夏城乡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划拨仓储用地2.79亩,各类房屋1020.6平方米;权属宁夏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出让其它交通用地1.35亩,道路用地5.17亩)。


二、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时限:自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银川市土地储备局。


四、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银川市瑞源房屋征收咨询服务中心。


五、征收房屋补偿法律依据


(一)《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银政发〔2013〕55号);


(二)《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银政办发〔2013〕42号);


(三)《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银政发〔2017〕61号);


(四)《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银政发〔2017〕62号)。


六、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为宁夏博源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夏博源卓越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七、征收补偿原则和方式


(一)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实行货币补偿;营业房(含办公)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采取等价有偿方式,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与安置房屋价值互相结算差价。


(二)征收补偿方式:营业用房(含办公)、生产用房(厂房、库房等)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后,按房地产市场评估的10%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实施搬迁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不含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再享受奖励。


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用于办公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用于商服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


营业房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的7‰×3个月予以补偿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3个月一次性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九、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产权人(单位)等以房产证登记或合法建设批件(准建许可等)结合现场调查为准。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类型有异议的,可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申请鉴定。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准建许可的建筑,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十、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原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书面申请。


(二)价格评估机构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按照复核后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按原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对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十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则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认。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以房屋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或其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为准。


2.需委托签约的,委托双方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或在征收办公室办理委托手续并当场签名盖章。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携带的要件。


办理被征收房屋补偿手续,受偿人须本人携带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二、签约期限内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处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银川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逐户公证送达。


(二)被征收人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按照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补偿内容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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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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