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6〕22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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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银政发〔2016〕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银川市“蓝天碧水·绿色城乡”


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的通知》(宁政发〔2014〕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精神,全面提升全市空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打造和谐优美生态环境,结合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导向,坚持“上下联动、城乡互动、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立体覆盖、全民参与”,突出净、绿“两个重点”,实施大气、水、土壤“三项整治”,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攻坚战,切实解决雾霾天气、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带动其他领域环境问题治理,力争到2018年,全市大气、水、土壤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环境发展基础得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进入良性循环。


二、奋斗目标


2016年,重点推进政府、企业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完善环境治理各项制度,着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持续下降,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全面达标。2017年,大力推进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大气、水环境主要指标浓度持续下降,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2018年,以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环境治理成果全面巩固,严重污染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具体指标


(一)大气污染防治指标。


2016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较2015年下降7.8%、3.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5%;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40微克/立方米以下,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7.8%;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3.5%;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较2015年持续下降。


2017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分别下降9.4%、7.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6%;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稳定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40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兴庆区、金凤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9.4%;西夏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5.5%。兴庆区、西夏区、灵武市、永宁县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7.2%;金凤区、贺兰县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3.0%、10.7%。


到2018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分别下降15%、10%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8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控制在55微克/立方米、35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稳步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兴庆区、金凤区、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5%,西夏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20.6%。兴庆区、西夏区、灵武市、永宁县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0%,金凤区、贺兰县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分别下降15%、13.4%。


(二)水污染防治指标。


2016年,黄河银川段水质优良率稳定在100%。2017年,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18年,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基本达到Ⅳ类;黄河流域银古公路桥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平罗黄河大桥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艾依河、鸣翠湖、阅海等重要湖泊与湿地水质稳定在Ⅳ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100%。


(三)土壤污染防治指标。


到2018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指标。


四、重点任务


(一)大气污染专项整治。


1.加快燃煤锅炉治理。


1)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2016年,启动灵武华电“东热西送”集中供热项目、西夏热电(二期)、贺兰县背压供热机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2017年,完成西夏热电(二期)、贺兰县背压供热机组项目建设,灵武华电“东热西送”集中供热向滨河新区、永宁县、兴庆区东部实现并网供热。2018年,完成灵武华电“东热西送”集中供热项目一期工程,实现全面向市区供热。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


2)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2016年,淘汰燃煤锅炉114台,其中建成区40台。2017年,建成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全市淘汰燃煤锅炉173台。2018年底,建成区(热电联产、调峰锅炉及应急锅炉除外)基本实现无燃煤锅炉,淘汰、停用燃煤锅炉105台;工业园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清零。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实施“煤改电” “煤改气”,2016年至少完成2个示范工程。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


3)实施燃煤锅炉深度治理。2016年底前,对暂不能淘汰的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全面达到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


2.加快重点行业治理。


1)深化火电行业排放治理。2016年,完成宁夏电投银川热电有限公司、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化肥业务部、启元药业、泰瑞制药、紫荆花纸业、伊品生物、泰益欣等7家热电、自备电厂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完成宁夏电投西夏热电有限公司、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神华宁夏国华宁东发电有限公司3家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完成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临河发电分公司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自备电厂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行业全部实现超低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2)深化石油炼制、水泥等重点行业治理。2016年,完成宁夏赛马水泥、瀛海天琛水泥等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启动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炼油业务部、宝塔精细化工行业升级改造。2017年底,全市石油炼制、水泥、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3)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6年,完成生物发酵、轮胎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中石油宁夏石化分公司“泄漏检测与修复”管控项目。中石油宁夏销售公司、中石化宁夏分公司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并完成环保验收。银川市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7年,完成银川市域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在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2018年,完成银川市域内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3.加快扬尘污染治理。


1)全过程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建立建筑、拆迁、市政等各类施工工地、商砼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源头把关、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流程监管机制。将扬尘防控责任落实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确到人,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2016年起,新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必须明确和细化工地建筑渣土、出入车辆冲洗等扬尘防控措施,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管。所有施工工地全部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土方及时清运、拆迁湿法作业等6项规范化防尘措施,实现6个100%要求。风力四级以上时,所有建筑工地停止土方开挖、拉运、房屋拆迁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林业局、环保局、交通局


2)实施堆场扬尘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各类堆场管理责任主体,按照“谁堆存、谁遮盖”,“谁受益、谁遮盖“的原则,落实防尘责任。市区内利用空地长期堆存建筑垃圾、渣土等堆场以平整、造型绿化为主,3个月以内的短期堆存以覆盖为主,保证治理效果。2016年底,堆场防尘措施落实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城管局、土地储备局、林业局


