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3〕12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工业企业扩大销售扶持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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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工业企业扩大销售扶持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3〕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重点工业企业扩大销售扶持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4日

 

 

 

银川市重点工业企业扩大

 

销售扶持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为应对当前市场低迷态势,鼓励和支持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根据自治区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关于促进全区重点工业企业扩大销售的通知》(宁工经办发〔2013〕10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企业范围

 

列入自治区促进扩大销售扶持企业名单之内的市域内企业,宁东基地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除外。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金属镁、金属锰、味精按照销售额的1%予以扶持;铝板带箔、双氰胺、石灰氮按照销售额的1.5%予以扶持;数字化仪表、高低压开关柜、工业调节阀、煤机、电机、风力发电机、光伏组件按照其销售额的2%给予扶持。

 

三、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资金总额:目前,我市列入自治区促进扩大销售扶持企业名单的企业共有5户。初步测算,约需奖励资金450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75%,即3000万元;我市承担25%,即1500万元。

 

我市资金来源:银川市财政承担80%,即1200万元;企业所在县(市)区承担20%,即300万元。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生产企业于每季度后一个月5日前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财务报表及产品产量表(报统计局报表);

 

4.产品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报送的票据和资料进行初审,并于当月8日前,联合将审核后的资料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拨付:资金拨付原则上一个季度拨付一批。自治区奖励资金到位后,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各县(市)区按照文件要求随后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各生产企业要按照要求,确保提供资料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伪造票据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享受扩大销售政策资格,追回已经享受的扶持资金。

 

(二)各生产企业要借此次契机,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延长产业链,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统筹应承担资金。并于每季度后一个月18日前将资金落实情况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四)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市)区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资金落实不到位或拖欠的予以通报。

 

六、实施期限

 

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根据工业经济增长和市场需求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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