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4〕1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和减免一批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和减免一批行政事业性及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政发〔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营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及各种收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29号)和《关于在全市开展正风提效促跨越实现银川速度向银川效率提升活动实施意见》(银党办〔2014〕3号)精神,银川市决定取消和减免8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16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工业园区共性项目评估报告编制规定及收费办法,免收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小微企业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减免涉及我市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82项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8项。
财政部门 :
1.非税收入类财政票据工本费(应收费单位要求印
制的专用票据除外)
2.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林业部门:
3.绿化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人事争议仲裁费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费
农牧部门:
6.《水产养殖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
7.麻醉药品专用卡工本费
统计部门:
8.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9.统计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质监部门:
10.工本费
(1)制造和修理计量许可证书工本费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工本费
(3)计量授权合格证书工本费
(4)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工本费
11.特种设备检定评审培训考核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2.城市卫生费
交通运输部门:
13.证照类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及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考核证费
(2)教练车牌、证件工本费
14.公路工程监理考试费
市委党校:
15.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
城市管理部门:
16.机动车辆卫生费
教育部门:
17.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费
18.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2项。
质监部门:
1.计量收费
(1)乡镇卫生院及村个体医疗诊所医疗器具检定收费
(2)集贸市场计量器具检定收费
教育部门: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卫生部门:
3.医疗机构评审费
4.母婴保健机构评审费
5.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6.从业人员卫生培训费
民政部门:
7.社团公告费
8.骨灰寄存费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
9.职称评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0.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企业办证免费)
1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国土部门:
12.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三)暂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6项。
外事部门:
1.签发因公出国人员出境证明
2.代办因公护照鉴证费
3.每增加申办一国签证费
4.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
5.签证资料邮寄费
水利部门:
6.河道采砂管理费。
7.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8.《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交通部门:
9.船舶登记费
卫生部门:
10.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11.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12.中药品种保护费
质监部门:
1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仅对执法监督中抽检检验检测费暂停执行)
消防部门:
15.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公安部门:
16.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17.犬类准养证
18.自行车执照工本费
残联:
19.康复费(不含药品)
园林部门:
20.植物调运检疫费
规土部门:
21.土地证工本费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
22.劳动能力鉴定费
23.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
法院:
24.复印费
文广部门:
25.资料查询费
红十字会:
26.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四)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项目11项。
农牧部门:
1.兽药检验检测费
卫生部门:
2.卫生监测费
食品药监部门:
3.药品检验费
4.医疗器械、制药器械检验费
5.医疗器械产品(无源A类)检测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
6.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7.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质监部门:
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仅对中小微企业)
10.计量收费(仅对中小微企业)
公安部门:
11.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70%收费
(五)行政事业性转经营性收费项目15项。
农牧部门:
1.农药实验费。
2.渔业环境监测和水产品质量检测费。
卫生部门:
3.医学教育进修培训费
4.卫生救护培训费
财政部门:
5.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费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
7.财务人员培训费
旅游部门:
8.旅行社经理培训费
9.旅行饭店管理人员培训费
供暖企业:
10.供暖增容费
市委党校:
11.业大、函授学费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
12.技能培训费
13.网络培训收费
14.人才服务收费
青少年宫:
15.暑期学前班、艺术班培训收费
(六)暂停的政府性基金项目1项。
水利部门: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二、降低中介服务(经营性)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规定标准70%执行)。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执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执行)。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执行)。
(五)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根据项目投资额,分别按现行标准100%、80%、60%、40%、20%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执行)。
(七)安全评价收费(按规定标准80%执行)。
(八)城市远程消防监控服务收费(按规定<试行>标准80%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九)防火材料鉴证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80%执行)。
(十)建设消防设施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80%执行)。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80%执行)。
(十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80%执行)。
(十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收费(按规定标准80%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十四)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按规定标准80%执行)。
(十五)森林司法鉴定收费(按规定标准80%执行)。
(十六)律师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90%执行)。
中介服务采取企业自愿委托或招标方式,不得指定或强制服务。
三、调整工业园区共性项目评估报告编制规定及收费办法
为加快各工业园区项目评估、核准进度,减少审批环节和减轻投资者经济负担,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各工业园区进园项目共性评估报告,如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压覆文物调查等,作为企业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费用由各级政府支付。在原厂址扩建的工程,依据上一期工程论证和审查结果,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不再重复编制类似报告和收费。
四、免收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经费保障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减免和暂停征收后,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安排。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执行前,企业欠缴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原标准由相关部门收缴,并按照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通知》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免征、暂停项目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再研究恢复或取消。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