3)严格渣土车辆运输管理。渣土车辆实现智能化管理,100%全密闭运输,安装GPS定位系统,全程监控渣土运输车辆运行时间、线路和撒漏。大型工地出入口全部建设视频监控系统,与智慧银川、数字化城管等平台连接,严密监控渣土运输车辆出工地冲洗。2016年底,渣土车辆GPS安装率达到90%以上,2017年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公安局交警分局、交通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4提高城市保洁水平。提高道路机械化保洁水平,2016年,全市主次干道机扫率达到国家、自治区考核要求。全面推行“一洗两扫五洒水+喷雾”作业模式,保证道路清洁。实施道路积尘考核,主干道路每平方米积尘不得大于5克,非机动车道路每平方米积尘小于10克。推进洒水喷雾降尘进背街小巷、进小区、进校园、进厂区、进单位大院和沿街单位门前“三包区域”。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裸露地面扬尘污染控制。每年开展裸露地面专项调查,制定绿化方案,对市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裸露地面进行补栽补种,消除“斑秃”现象。加强对闲置超过1个月或未开发的裸露空地的监督和管理,协调土地权属单位或使用部门对闲置空地采用临时绿化、硬化铺装、覆盖等防尘措施,消除城市建成区内土地裸露的现象。加强绿化施工工地现场管理,禁止焚烧清理的杂草、枯枝落叶等杂物,多余绿化用土要及时清运,杜绝车辆带泥上路,确保绿化工地文明施工。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土地储备局


配合单位:三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


6)加强矿采区扬尘污染控制。加大对现存砂石料厂的环境综合治理,制定防尘作业标准,破碎、装卸等工序要采取密闭作业,并加装除尘设施。2016年底,完成全部砂石采矿企业整治,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不予续办许可手续,关闭并实施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


4.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强高污染车辆管理。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经维修或者采取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仍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报废。全面停止黄标车环保定期检验,全市范围内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将黄标车监控纳入智慧交通建设体系,在主要路口建设数字监控和黄绿标识别系统,严厉打击黄标车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开展农用车、农用机械集中治理,严禁农用机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农用车进入市区。2016年,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2017年,全部淘汰黄标车,进一步优化完善机动车尾气监管平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财政局、交通局


2)提升燃油品质。2016年底,完成炼油企业设施升级改造,具备国五油品生产能力。2017年,全面供应国五油品汽、柴油,从源头上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加大对全市加油站经销车用油品品质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完善优化公交线路,加密公交车辆频次,建立覆盖全市便捷的公交系统。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逐步建设完善的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为绿色出行创造条件。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到90%。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全部使用天然气、纯电动和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开展机动车保有量调控政策研究,制定远期控制目标,提早预防道路拥堵和机动车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住建局、公安局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


5.严格煤炭管控。


1)严控煤炭消耗总量。制定全市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和落实建成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内,禁止审批新改扩建燃煤锅炉。2016年12月底前,两县一市划定禁煤区。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统计局


2)加强煤质监管。制定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内煤质管控方案,每年开展供销燃煤单位的专项检查,市内严禁销售全硫含量大于0.8%、灰份大于15%的高污染煤炭。加大用煤单位监管力度,煤质检测达到全覆盖,严禁使用高污染煤炭。在采暖期,对热电厂、自备电厂实行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和驻厂监察,通过“三限一监察”措施,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散煤治理。出台补贴政策,实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乡村洁净煤替代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银川市大型全封闭配煤中心建设。2018年底前,基本建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封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城中村、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6.实施综合治理。


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市域内不得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重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银川市及近郊工业园区(德胜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银川生物科技园)不得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石化、活性炭等新增产能项目。永宁县、贺兰县不得新建、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市区内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不得审批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项目。西夏区组织制定、实施老工业基地重污染项目搬迁改造方案。强化对垃圾露天焚烧和餐饮服务业排放的监管。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开展多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积极主动应对重污染天气。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水污染专项整治。


7.深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2016年,开工建设达力(银川)第一、第二、第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上实环境(银川)污水处理公司(第五污水处理厂)、永宁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项目。2017年,完成银川市第七、第九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现役所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18年,银川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水务局、环保局


8.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


加快园区污水收集管网、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2016年,建设完成宁夏生态纺织示范园、滨河新区污水处理厂,完成望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德胜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项目;完成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灵武)、银川生物科技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7年,建成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污水处理厂;市域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部建成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工业园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


9.加大排水沟道生态修复。


全面排查排入排水沟的工业企业直排口,制定排污口取缔关闭实施方案。2017年底前,全面取缔直接排入排水沟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口,废水确实不能实行间接排放的,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一级A排放标准,同步建设废水排放总量监控装置,并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排放。加快人工湿地建设,2016年开工建设四二干沟、银新干沟人工湿地工程。2017年完成四二干沟、银新干沟、灵武东沟人工湿地工程建设。2018年完成永二干沟、第二排水沟、中干沟人工湿地工程建设。建立排水沟引水补水联动机制,定期对排水沟进行补水,保证排水沟畅通,增强沟道自净能力,扩大水环境容量。2018年底前,主要排水沟人工湿地工程全部稳定运行,力争6条主要入黄排水沟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规划局


