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6〕10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发〔2016〕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15〕1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兼顾,对河湖沟渠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建设美好银川。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17年,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18年,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达到Ⅳ类;到2020年,黄河流域银古公路桥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平罗黄河大桥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艾依河、鸣翠湖、阅海等重要湖泊与湿地水质稳定在Ⅳ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到2030年,黄河银川段水质稳定在Ⅱ类,入黄排水沟水质稳定在Ⅳ类。
三、主要任务
(一)防治并重,全面控制工业污染。
1.取缔“十小”企业。2016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并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2016年6月前制定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具体项目、企业及时间,实施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年底前,全市造纸、氮肥、印染、制药和制革行业力争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3.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依据自治区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及涉水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地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我市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自治区经信委备案。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4.推动污染企业退出。2016年年底前制定各辖区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落实“一企一策”,明确搬迁时限,对位于市区内和临近市区的原料药制造、化工、生物发酵等污染较大的企业进行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
5.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制定工业园区排查方案,全力推进园区污水收集管网、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完善园区企业废水处理设施。2016年年底前,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灵武)、银川生物科技园(贺兰暖泉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灵武再生资源循环经济示范区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完成德胜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工程。2017年年底前,现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全面建成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国资委)
6.取缔工业企业直接入河湖沟渠排污口。2017年年底前,全面取缔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口,确保黄河水环境安全。废水确实不能实行间接排放的,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一级A排放标准,并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等)
(二)提标升级,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7.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进度。2017年年底前完成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到2017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到2020年,全市所有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
8.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妥善处理处置,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年底前,三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县(市)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卫计委)
(三)再接再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9.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具体范围细化到村,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并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7%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11.加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充分利用现有沟、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农牧局)
12.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节水栽培技术,压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建立节水型农业种植模式。调整种植结构,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县(市)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责任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3.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对河道沟渠清淤疏浚,创新管护方式,巩固提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全覆盖工作。各县(市)区、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工程发挥应有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卫计委、城管局)
14.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在阅海、艾依河、鸣翠湖等重点河湖划定限养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林业局)
15.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采取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农牧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
(四)聚焦目标,深化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
16.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阅海、艾依河等富营养化湖泊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有计划地对艾依河、阅海、鸣翠湖、鸭子荡水库等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湖泊水库实施生态补水和治理工程,全面落实保护措施,改善水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17.综合治理重点入黄排水沟。2017年年底前,在排水沟流域适宜地段完成人工湿地建设;2018年年底前,完成四二干沟、第二排水沟、银新干沟、永二干沟、中干沟、灵武东沟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力争水质达到Ⅳ类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林业局、城管局)
18.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年底前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水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农牧局、林业局、城管局)
(五)以人为本,着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19.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环保、卫生、住建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住建局、卫计委负责)。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
20.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工程建设,2017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水源地内污染企业、规模养殖场等的搬迁工作。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监测。规范城市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局、卫计委等)
21.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油化工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所有加油站地下储油罐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换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建设。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及时实施封井回填。(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农牧局、安监局)
(六)科学发展,优化空间布局。
