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3〕18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银政发〔2013〕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6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会议组成
第三条常务会议成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分管政务、督查工作的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按照分工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银川警备区领导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会议任务
第五条常务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中央、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中央、自治区、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委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研究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变更,以及年度计划外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安排和财政预算外的重大资金安排;
(七)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九)讨论决定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汇报事项;
(十)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惩处决定;
(十一)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第四章会议议题
第六条拟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各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应先行召开专题讨论会,对议题内容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召开讨论会应提前将议题草案印送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接到议题草案后应研究提出明确具体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召集人。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在讨论会前将议题草案印送各相关单位致使参会单位未能形成书面材料的,各单位在讨论会上发表口述意见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印章交会议召集人。议题经充分讨论,形成需要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基本一致意见后,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市长同意后,列入常务会议议题。未经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分管副市长的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并形成基本一致意见的议题,不得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第七条列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情况说明,包括:议题背景、政策依据、主要内容、讨论中的分歧意见、需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如法律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和听证报告、调查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市政府办公厅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轻重缓急,提出常务会议议题安排方案,明确会议议题、汇报单位、列席单位,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阅同意后,报市长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上会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该议题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十条 各部门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重点汇报议题的核心内容、分歧意见、需要常务会议裁决的事项。
第五章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讨论议题时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市政府书面报送变更意见的政策依据或原因。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市长或受市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记录。应详细完整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政府办公厅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会议纪要发放范围为会议议题所涉及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形成文件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需要相关部门执行而会议纪要中又没有明确记载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致函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督查落实情况形成专报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出席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退回,如确需要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向外泄露。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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