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4〕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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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政发〔2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吸取青岛市“11·22”输油管道爆燃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燃气用户及燃气管线数量激增,目前,全市燃气用户已经超过50万户,仅宁夏哈纳斯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就已敷设天然气高、中、低压管线(线)2400公里,其中有680多公里钢制埋地管线已接近或达到寿命终点,平均每百米管线就有1.9个腐蚀点,有近10万户燃气计量表具等配套燃气设施严重老化,未及时更换。各类地下管线由于建成时间久、分布范围广、错综复杂,整治难度大,占压、锈蚀、老化、超期服役等安全隐患突出,2011年以来,我市相继发生多起燃气泄漏、闪爆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经济损失严重,集中暴露出我市燃气企业及燃气用户在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仍存在着较多安全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一定要始终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深化安全监管体制建设,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清醒判断当前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松懈麻痹思想,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分析燃气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排部署,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城市燃气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城市燃气管理责任体系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守土有责”,把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及监管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加强辖区内燃气工程建设、经营市场、设施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对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会同发改、规划等部门抓好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核准,加强燃气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企业的管理;强化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并做好燃气设施配套工程的备案验收。对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投资阶段的管理工作,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银川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核准建设项目。国资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国有燃气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规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燃气设施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规划部门要结合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认真落实《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各项规定要求,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口。国土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项目用地等土地审批时应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施工安全监管,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线位图进行施工作业审批,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牵头组织电力、通信、燃气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现场勘验,严防因盲目施工导致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发生。质监部门要根据燃气企业规模,建立气瓶管理系统,加强压力容器及其充装设施的监控,严格《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查和核发,对违法充装、使用不合格气瓶行为进行有力打击。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使用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开展对宾馆、饭店、商贸建筑等公共场所城市燃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并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城管部门要协助燃气企业对非法占压燃气设施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实施经营许可,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押运员)证,确保三证齐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燃气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超速、无证、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燃气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安全巡查、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准则计提管线折旧,用以维护更新管线设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


三、加强监管,全面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规范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行为。城市燃气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银川市燃气专项规划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并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审核手续。燃气企业不得跨区域重复建设燃气管线设施,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经燃气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确保城市燃气地下管线安全稳定运行。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强化城市燃气地下管线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对其自有产权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确保安全运行。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质量检测制度,切实加强地下燃气管线的安全监测和管理,充实巡检队伍,落实巡检工作责任制,要定期进行运行状况安全检测,特别是对运行10年以上的城市燃气设施,要定期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隐患风险级别和人口稠密度,对已接近或达到使用寿命或严重老化的钢制埋地管线和超期服役的燃气表具等配套设施进行分期改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今后,凡新建和改造的地下燃气管线一律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管材,逐步提高我市地下燃气管线安全运行质量,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城市燃气设施的保护与安全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的管控,严格落实城市燃气设施保护措施及监管责任,防止燃气设施被外力损坏。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管线敷设、开挖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燃气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后,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指导下方可施工;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向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报告,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确因施工需要拆改、迁移燃气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协商同意后,报市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经报备而盲目施工造成城市燃气设施损坏的,要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燃气管线的安全保护,严禁违章占压。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燃气企业对全市范围内燃气管线上的违章占压物进行逐一摸底排查,并根据摸排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定时限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杜绝形成新的违章占压。对已形成占压的,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统筹协调解决。对执法涉及面广、难度大的,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强大合力,坚决彻底地予以整治。对管线违章占压情况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市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四)积极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要积极推广应用燃气安全技术装置,主动防范燃气安全事故。要在燃气储存、灌装等场所内安装燃气泄漏自动监测和报警系统,在场(站)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调压站(柜、箱)等设备要增设超压切断装置。在单位用户、使用燃气人员密集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要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使用燃气的大型商贸建筑、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要设立燃气集中监控装置并负责维护管理。要积极引导居民用户选择符合国家标准且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燃气器具,不提倡使用无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壁挂炉等设备。要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用户隐患原因及整改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居民用户,可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采取限制用气措施。


四、密切配合,构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社会化网络


(一)健全监管网络。各县(市)区政府要着力构建燃气安全区域管理网络,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燃气安全监管网络。要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市安委会要根据我市燃气安全管理现状,及时修订完善《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实施。


(二)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监管,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举报、投诉危害燃气安全行为的受理机制,强化社会化监督,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建设、国资、交通、水务、供电、电信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建设工程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对涉及地下管线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摸清施工地域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后方可施工。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因施工不当、野蛮施工而导致的燃气泄露事故发生。


(三)强化安全教育。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城市燃气企业要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和有效载体,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做到燃气安全家喻户晓,切实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新闻媒体要开展经常性的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银川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规范使用、维护安全的浓厚氛围。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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