22.合理确定发展布局。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按照产业园区产业定位与规划环评要求,坚持节能环保高标准,按照性质进入相应产业园区,规范产业整体布局。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依法设立的工业聚集区。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黄河干流、支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炼制、化工、制药、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企业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牧局、安监局、行政审批局)
23.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建立生态红线区域清单,严格落实全市生态红线和规划蓝线区域管控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机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还。(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
24.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细化完善全市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结合《银川市负面产业清单》,明确建设项目水环境准入条件。城区范围严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造纸、电镀、印染、原料药、生物发酵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重金属国控、区控重点区域严禁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排放的项目。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主要污染物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重点突破,推进循环发展。
25.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2016年年底前制定工业水循环利用规划,将工业节水纳入节能考核指标体系。制定节水治污技术示范推广方案,重点推进灵武煤炭矿井水综合利用,矿区的补充用水、园区及企业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全市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实现废水深度处理回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26.促进再生水利用。结合城市管廊建设工程,完善再生水利用管网等配套设施。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全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到2017年底,全市新建2座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总数达到6座;到2020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
(八)着眼长远,科学保护水资源。
27.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排污总量“三条红线”指标控制,严格落实地表水用水总量、地下水可采总量和取水总量“三个总量”控制措施,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实行统筹配置,逐级分解落实用水指标,有效提高水资源调控和供水保障能力。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均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40亿立方米以内。(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28.严控地下水超采。2016年年底前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承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制度。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对现有的自备井用水户,实现计划用水,全市所有自备井全部装表,按表计量,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对超计划开采的加价收费。2017年年底前,未经批准的和集中供水区、西夏区现有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自备井全部关闭,完成银川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
29.完善节水型社会考核指标体系,将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水资源统一调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30.抓好工业节水。根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以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设定工业项目水耗准入门槛,严控高耗水项目建设,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先进节水设备,实施生产流程节水技术改造。到2020年,全市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生物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国家先进定额标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31.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6年底,全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5%以内,到2017年,控制在10.4%以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
32.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大力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全市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78.2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农牧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3.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34.加强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阅海、艾依河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建立排水沟引水补水联动机制,定期对排水沟进行补水,通过常态化和足量化的引水调水,保证排水沟畅通,增强沟道自净能力,扩大水环境容量。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九)多措并举,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35.加强河湖、湿地水生态保护。市林业局负责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水务局负责编制河湖管理、河道采砂、岸线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启动黄河湿地保护与修复项目,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实施绕城水系连通、艾依河景观提升、阅海湖泊湿地改造等工程,加强湖泊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和利用,突出绿色发展。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限期达标,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36.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对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各类水体达标状况进行排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县(市)区要制定限期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水质不达标的县(市)区,市政府将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建局、水务局)
(十一)增项扩面,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37.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和总量控制体系。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管控范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及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推广对高耗水的国、区控重点废水排放企业安装总量控制系统,限制废水排放总量,倒推企业提高废水回用率,减少新鲜水取用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
(十二)评估预警,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38.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河工业企业、工业聚集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环境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加强重点风险源和环境敏感区环境监管,建立健全防控体系,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2016年年底前,市环保局负责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水源地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配合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公安局、卫计委、安监局)
(十三)规范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39.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贯彻落实《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完成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十四)精准发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40.全面达标排污。加强排污单位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推进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督促企业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予以“黄牌”警告,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加大日常环境监察频次,自2016年起,每月抽查重点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每季度抽查普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每季度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文明办,各县(市)区政府)
