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5〕30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5〕3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年18日
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智能交通建设,改善城市交通状况,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规范机动车交通环保卡(机动车环保标志电子卡)的使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机动车的范围不含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和挂车。本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系统建设、运营、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交通环保卡,是指装载在机动车内,用于识别机动车身份和环保检测标准、办理涉车相关业务、获取公共服务、进行电子支付等可以在本市多领域应用的射频识别(RFID)电子卡。机动车交通环保卡是本市智慧交通系统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是提供智能交通服务的重要载体。
交通环保卡对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提供精准的数据采集服务,是现有视频采集系统的重要补充,可实现流量统计,路径识别等功能,实现对机动车位置信息的分析,得出道路交通运行情况的数据信息,服务于城市交通管理,为实现实时采集机动车环保信息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银川(中兴)智慧城市领导小组,负责机动车交通环保卡项目建设和应用中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银川(中兴)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授权承建运营服务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承担系统的运营、维护以及有关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息采集基站建设方案,安排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发放地点并提供相关基础设施,完成机动车基础信息的提供以及环保信息的提取。按照车辆管理职责,做好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相关的执法工作,负责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的监制及相关指导工作。
第五条 本市机动车新车入户、转入和机动车年检时未安装交通环保卡的,必须安装交通环保卡;其他在籍机动车,必须在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规定时限内在指定地点安装交通环保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可对车主提供下列服务:
(一)通过各种终端实现路况查询,个性化实时路况定制,实时路况预报,智能路径诱导;
(二)智能停车诱导、停车位预订;
(三) 机动车违法信息提示;
(四) 通过后台账户实现涉车支付服务;
(五) 其他智能交通服务。
第七条 机动车交通环保卡运营单位应当逐步拓展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的应用领域,提升城市交通综合服务能力。
第八条 本市在籍机动车在集中安装截止日期前,首次安装交通环保卡不收费。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安装、更换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社会化机动车检测站及其它承建运营服务单位安排指定的发行地点。
第九条 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发放对象是在本市上牌的机动车,实行一车一卡。
第十条 本市车主申领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单位统一申领的,经办人凭机动车行驶证,到发卡点登记安装。
第十一条 发卡点接到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申领申请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单位统一申领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交通环保卡自发放之日起,质保期5年。质保期内机动车交通环保卡无法读写,属卡质量原因的免费换卡。
第十三条 车主遗失机动车交通环保卡或出现卡面污损、残缺导致不能正确读写的应及时补办,并缴纳相应费用。车主可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环保检测结果到发卡点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机动车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发卡点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改写或更换机动车交通环保卡。
第十五条 机动车报废或迁出本市的,应当将机动车交通环保卡交回发卡部门,在结清相应费用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在办结相关手续后,由机动车交通环保卡运营单位注销机动车交通环保卡。
第十六条 车主换领或补领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的,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机动车能够正常上路行驶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车主应当妥善保管机动车交通环保卡,不得损毁、出让、转借。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安装后,不准私自拆卸、移位、复制。
第十八条 机动车交通环保卡采集的交通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有关单位使用机动车交通环保卡信息及形成的数据资源,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发行、管理、应用等部门以及机动车交通环保卡运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违规使用机动车交通环保卡内信息,侵害他人利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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