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5〕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发〔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6日
银川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44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助推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老龄产业,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两宜城市”、“美丽银川”为契机,以老年人顺心为标准,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市情出发,求真务实,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着力构建日益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提供政策保障,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着力开发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老年服务产品,培育老年用品市场,打造“养老在银川”品牌。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2015年,全市80%以上的城镇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5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农村幸福院,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30张以上,愿意集中供养的“五保”、“三无”老人全部得到集中供养。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60%、持证上岗率达到40%以上。
到2017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城镇社区全覆盖,60%以上行政村建立农村幸福院,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32张以上。老龄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市场初步形成。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80%、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互联互通,居家养老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基本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
到2020年,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城乡全覆盖。标准化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实现城镇社区全覆盖,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农村幸福院在内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每千名老年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延伸到社区(村)的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上下贯通、覆盖城乡。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科学规范,服务体制和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基本服务全面得到保障,老年产品用品市场基本形成,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形成。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区域老年人口构成、规模、养老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服务半径、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
2.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资源,提高设施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
3.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经规划、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的,要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限期通过购置、置换、改扩建、租赁等方式建设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二)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1.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服务项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安排1-2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的引领作用,使之成为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商进入家庭和社区的运行枢纽。
2.制定建设和运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专业养老服务、家政、物业等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上门养老服务。根据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采取协议加盟的方式,将社区周边能够提供服务的站点纳入养老服务业发展之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
3.采取社会力量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资助并监管的方式,支持企业和电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在加快推进市、县(市)区平台建设的同时,合理规划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站点建设,构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人性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着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重点向农村倾斜,引导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采取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和资源整合等措施,加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确保各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能够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拓展服务领域,为农村居家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提供服务。
2.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充分考虑老年人室内外活动场所等设施的配置,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屋,采取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老年居住生活区、小型托养所和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3.探索将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服务基地,收益供养老服务。加快老年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联谊活动、敬老志愿服务,为农村留守老人以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
(四)着力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
1.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供无偿、低偿的基本供养、护理服务。
2.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改造力度,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发挥面向社会示范培训、调控养老服务市场、化解民办养老机构因暂停或终止服务导致的老年人安置风险等作用。
3.积极探索、适时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凝聚共识,周密制定方案。妥善处理好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机构性质变更、职工利益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关键问题。
(五)着力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1.通过建设、运营资金补助、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等扶持政策,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需求。
2.政府举办的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应当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明晰权责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3.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呼叫、安全援助等养老服务业,支持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扩大布点,提高为老服务的可及性。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等养老产业,培育发展龙头企业,推动品牌带动战略。
(六)着力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鼓励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缔结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家庭医生上门保健咨询、健康状况评估、护理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与社区托老所、养老机构加强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
2.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制定医养结合工作规范标准,构建养老、照护、康复、临终关怀等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加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通老年患者绿色通道,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在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七)着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以及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养老服务的具体政策,培育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2.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支持其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用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项目。建立养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生力量。加强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建设,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社会活动和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八)着力加快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建设。
1.制定并不断完善促进和规范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体系。
2.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逐步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等设施建设、管理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实行标准建设、规范管理、等级评定。进一步细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心理关爱等各项具体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加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制定行业自律守则、行业管理制度等制度规范,强化行业自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3.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分析制度和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九)着力加强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1.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依托院校、养老服务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
2.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将人员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目标。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
3.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探索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四、政策措施
(一)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积极开展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改革试点。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转变政府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的方式,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业改革试点。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和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空间布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重大项目、资金投入、政策保障,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及服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医养结合、社区托老、老年助餐、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对试点项目跟踪培育、定向扶持,创新政策、完善体制机制,破解发展瓶颈,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示范区、示范单位,通过典型引路、整体推动,促进多种养老服务模式竞相发展。
(二)持续适度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持续保障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投入。按照自治区财政投入的建设资金比例,保证各级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重点用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在建立运行评估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适时调整提高。
2.建立开办和运营补助机制,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并投入使用的,经核定每张床位给予1.2万元(含自治区补助6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4000元,市辖区承担2000元。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经核定每张床位给予1万元(含自治区补助4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4000元,市辖区承担2000元,分三年补足。民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根据考核情况,每年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的运营补助,由市财政和市辖区按照1∶1比例分担,补助期限为5年。以上资金补助标准,市辖两县一市参照执行。对各项补助实行跨年补助形式,即每年年初补助上年的开办和运营补助,如果中途改变用途的机构,不满五年的,收回开办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的,由供养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协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3.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幸福院经费补助机制。经验收合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农村幸福院,由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经考核分等次按年给予运营补助。制定扶持管理办法,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日间照料室、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点等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年度运营补助。
4.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和日间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机制。市政府建设并交由三城区管理运营的老年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经考核合格的由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运营补助。
5.建立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机构内养老补贴机制。以老年人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评估为依据,由市财政和市辖区按照1∶1比例分担,为具有本市户籍,需机构内养老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不同标准的补贴,使其能够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满足基本供养、护理。
6.依据困难程度,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散居“三无”老人,百岁老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失独、中度以上残疾等老年人和老年优抚对象,老年市级以上劳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由市财政和市辖区按照1∶1比例分担给予补助,让老人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安享晚年生活。
7.建立社区居家养老和农村幸福院服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由市财政和市辖区按照1∶1比例分担对从事居家养老和农村幸福院服务工作的社区(村)在职人员,经考核后按月给予岗位津贴。
8.市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建设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本着自愿无偿的原则,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安装居家养老服务 “一键通” 呼叫电话。
(三)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强养老服务投融资能力。
设立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杠杆撬动效应。采取投入资本金、直接补助、财政贴息、小额贷款、项目补贴、风险补偿金、参股产业基金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以及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发挥资金投入合力。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各类贷款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租用土地、房产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积极探索租金贷款等产品。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四)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保障养老服务业建设用地供应。
1.保障养老用地指标。要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向养老服务相对滞后的地区倾斜。各县(市)区要做好养老服务用地储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土地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2.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的批而未用或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安排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科学安排新增用地,统筹解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对已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允许改变用途用于养老项目建设。乡(镇)村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3.明确供地方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和《划拨用地目录》用地的,可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并对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收回。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探索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性质及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五)认真落实各项养老服务财税优惠政策。