41.健全执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的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凡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情形的,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托环保公安队伍,加大对恶意排污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排污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结合环境执法年等工作,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十五)严防严控,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42.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黄河干、支流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43.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要统一规划设置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依托“智慧银川”,实现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得到提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4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每年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监察、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自2016年起,各县(市)区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编办、法制办、财政局)
(十六)深化改革,理顺价格税费。
45.加快水价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建立财政补偿机制,农村饮水、高效节水滴灌、农田灌排机井等工程享受贫困县农业灌排电价优惠,差额部分积极向自治区申请,同时市本级、县(市)区做好预算,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46.落实收费、税收政策。根据成本核算、资源保护的原则,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工业污水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其水处理价格、计量与付费方法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采用合同形式自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十七)明确任务,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47.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2016年6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细则,逐年制定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楚、资金有保障。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市)区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联动。
48.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联动机制。为切实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九)守法自律,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49.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聚集区内的企业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履行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绿色引领,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50.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激励政策。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聚集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1-2个行业组织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工作,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建立工信、环保、财政等部门联动机制,对完不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停止下年度的各项财政扶持资金支持,停止各项奖励资金的兑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51.推行绿色信贷机制。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结合“诚信银川”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年底前建立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对工业企业实行环境审计和环境信用评价,审计与评价结果作为银行绿色信贷的依据。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二十一)创新驱动,促进多元融资。
52.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政策引导,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经合外侨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等)
53.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市财政积极向中央、自治区争取资金,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并向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各县(市)区加大财政资金配套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全面落实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政策。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
(二十二)奖优罚劣,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54.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市政府建立“一月一督查、一月一通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水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每月调度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55.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参与,加大对县(市)区、各牵头部门承担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力度。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市委、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参照国家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制定严格的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底进行年度工作考核,2020年底组织开展中期考核评估,2030年底实施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对水污染防治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6.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由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联合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根据《银川市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开展干部召回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对工作不力的领导干部实施召回管理;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对有关县(市)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高效透明,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57.强化信息公开。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于拒不开展自行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和报告以及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暂停环评文件审批,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二十四)拓宽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8.加强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严格落实环境质量公报、污染物减排结果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公告等制度,确保环境信息及时公开。积极运用环保听证、社会公示、环境信访、有奖举报、市民检查团、环保义务监督员、“12369”环保热线等措施,推动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环保工作。加强环境舆情动态监测、分析和跟踪,完善舆情反应机制,改进舆论引导。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机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增强意识,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59.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市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住建局、水务局等)
