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4〕88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银政发〔2014〕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及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三部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筹集工作
从2014年起,我市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我市历年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含新建、配建、回购、长期租赁、企业捐赠等方式筹集房源)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自2014年起,廉租住房建设计划项目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自2014年起,我市企业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户型面积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配建比例、资金管理、建设方式等仍按《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规定》执行。
二、资金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市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保障租赁补贴和物业补助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符合廉租保障家庭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和物业服务企业。
三、完善管理制度
(一)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根据保障对象类型,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采取不同保障家庭租金分段计收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保障面积内按公租租金标准执行;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原廉租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执行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为1口人不超过,2口人以上不超过(原廉租住房保障面积2口人以上不超过)。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参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确定,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向社会公布。
廉租保障家庭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以下,属城市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租金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5%以下。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上年度市场租金调查平均值执行。
3.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加强分配管理制度。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家庭,按照银川市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制度,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或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廉租住房建成后,优先解决廉租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并轨后,保障对象申请保障房的条件及程序按原规定执行。
2.住房保障部门应按照避免闲置、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区域分布,向保障对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应在分配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或社会媒体公布,确保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做好联合审核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应联合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财政、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定期联合审核工作,加强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管。
(四)完善保障房退出机制。
保障家庭收入、房产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规定条件,或存在转租等违规行为的,应当退出住房保障范围,确无住房或未退出,仍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银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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