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6〕21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发〔2016〕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紧推进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日
进一步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从根本上治理城市渣土运输车辆超载、超速、撒漏、扬尘污染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巩固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银川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建设“两宜”、“两化”城市为目标,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强联动协作,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强化源头治理、过程管控、消纳处置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着力打造“舒朗、大气、清爽”的城市环境,优化提升“碧水蓝天、明媚银川”城市品质。
二、主要内容
(一)建设“银川市智能渣土管控系统”。
结合“智慧银川”平台,建设“银川市智能渣土管控系统”。该系统利用北斗智能终端、电子地图等技术,通过远程监控、现场管制等方式,实施24小时监控管理,对未密闭、超高、超载、撒漏等行为及时发现、依法处置,达到对渣土运输的智能化管控目的。
1.建设方式。结合“智慧银川”平台,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企业建设“银川市智能渣土管理系统”。
2.源头管理。在建筑工地安装移动数字摄像头,与“银川市智能渣土管控系统”链接,对建筑工地出入口、设施运行及工地扬尘情况进行监控。
3.运输过程控制。采取以渣土智能车辆的发动机内置ECU芯片管控发动机输出功率等新现代科技手段,实现空车及重车识别、顶盖自动强制密闭、重车举升、规划线路、自动分区限速、禁止通行区域、远程办证、扬尘污染等控制功能。
(二)实行渣土运输法人化。
转变管理理念,引导成立若干家渣土运输企业,由企业管理渣土运输车辆,政府由原来的直接管理渣土运输个体转变为管理渣土运输企业,强化社会企业自我管理,实现渣土运输法人化,构建规范有序的建筑渣土运输行业。
1.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充分发挥渣土运输行业协会的作用,指导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做好渣土运输企业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2. 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各项标准和制度。制定渣土运输企业各项规范标准和登记备案制度。定期面向社会公布,将公布备案的运输企业作为施工企业招标及使用运输公司方面的前置条件。
3.规范装修垃圾运输行为。引导运输企业购置统一的小型智能运输车辆,负责市区内装修垃圾的统一运输,规范市场,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全覆盖。
(三)推广智能渣土运输车辆。
按照国家工信部有关要求,准入符合标准的智能渣土运输车辆进入银川市渣土运输行业,逐步淘汰老旧车辆,最终实现渣土运输全部使用智能渣土车辆。
1.改装原有智能渣土运输车辆。按照“解决遗留问题,推行先进管理经验”的原则,将我市部分企业已购置的超标智能渣土车辆返厂降低车厢高度(厢体高度标准为1.2米),予以入户运行。
2.引进新型智能渣土运输车辆。鼓励和引导符合标准的新型智能渣土车辆进入我市渣土运营市场,实行购置备案制度。引进的新型渣土智能车辆统一车身颜色、标识、编号等,并设立渣土车辆专用号段,实行准入分配、联审入户。
3.优先划定拉运区域。结合我市渣土运输量与新型渣土车辆的保有量,划定试点区域,只允许新型智能渣土车运营,以此来鼓励运输企业购买新型智能渣土车辆,淘汰老旧渣土运输车辆,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试点范围,最终实现新老车辆的替换。
4.加大老旧车辆监管。针对老旧渣土车辆,重新制定标准,在试点区域以外运输,并与智能渣土管控系统对接,过渡运营,逐步平稳退市。
三、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局。
1.建立“银川市智能渣土管控系统”。
2.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健全自律机制,定期组织对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3.制定运输公司备案标准,并对符合备案标准的运输公司进行实地勘查、验收和考核等工作。
4.实施对渣土运输企业的备案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5.将部分企业已购置的渣土车辆与销售企业沟通,返厂整改。
6.对进入我市销售企业销售的新型智能渣土车制定标准,并进行登记备案,面向社会公布。
7.会同交警部门设立渣土运输车辆专用号段,并对渣土车辆实行准入分配、联审入户制度。
8.针对渣土运输量与新型智能渣土车保有量划定试点运输区域,保障新型智能渣土车优先运营权。
9.对老旧渣土运输车辆制定规范标准,与智能渣土管控系统对接并组织实施。
10.引导运输公司,购置小型智能运输车辆,对市区装修垃圾进行统一运输。
(二)市住建局。
1.要求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在使用渣土运输公司运输渣土时必须使用在城管部门备案的运输公司,并对使用未备案的拉运车辆的企业进行处理,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2.将智能化工地管理与智能渣土管控系统进行链接,信息共享,实时监控工地出入口、设施运行及工地扬尘等情况。
3.要求物业企业使用已备案的小型智能车辆做到装修垃圾统一收集,统一运输,统一消纳。
(三)市公安局。
1.按照本部门职责对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2.依据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入我市销售的新型智能渣土车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负责协调自治区交管部门为我市渣土运输车辆设立专用号段,并会同城管部门对我市渣土车辆实行准入分配、联审入户制度。
4.对返厂整改后符合标准的车辆予以入户。
5.依据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城管部门制定的老旧渣土车辆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6. 依据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备案的运输公司车辆进行合法性审查,共同对符合备案标准的运输公司进行实地勘查、验收和考核等工作。
7.联合城管部门对原有的车辆通行证、渣土准运证进行联审,实行“两证合一”。
8.配合城管部门对划定试点区域,实行管控。
9.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拉运及非法改装、超速、闯红灯、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10.保障执法,对妨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严肃处理。严厉打击非法档工扰乱渣土运营市场行为。
(四)市交通局。
1.按照本部门职责对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2.依据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申报备案的运输公司车辆进行合法性审查,共同对符合备案标准的运输公司进行实地勘查、验收和考核等工作。
3.依据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入我市销售的新型智能渣土车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依据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对城管部门制定的老旧渣土车辆规范标准进行审查。
5.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超载拉运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配合做好渣土运输创新管理各项措施落实,构建良好的渣土运输环境。
2.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履行渣土运输执法职责,加大查处力度。
3.严格收费制度,认真履行“第三方测算”机制,确保渣土处置费应收尽收,杜绝随意减免。
(六)市国土局、规划局。
做好我市渣土末端处置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确保全部渣土、建筑垃圾规范处置、资源化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治理渣土撒漏就是保护环境,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确定分管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全力配合各项改革创新举措,全面落实责任分工。
(二)协作配合,务求实效。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动态和跨区域性等特点,各职能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密切合作,逐步形成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渣土运输的联合管控体系,形成合力,形成常态,确保管理的实效性。
(三)统筹安排,保障经费。各级财政要积极配合渣土运输创新管理改革工作,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实施意见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并对渣土日常监管执法工作进行动态报道,形成渣土运输管理的高压态势。
(五)执纪问效,狠抓落实。市纪委(监察局)监督落实实施意见,对推诿、敷衍、慢作为、不作为的部门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对乱收费、私自减免费用、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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