我市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全市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为实现“四个银川”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银川市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2.银川市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3.银川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现状表
4.银川市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目标表
5.《银川市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量化目标
任务分解表
附件1
银川市地表水水质目标表
序号 | 县区名称 | 流域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2014年 水质现状 | 2020年 水质目标 |
1 | 兴庆区 | 黄河 流域 | 银古公路桥 断面 | 黄河 | Ⅱ | Ⅱ |
2 | 平罗 | 黄河 流域 | 平罗黄河大桥断面 | 黄河 | Ⅲ | Ⅲ |
3 | 灵武市 | 黄河 流域 | 鸭子荡水库 | 鸭子荡水库 | Ⅲ | Ⅲ |
附件2
银川市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考核表
序号 | 所在县区 | 水源地名称 | 水质类别要求 (达到或优于) |
1 | 金凤区 | 南郊水源地 | Ⅲ类 |
2 | 西夏区 | 北郊水源地 | Ⅲ类 |
3 | 兴庆区、贺兰县 | 东郊水源地 | Ⅲ类 |
4 | 永宁县 | 南部水源地 | Ⅲ类 |
5 | 永宁县 | 征沙水源地(备用) | Ⅲ类 |
6 | 贺兰县 | 南梁水源地 | Ⅲ类 |
7 | 金凤区、贺兰县 | 贺兰水源地 | Ⅲ类 |
8 | 永宁县 | 永宁水源地 | Ⅲ类 |
9 | 灵武市 | 灵武水源地 | Ⅲ类 |
附件3
银川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现状表
序号 | 原始编号 | 地市(区) | 考核点位(详细位置) | 现状 |
1 | Y12 | 兴庆区 | 自来水公司小南门水厂26 | 较差 |
2 | 25-2 | 金凤区 | 自来水公司保伏桥马家庄27 | 较差 |
3 | X037 | 西夏区 | 宁夏农科院园林场一队 | 良好 |
4 | X067 | 西夏区 | 农牧场五队 | 良好 |
5 | C37 | 金凤区 | 银川市宁大南校区 | 较差 |
6 | G20 | 贺兰县 | 贺兰县常信林场 | 较差 |
附件4
银川市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目标表
序号 | 流经 县区 | 流域 | 排水沟名称 | 2014年 水质现状 | 2018年 水质目标 |
1 | 西夏区、金凤区、贺兰县 | 银川-入黄口 | 四二干沟 | 劣Ⅴ | Ⅳ |
2 | 兴庆区、贺兰县 | 银川-入黄口 | 银新干沟 | 劣Ⅴ | Ⅳ |
3 | 兴庆区、贺兰县 | 银川-入黄口 | 第二排水沟 | 劣Ⅴ | Ⅳ |
4 | 兴庆区、永宁县 | 银川-入黄口 | 永二干沟 | 劣Ⅴ | Ⅳ |
5 | 永宁县 | 银川-入黄口 | 中干沟 | 劣Ⅴ | Ⅳ |
6 | 灵武市 | 银川-入黄口 | 灵武东沟 | 劣Ⅴ | Ⅳ |
7 | 贺兰县 | 银川-镇锁桥 | 三二支沟 | 劣Ⅴ | Ⅴ |
附件5
《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量化目标任务分解表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任务内容 | |||||||||||||||||||||||||||||||||||||||||||
1 |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到2017年,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 |||||||||||||||||||||||||||||||||||||||||||
地级市 | 2015年底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2016年 改造 | 2017年 改造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新建污水 设施 | 污水收集率 (%) | 新建污水 设施 | 污水收集率 (%) | 新建污水 设施 | 污水收集率 (%) | 新建污水 设施(个) | 污水收集率 (%) | 新建污水 设施(个) | 污水收集率 (%) | |||||||||||||||||||||||||||||||||||
银川 | 10 | 4 | 3 | 2 | 94 | 1 | 95 | ? | ? | ? | ||||||||||||||||||||||||||||||||||
2 |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17年年底前新建2个污泥处理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100%。 | |||||||||||||||||||||||||||||||||||||||||||
地级市 | 现有污泥处理设施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数量(个) | 达标数量(个) | 改造(个) | 新建(个) | 改造(个) | 新建(个) | 新建(个) | 新建(个) | 新建(个) | 无害化处理率(%) | |||||||||||||||||||||||||||||||||||
银川 | 1 | 1 | 1 | 1 | 1 | 100 | ||||||||||||||||||||||||||||||||||||||
3 | 促进再生水利用。到2017年底,全市共建成6座再生水利用设施。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 | |||||||||||||||||||||||||||||||||||||||||||
地级市 | 现有再生水 利用设施(个)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新建(个) | 利用率(%) | 新建(个) | 利用率(%) | 产生再生水(吨) | 利用率(%) | 产生再生水(吨) | 利用率(%) | 产生再生水(吨) | 利用率(%) | |||||||||||||||||||||||||||||||||||
银川 | 4 | 2 | 24 | 30 | ||||||||||||||||||||||||||||||||||||||||
4 | 加强城镇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6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5%以内;到2017年,控制在10.4%以内。2016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 |||||||||||||||||||||||||||||||||||||||||||
地级市 | 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 (千米) | 2016年 | 2017年 | 2016年达到 国家节水型城市 标准的市 | 2017年达到 国家节水型城市 标准的市 | 2018年达到 国家节水型城市 标准的市 | 2019年达到 国家节水型城市 标准的市 | 2020年达到 国家节水型城市 标准的市 | ||||||||||||||||||||||||||||||||||||
更新改造 (千米) | 漏损率 控制率 | 更新改造 (千米) | 漏损率 控制率 | |||||||||||||||||||||||||||||||||||||||||
银川 | 10.5 | 10.4 | 达标 | |||||||||||||||||||||||||||||||||||||||||
二、水利部门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任务内容 | ||||||||||||||||||
1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2016年年底前,建立银川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40亿立方米以内。 | ||||||||||||||||||
地级市 | 2016年年底前,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数量及名录。 | 2016年底,用水量 (亿立方米) | 2017年底,用水量 (亿立方米) | 2018年底,用水量 (亿立方米) | 2019年底,用水量 (亿立方米) | 2020年底,用水量 (亿立方米) | |||||||||||||
银川 | 39 | 19.35 | 19.35 | 19.40 | 19.40 | 19.40 | |||||||||||||
2 | 完善节水型社会考核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8%和25%以上。 | ||||||||||||||||||
地级市 | 2016年,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下降比例(%) | 2017年,万元增加值用水量 下降比例(%) | 2018年,万元增加值用水量 下降比例(%) | 2019年,万元增加值用水量 下降比例(%) | 2020年,万元增加值用水量 下降比例(%) | ||||||||||||||
银川 | |||||||||||||||||||
3 | 发展农业节水。到2020年,全市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10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以上。 | ||||||||||||||||||
地级市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 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 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 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 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 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 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 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 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万亩) | 农田灌溉水 有效利用系数 | ||||||||||
银川 | 54.2 | 60.2 | 66.2 | 72.2 | 78.2 | ||||||||||||||
三、农牧部门任务分解表
任务内容 |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 ||||||||||||||||
地级市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测土配方 施肥技术 推广覆盖率 | 化肥 利用率 | 农作物 病虫害 统防统治 覆盖率 | 测土配方 施肥技术 推广覆盖率 | 化肥 利用率 | 农作物 病虫害 统防统治 覆盖率 | 测土配方 施肥技术 推广覆盖率 | 化肥 利用率 | 农作物 病虫害 统防统治 覆盖率 | 测土配方 施肥技术 推广覆盖率 | 化肥 利用率 | 农作物 病虫害 统防统治覆盖率 | 测土配方 施肥技术 推广覆盖率 | 化肥 利用率 | 农作物 病虫害 统防统治 覆盖率 | ||
银川 | 80% | 35% | 30% | 85% | 37% | 35% | 86% | 38% | 42% | 88% | 39% | 45% | 90% | 40% | 47% | |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