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8〕19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政发〔2018〕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耕地红线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严格落实国务院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至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6.3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1.36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不少于10.48万亩。
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合理划定生活、生产、生态三类空间,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制作用,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的空间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我市各类用地实施用途管制,严格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按照环保部门确定的生态用地布局,划定生态用地红线,通过对生态用地的严格管控,改善生态用地周边微环境和地下水、空气等自然条件,进而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认真核实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杜绝建设项目违反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控。依据自治区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从严审查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项目,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不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二、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十三五”时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率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引导属地减少发展建设对新增建设用地的依赖。通过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整改处置,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的退出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实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确保合理利用。开展节约集约评价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批后监管工作,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效益的提高。探索盘活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新途径。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职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加强受污染土地治理力度,分类建立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受污染土地准入机制,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四、加大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力度
各县(市)区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通过自筹资金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等方式安排耕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鼓励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
注重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质量不到位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补旱现象。
五、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将自治区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落实到位,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各县(市)区要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等保护性耕作制度,试点耕地轮作休耕,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和提升耕地产能,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有效提高耕地产能。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开展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和耕地质量等别年度监测评价。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中央和自治区文件精神,认真领会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改进占补平衡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需要,推动和促进我市耕地保护和土壤生态建设,改进占补平衡工作上升到新的台阶,实现我市耕地保护目标,全面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加强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农牧局、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督查室、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林业局、环保局、水务局、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强化耕地保护工作责任和保障措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树立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国土、农牧、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农牧等部门履职尽责,分别承担耕地数量、质量保护的责任。
(三)严格监督检查。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土壤污染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四)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制定《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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