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6〕3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政发〔2016〕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4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分级响应措施
4.3 信息报送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监督检查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银川市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积极响应,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由银川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承担,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相关预警信息的报送和发布,负责指导本市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配合做好新闻和舆情的处置。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体育旅游局、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在《银川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指令为准。各单位按职责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在《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后10日内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2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企事业单位职责: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措施,并对社会公布。在应急响应启动时,及时采取响应措施,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2)媒体职责: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应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义务: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成立重污染天气联合预报预警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1.1监测。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共享、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预报预警工作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系统,预报预警工作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3会商。建立会商制度,市气象局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测站通报,由市环境监测站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报预警工作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意见》,填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重污染天气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预警(蓝色)、Ⅲ级预警(黄色)、Ⅱ预警(橙色)、Ⅰ级预警(红色)。
Ⅳ级预警(蓝色):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200<AQI≤300的重污染天气;或预测未来24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200<AQI≤300的重污染天气;或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Ⅱ预警(橙色):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未来24小时及以上持续出现AQI≥500的极严重污染天气。
3.2.2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
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市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主管副市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市长签发。
(2)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预警经审批后市政府应急办在1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公众和企业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信息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预报预警工作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4)预警解除。会商时,预测24小时内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小于等于200,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预报预警工作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审批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响应分级与预警分级保持一致,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领导小组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 分级响应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4.2.1.1 健康提示信息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4.2.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具备室内温度调节能力的单位和家庭,应视情况,夏季适当调高温度,冬季适当调低温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4.2.1.3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4.2.2 Ⅲ级响应措施
4.2.2.1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2.2.2 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4.2.2.3 工业减排措施
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2.2.4 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市公安、环保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4.2.2.5 扬尘管控措施
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矿山开采企业要停止爆破、破碎等产生较大扬尘的作业工序。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1次。
4.2.2.6 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2.3 Ⅱ级响应措施
4.2.3.1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2.3.2 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4.2.3.3 工业减排措施
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1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2.3.4 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市区非营运客车每日实行分时段分号段限行,6时至24时非营运客车限行2个车牌尾号,周一至周五采取两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五组;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市公安、环保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4.2.3.5 扬尘管控措施
除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
4.2.3.6 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2.4 Ⅰ级响应措施
4.2.4.1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2.4.2 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4.2.4.3 工业减排措施
火电、自备电厂、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5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2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承担供暖任务、生产负荷无法大幅降低的热电企业使用硫份低于0.6%、灰份低于15%的优质煤。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4.2.4.4 机动车减排措施
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市区非营运客车每日实行分时段分号段限行,6时至24时非营运客车单双号限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市公安交警部门、环保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4.2.4.5 扬尘管控措施
除抢险工程外,全市所有的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工。
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3次。
4.2.4.6 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3 信息报送
4.3.1 信息报告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启动预案时间、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4.3.2 信息报告要求
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日14时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7时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预警解除发布后,各单位可逐步终止应急响应。
5.2 总结评估
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6.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应安排必需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响应所需相关费用。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4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领导小组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7.2 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督查室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责任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本预案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8.2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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