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7〕3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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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银政发〔201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75号)精神,制定我市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二、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四、组织领导、建立机制


建立由市发改委、法制办、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五部门联合组成银川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市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推进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市发改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五、主要内容


(一)审查范围。银川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其他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自觉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从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现行政策措施清理时限及职责划分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


(一)清理时限。


1.市本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清理。


2.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完毕。


3.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4.市本级、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于2017年3月30日前,由市本级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本区域内文件清理情况后,将《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见附件)上报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自治区物价局),同时抄送银川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改委)。


(二)清理主体职责。


1.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含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2.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3.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4.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由各部门负责清理。


银川市联席会议根据各县(市)区、各部门清理上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七、新出台政策措施审查实施时限及职责划分


按照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银川市联席会议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一)审查实施时限。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审查主体职责。


1.以银川市人民政府(含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银川市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


2.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


3.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公平竞争审查机构。


4.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5.需要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由政府法制部门将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结合进行。


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发改、法制、商务、市场监管、财政部门的意见。银川市级及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将本级审查报告与文件同时上报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及银川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发改委),银川市联席会议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八、定期评估完善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银川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同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可以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九、工作要求


(一)健全竞争政策。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75号)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银川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银川市及各县(市)区联席会议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及时报自治区反垄断局依法查实查处。


及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审监督,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需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五)加强培训和宣传。两级发改、政府法制、商务、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通过辖区内主要媒体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银政发〔2017〕3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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