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7〕197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7〕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8月29日第1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生态立市战略,鼓励社会力量兴造生态公益林,并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补偿是指除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之外,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给予的补偿。
第四条市辖区和县(市)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市级和县(市)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
第六条 申报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态公益林用地必须符合《银川市空间规划(多规合一)》、《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及相关规划,在确定的生产防护绿地、银西防护林项目区、郊野公园、林地、宜林地、荒地等区域内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生态林业建设,且土地权属清晰,具有合法的土地经营(承包、租赁、流转)手续,无法律纠纷和矛盾;
(二)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含林区通道两侧),建成年限满5年,阔叶乔木胸径大于或等于10厘米,针叶乔木冠幅大于1.5米、高度2米以上。
第七条申报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及社会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态公益林土地使用证明、建设情况自查报告(含设计及竣工图纸、投资决算、设施、设备、树木花草成活、保存率情况调查表等);
(二)个人:身份证、土地使用证明、建设情况自查报告(含设计及竣工图纸、投资决算、设施、设备、树木花草成活、保存率情况调查表等)。
第八条市辖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向市林业局上报,市林业局对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营造林核查验收技术规程(试行)》进行验收。
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营造林核查验收技术规程(试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审核材料及验收结果向市林业局报备。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的生态公益林,按5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补偿资金进行核定。
第十条项目补偿资金确定后,在市林业局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补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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