对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不超过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电)、供气(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免各项目接口增容费用,给予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暖)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本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面向社区公众,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减免物业服务费。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免缴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六)建立激励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各类人员到养老服务业就业创业。
1.将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鉴定经费根据培训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养老服务企业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2.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工资待遇等政策。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3.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养老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
(七)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吸收借鉴先行地区的经验做法,按照“低保费、保床位、统一投保”的原则,制定完善保险方案,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中,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保险费用,收养的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购买相关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通过政府补贴保险费,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鼓励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筹资参加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养老保险产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项目。通过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工作,逐步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养老服务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化解意外风险,提高善后处置能力。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1.市政府成立银川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另行文),研究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组织和督查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任务,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各方养老服务资源,协调解决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2.各县(市)区政府是加快推进本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培育典型、监督管理等职责。
3.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信部门要研究制定政策,支持企业和电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支持;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计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统计部门要牵头履行养老服务业统计检测和分析职责;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体育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质监、工商、金融、食品药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二)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要责任和目标任务,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将政府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将整合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纳入社会评价(外评价)体系,进行量化赋分、综合考评、责任倒逼。同时健全政府扶持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
(三)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在党政机关、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大力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社区大力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加大对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各类老龄先进典型的命名和评选表彰力度,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和思想准备,构建具有银川特色的现代和谐养老文化模式。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和重点任务分工(随文附后),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工作方案。重点任务分工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与配合责任,按进度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实施意见和重点任务分工执行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区域老年人口构成、规模、养老需求,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服务半径、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 |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 |
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建设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资源,提高设施使用率。 |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计委、文广局、体育旅游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 |
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经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同步移交所在地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 |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5 |
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的引领作用,大力推进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做到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服务项目。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安排1-2名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6 |
采取社会力量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资助并监管的方式,支持企业和电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7 |
采取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和资源整合等措施,加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建设,确保各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能够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8 |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屋等,采取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老年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国土局、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9 |
加快农村老年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 |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卫计委、教育局、文广局、体育旅游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0 |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联谊活动、敬老志愿服务,为农村留守老人以及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帮助。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文明办、妇联、团市委、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1 |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供无偿、低偿的基本供养、护理服务。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2 |
加大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改造力度,提高护理性床位的数量和比重,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工作队伍素质。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3 |
积极探索、适时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或社会组织。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编办、人社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适时实施 |
14 |
公办尤其是新建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先行试点 |
15 |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参与发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饮食服装、营养保健、休闲旅游、文化传媒、金融和房地产等养老产业。 |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卫计委、商务局、工商局、文广局、体育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6 |
鼓励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缔结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家庭医生上门保健咨询、健康状况评估、护理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与社区托老所、养老机构加强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 |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7 |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制定医养结合工作规范标准,构建养老、照护、康复、临终关怀等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8 |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通老年患者绿色通道,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在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 |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19 |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以及养老服务职业培训、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养老服务的具体政策,培育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0 |
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支持其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用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项目。建立养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生力量。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文明办、团市委、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1 |
加强基层老年社会组织建设,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社会活动和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老龄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2 |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逐步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标准和指标评估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老龄办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3 |
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民办养老机构财政补助条件等方面的评估、评审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审计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4 |
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和技能人才。依托院校、养老服务机构和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5 |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将人员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目标。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26 |
养老服务机构要按比例配备护理人员,护理员与失能失智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与自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10。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编办、人社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7 |
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探索设置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
持续实施 |
28 |
持续保障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的投入。按照自治区财政投入的建设资金比例,保证各级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重点用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在建立运行评估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将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适时调整提高。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29 |
建立开办和运营补助机制,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0 |
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由供养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1 |
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农村幸福院经费补助机制,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考核办法。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2 |
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和日间照料中心运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3 |
建立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机构内养老补贴机制。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4 |
为具有本市户籍的散居“三无”老人,百岁老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失独、中度以上残疾等老年人和老年优抚对象,老年市级以上劳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5 |
建立社区居家养老和农村幸福院服务人员岗位津贴制度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6 |
市财政、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建设进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进智能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本着自愿无偿的原则,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安装居家养老服务“一健通”呼叫电话。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7 |
设立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杠杆撬动效应。 |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38 |
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优先提供养老服务业项目用地 |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39 |
认真落实各项养老服务财税优惠政策 |
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局、供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等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40 |
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鉴定经费根据培训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养老服务企业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且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1 |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工资待遇等政策。民办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2 |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养老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3 |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 |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44 |
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 |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保监部门、各保险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45 |
明确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要责任和目标任务,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将政府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
牵头单位:市绩效考核办 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
2015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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