10.加大城市饮用水源地治理力度。


关闭或搬迁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坚决取缔、搬迁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畜禽养殖、工业企业和小加工作坊。集中治理饮用水环境安全隐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饮用水问题加大治理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2016年底前,上报畜禽养殖场和工业企业整治方案,2017年底,完成畜禽养殖场和工业企业的关停、搬迁。逐步搬迁水源地内农村庄点。水源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之前就已存在的农村庄点,结合城镇化建设,科学规划,制定搬迁计划,分年度逐步实施。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规划方案,负责制定出本辖区分年度搬迁计划,2020年前完成城市饮用水源地内全部农村庄点搬迁。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工信局、农牧局、住建局、环保局、公安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


11.强化河湖湿地保护。


完善水量调度方案,维持阅海、艾依河等重点河湖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施绕城水系连通、艾依河景观提升、阅海湖泊湿地改造等重点工程,提升湖泊湿地自身生态修复能力。对阅海、艾依河等富营养化湖泊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在阅海、艾依河、鸣翠湖等重点河湖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开展专项整治,遏制水体富营养化上升趋势。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农牧局


12.治理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黑臭水体的调查、评估,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制定黑臭水体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黑臭水体治理责任单位和达标期限。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水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城市段黑臭水体。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水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环保局、城管局


13.持续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在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治理的基础上,要持续开展好以下工作。


1)全面取缔“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6月前,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具体项目、企业及时间,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力争完成全市造纸、氮肥、印染、制药和制革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强化污泥处理处置。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18年底前,三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市)达到85%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


4)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2016年底前,完成重点入黄排水沟沿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全部建设配套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三)土壤污染专项整治行动。


14.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调查。


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机制,环保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农牧、卫生计生等部门制定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状况调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2017年6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案编制,启动调查工作。配合自治区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购置土壤监测设备,培训监测人员,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依据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整合现有数据,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局、卫计委


15.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2017年底前,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强化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


16.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18年,全市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部门:市农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环保局、住建局


17.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推广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模式,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与中联重科合作,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18.严控工矿污染。


依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要求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公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严格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


19.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18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控制在国家、自治区要求范围内。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工信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


20.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治理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6月前,制定治理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


21.开展污染土地治理与修复。


2017年底前,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2018年适时开展受污染的集中连片耕地和场地的土壤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国土局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托蓝天工程领导小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负总责,统筹“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落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听取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到位。按照自治区的部署,明确指标任务,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细则。市蓝天办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强化各项制度落实。制定专项督查方案,成立专门督查机构和队伍,市委、政府督查室牵头,市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参与,加大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力度。重点督查《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银川市环境保护网格化建设实施方案》《银川市“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等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建立月调度、季督查通报、年终考核等工作机制,一月一督查,一季度一通报,一年一考核,实行一次整改、二次通报、三次约谈、四次问责,确保各项安排部署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


(三)严格目标任务考核。按照《银川市2016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内容和程序。推进考核结果运用,年终考核结果向市委组织部、市考评办通报,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效能考核、以奖代补资金安排的依据。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年底不得评先选优,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不合格的干部实施召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环境质量恶化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推动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网格长,居民代表、驻区单位、商户代表担任网格员,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时段管控。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予以“黄牌”警告,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加大日常环境监察频次,每月抽查重点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每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依托环保公安队伍,加大对恶意排污的处罚力度,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凡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情形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恶意排污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以科学分析支撑治污。2016年启动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超级监测站建设,为科学研判污染来源、构成和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提供科技支撑。加快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网建设,2016年底,完成市区4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房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建设,2017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系统。加快污染源清单编制,深化环境空气质量源解析研究。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排查,全面准确掌握黑臭水体分布及成因,科学治理黑臭水体。启动入黄排水沟治理试点,试点人工湿地治理排水沟工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


(六)加大资金政策扶持。“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涉及的项目建设,由市直各相关部门在年初批复的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向中央、自治区争取资金,加大对专项项目的支持力度,并向重点地区倾斜。各县(市)区加大财政资金配套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项目。市财政要对市本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创新思路,坚持项目捆绑,整合各方资源,发挥项目资金的叠加效应和集聚效应。探索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污染防治,增强污染防治基础建设的可持续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及时公布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表,在主要媒体上全面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费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兑现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继续推进企业环保责任承诺制,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政府部门、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形成“污染防治、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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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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