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5〕30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政发〔2015〕308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银川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银川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85号)精神,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4号)的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政策目标和基本原则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更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并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此项改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更持续性为出发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的思路实施。“一个统一”即: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统一实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多缴多得。“五个同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改革范围。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照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目前上不分类的事业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性质确定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缴费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口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待遇计发和调整。退休待遇计发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1.“老人”待遇计发办法。“老人”指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老人”继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两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其他项目原渠道列支,同时执行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新人”待遇计发办法。“新人”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3.“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中人”指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中人”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系数与企业养老保险保持一致。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置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4.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其离休待遇的发放及调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资金由原渠道支付。
(四)建立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根据国家规定可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五)基金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六)统筹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在省级统筹未建立之前,试行省级调剂金办法。
(七)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津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八)规范津补贴,对改革性、奖励性补贴进行清理规范。
(九)实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补贴。
三、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改革
为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改革工作能顺利进行,成立了银川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白尚成 银川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李守银 银川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范学峰 银川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全智 银川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银川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局长
雍 辉 银川市财政局局长
纳影丽 银川市编办主任
胡建勋 银川市地税局局长
戴玉荣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在银川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推进改革的具体落实措施,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张全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形成联合工作机制,及时磋商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以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银川市市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改革牵头单位,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改革的实施方案,组织落实督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改革进展情况。人社局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银川市财政局负责执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基金预决算制度,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正常发放的筹资机制,按照改革需求对财政资金进行测算,做好改革资金保障。
银川市编办负责提供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信息,编制用工管理情况以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工作等情况。
银川市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拟定工作方案,成立改革领导机构。(2015年12月)
(二)广泛开展政策宣传。(2015年12月)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准确解决各项政策,针对群众关切问题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成立工作机构,组建经办队伍。(2015年12月底前)
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需要,市编委已给市社保局增设机关事业养老科,从事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四)逐级做好培训工作。(2015年12月)
举办不同层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经办管理培训班,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贯彻《决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市县三区工作人员培训由人社局负责组织。
市县及三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信息数据报送、编制核对工作由市(县)区人社局统一负责。市人社局给予指导。
(五)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2016年2月)
银川市直机关事业及三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由银川市社保局具体经办,市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由各市县社保局负责。
各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数据采集工作,按照信息采集、数据拷贝、编制实名制的要求,做好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集中管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效率和经办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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