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7〕23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市住建局等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1 00:18:36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市住建局等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银政发〔2017〕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要求和市委、政府探索推进市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总体部署,本着“先清后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先行启动市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第一步改革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决定将市住建局等8个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划转或下放至市和辖区综合执法(监督)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涉及的单位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代建局等8个部门。


二、调整执法事项


将上述8个部门实施的502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操作难易程度、基层发生频率、法定权限规定,平行划转至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或下放到辖区综合执法局。


1.将法律法规明确由设区的市承担、辖区承接条件暂不成熟、侧重工程质量监管等方面的272项行政执法事项移交给市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详见附件1)。主要包括:市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建筑行业、建筑招投标、燃气管理、城市用水、供热管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领域的239项;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地下管线、历史文化名城(镇)管理领域的21项;市水务局水利工程质量领域的11项;市代建局政府投资项目领域的1项行政执法事项。


2.将执法专业难度较低、执法即时性较强、基层处置更易见效的230项行政执法事项下放至市辖区综合执法局(详见附件2)。主要包括:市住建局市政设施、路灯、房地产领域的80项,市林业局城市绿化、古树名木、公园管理、义务植树、湿地保护领域的25项,市水务局河道管理、水土保持、水文监测、取水节水领域的55项,市城管局垃圾处理、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公共场所吸烟、无障碍设施、景观照明、城市绿地、不文明行为、乱搭乱建、户外无照经营领域的48项,市环保局烟尘噪声水大气污染(非工业企业)领域的19项,市市场监管局药品回购、户外广告领域的3项行政执法权。


三、划转要求


(一)划转后的执法实行半年过渡期。相关执法事项划转下放市和辖区综合执法(监督)局后,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要密切合作、主动对接,扎实做好包括事项、资料、文件、工具设施等在内的有效交接,最迟于年底前完成。从现在起到2018年6月30日,为划转执法过渡期。过渡期内,业务部门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待市和辖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接交、人员培训全部到位、履职条件全面具备后,再独立行使划转和下放的执法权。过渡期内下放三区的执法事项暂由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划转人员暂由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管理培训,待辖区执法机构整合完毕后,再将执法事项和人员移交下放辖区综合执法局。


(二)做好划转事项的交接。各业务部门要将所有涉及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涉及执法业务的各类文件,及时发送、转交市和辖区综合执法(监督)局,并提供业务上的大力支持,确保工作无缝对接、有序衔接。市和辖区综合执法(监督)局主动对接,多方沟通。


(三)加强业务指导。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要统筹调配,指导辖区做好执法事项的接收和执法,协调好放权部门与接收部门的关系,及时处理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防止执法空白或工作脱节。强化全市行政执法系统的教育培训,统一执法程序和流程,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规执法。


(四)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业务部门突出源头监管,依法科学决策,开展日常工作检查;执法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强制和检查。业务部门在履职中发现违法线索必须及时告知、送达综合执法部门,并及时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撑。综合执法部门在履职中发现政策执行有需要改善或不妥之处,必须及时函告业务部门,共同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


1.银川市各部门划转至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事项(272项)


2.银川市各部门下放至市辖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事项 (230项)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附件1-银川市各部门划转至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事项(272项).xls
附件2-银川市各部门下放至市辖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事项(230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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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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