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5〕7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5〕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
银川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规模,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招商引资设置奖项:
(一)银川市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
(二)银川市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奖
(三)银川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四)银川市招商引资优秀基层单位奖
(五)银川市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六)银川市招商引资年度贡献奖
第三条 银川市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奖。以承担市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及银川综保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滨河新区为对象,对完成当年银川市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每个单位奖励40万元,超额完成部分按到位资金万分之一比例累计计算奖励资金。
第四条 银川市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奖。以承担市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及银川综保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滨河新区为对象,每新引进下列一个项目按照奖金就高,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当年到位资金1亿元、中国500强企业项目当年到位资金2亿元,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二)当年新引进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农业项目、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 10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三)当年新引进汽车产业、通航产业、新材料、大数据、云计算、电子商务、创新金融项目中工业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第五条 银川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以市直相关单位、驻宁商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为对象,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银川市招商引资优秀基层单位奖。以承担市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及银川综保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滨河新区经合部门为评选对象,评定出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
第七条 银川市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以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直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为对象,对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每人奖励5000元。
第八条 银川市招商引资年度贡献奖。以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为对象,对在银川市当年引进落地重大产业项目中发挥关键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颁发银川市招商引资年度贡献奖证书,并予以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银川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自治区年度招商引资资金考核认定结果,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年度评先评优。银川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银川市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银川市招商引资年度贡献奖以银川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名与各单位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形式评选。银川市招商引资优秀基层单位奖由银川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银川市招商引资基层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组织评选,予以奖励。其余各奖项评选后由银川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评定奖励意见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予以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金使用应体现激励先进、奖励到人的原则。承担市级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政府及银川综保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滨河新区,所获年度奖金的50%可用作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其余奖金用作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先进单位奖金全部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其他获奖社会组织和人员奖金自行支配。
第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为1000万元,纳入市财政预算。年度剩余奖金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足。建立财政奖励经费增长机制,保持奖励经费与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同步增长。
第十二条 各被考核单位在年度考核中要按要求认真提供考核资料,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获奖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扣回已取得的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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