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7〕23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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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发〔2017〕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9日




银川市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16〕7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7〕126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政务服务对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服务对象,是指在银川市政务服务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失信行为黑名单制管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其他事项及在从事生产(生活)、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由政务服务单位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在政务服务领域对其实行制约惩戒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接受舆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黑名单管理工作,市政务服务系统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黑名单管理实施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及其他事项的;


(四)无故扰乱政务服务办事场所工作秩序,情节恶劣的;


(五)被列入各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到“信用中国”、“信用宁夏”及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通过银川市审管互动平台等渠道反馈至各审批单位的;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条 将失信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应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采集。市政务服务系统各单位通过事实调查、公共信用平台查询、审管互动平台推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失信行为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描述等内容。


(二)信息告知。市政务服务系统各单位按照“谁主张、谁告知;谁采集、谁告知”的原则,对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完成信息采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如对事实认定存在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采集单位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汇总。对确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失信主体信息,报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


(四)信息公布。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失信黑名单信息后,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民大厅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信息更正。各单位对所采集的失信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汇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


第八条 政务服务系统各单位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采取惩戒措施,逐步建立失信主体在政务服务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具体惩戒措施为:


(一)不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及“零门槛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将其失信行为及时告知有关监管部门;


(三)在各部门、各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评定信用等级、评先评优征求意见时给予反馈;


(四)将失信信息通过市民大厅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


(五)对严重失信、符合《银川市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目录》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失信信息发送至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起跨领域联合惩戒;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失信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管理期内无新的失信行为发生,期满后自动从失信黑名单中移除,屏蔽相关公示信息;如管理期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则重新计算管理期限。


支持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履行义务、弥补损失、参与社会公益等多种途径修复信用,并向原信息采集单位申请移出失信黑名单,原信息采集单位应及时审核其信用修复情况,决定是否将其提前移出失信黑名单。


第十条 政务服务系统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实施、完善配套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建立跟踪问责机制,对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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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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