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4〕10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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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发〔2014〕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5日



银川市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大政府补贴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


2.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


3.坚持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原则。


二、保障范围


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行政区域内,自2012年1月1日以后经银川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统一征地(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银川市滨河新区管委会除外),具有银川市常住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低于0.5亩,且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参保办法


被征地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对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并根据被征地时不同年龄段实行养老保险费趸缴。


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


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一次性趸缴15年。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养老金,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费用,由市政府按照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12%的缴费比例承担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一次性趸缴部分按照个人应缴纳总额的50%缴纳。


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一次性趸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帐户。


(二)对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市政府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部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满60周岁的,按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时间(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计算。


四、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规定


1.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男、女均达到60周岁方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二)待遇计发标准


1.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高龄津贴调整政策,执行全区统一规定的取暖费补贴及丧葬抚恤待遇。


2.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银川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5元(基础养老金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死亡上年度银川市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


(三)个人账户退还


1.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结清,由死亡人员法定继承人到市、县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不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趸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帐户的人员)。


2.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全部本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资金渠道


(一)市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一次性趸缴补贴部分,由市财政按规定分3年划拨。


(二)基金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截留、挤占。


六、政策衔接


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逐步过渡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养老保险政策平稳衔接。


(一)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本意见规定,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地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自治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办理。征地后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本意见实施后,根据我市于2006年制定并实施的《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银政发[2006]23号)文件规定,已开展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再纳入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原制度中参保且未领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既可以继续按照原办法参保缴费,也可以自愿选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按照银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老政策衔接办法执行。原制度中的参保且已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在享受原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标准支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职责分工


(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编制养老保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基金监督等工作。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用结算、政府补贴资金申报、社保待遇核定、发放。组织开展养老金资格认证等工作。


(二)辖区人社局、农牧局、征地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联审。


(三)银川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的政府补贴资金,并确保基金有序安全运行。


(四)银川市审计局、监察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五)银川市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审核。


(六)各辖区社保经办中心、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负责被征地农民调查摸底,参保人员资格认定、公示和参保申报工作。


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民生工程,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公安局、农牧局、辖区政府要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八、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广大群众对被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知晓程度直接影响政策落实和工作推进。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政策和工作措施,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自愿参保、积极缴费。在全市营造积极参与、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已经按银川市人民政府银政发〔2006〕23号文件规定,参加了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体衔接过渡办法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的联动机制,严格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由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局、农牧局、辖区政府共同研究制定。


(五)未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而实施的征地项目,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时的财政补贴,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具体方案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辖区政府报请银川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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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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