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6〕1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部分审批改备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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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部分审批改备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部分审批改备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行为,请及时报告,并逐步加以完善。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银川市“部分审批改备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潮,依托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特制定银川市“审批改备案”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关于“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精神,开展“审批改备案”改革,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重审批、轻监管”向“宽准入、严监管”转变,以监管力度的增强推进监管效能的提升;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给市场主体“松绑”、为社会组织“腾位”,为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有利于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进企业更快地适应市场变化、更好地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总体要求


“审批改备案”是将审批频次高、受众面广、企业能自主决策经营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以便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后,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审管信息“双向”互动交流机制,切实增强监管职责,推动综合监管体系建设,避免监管缺位、失位。


三、改革方式


严格按照“可实行、可操作、可管理”的要求,从当前部门行政职权中分批次选择一定数量的审批事项开展“审批改备案”(第一批具体事项见附表)。


(一)对“审批改备案”事项,申请人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符合备案规定的条件或要求,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二)对“审批改备案”事项,以备案表或申请人需求的其他形式出示备案结果。备案结果与原审批结果具有同等效用。


(三)对“审批改备案”事项,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从严监管,发现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确保“审批改备案”工作顺利推进。


(四)“审批改备案”后,全面实施“双告知”“双承诺”制度。根据申请人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告知其后续需要申请审批或备案的事项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同时将相关审批或备案信息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告知涉及的监管部门,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或备案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承诺在取得审批或备案后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经营行为。


(五)“审批改备案”后,企业或申请人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产生疑问或发生纠纷时,如有需要,可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进行解释。


四、综合监管措施


(一)完善审管互动交流机制,实现高效监管。严格执行《银川市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工作制度》,高效利用审管互动平台,及时传送相关审批或监管信息,增强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时效性,确保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连续性和协调性,切实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效力。


(二)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分类监管。加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以信用档案为基础、信用公开为支撑、惩戒和激励为手段的公共信用体系及运行机制,稳步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中的依法合规、广泛应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互联互通,实行重点监管。各监管部门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结合银川智慧政务建设,开发数字监管软件,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本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银川市第一批“审批改备案”的具体事项表



银政发〔2016〕15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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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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