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3〕176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政发〔2013〕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9日
银川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困难,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存权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患重特大疾病的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核报、社会帮困和辖区民政局救助后自付医疗负担仍然过重,政府和社会对其给予的专项帮助和服务行为。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坚持社会保险、政府救助、家庭自救、社会互助、亲属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救急、救难、便捷的原则;坚持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人员范围
第四条 重特大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银川市户籍且家庭生活困难、患重特大疾病,经医疗保险和辖区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社会救助后仍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享受城乡高龄老年人津贴人员(以下简称高龄老人);
(三)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家庭年总收入低于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费用5 0%以下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五)情况特殊需要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病种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病种为: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和急性肝坏死)、脑血管病的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要脏器破裂、重度颅脑损伤、急性消化大出血、苯丙酮尿症、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以及必须进行放化疗非住院治疗等费用巨大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救助的其它疾病。
第六条 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社会帮困和辖区民政部门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救助。
(一)城乡低保对象、高龄老年人。年医疗自付费用在1~3万元(含3万元)的,按40%给予救助;年医疗自付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年医疗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55%给予救助。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年医疗自付费用在1~3万元(含3万元)的,按25%给予救助;年医疗自付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35%给予救助;年医疗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
(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年医疗自付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15%给予救助;年医疗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救助。
(四)符合参加医疗保险条件,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按住院总费用扣除辖区医疗救助费用后余额的6%予以救助。
(五)个人年自付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年给予一次救助,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六)因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情况极其特殊的救助对象,可不受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最高金额的限制。
(七)下列行为产生的费用,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在实施医治过程中未选择国产普通型耗材的;
2、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犯罪、医疗事故、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
3、安装假肢、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型、配镜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申请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年度医疗费用情况及医疗保险核报和已享受医疗救助情况,经辖区民政局对救助对象类别、已救助情况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银川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城乡低保户、高龄老人,提供户口薄、身份证、低保证、高龄津贴证、居民医疗保险卡、参保缴费凭证、医疗诊断证明、年度医疗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除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居民医疗保险卡、参保缴费凭证、医疗诊断证明和年度医疗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外,必须出具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
(三)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除提供户口薄、身份证、居民医疗保险卡、参保缴费凭证、医疗诊断证明和年度医疗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外,必须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第八条 辖区民政局负责对救助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做出是否予以救助决定。
第五章 救助资金保障
第九条 银川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市辖三区由银川市本级按照银川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两县一市所需资金由两县一市财政解决。
第十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者列支其他费用。
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重特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划拨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三区救助进度审核后核拨。
第十二条 辖区民政局每年向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报送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媒体和社会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审批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金的,由辖区民政局追回已领取的救助资金并取消其申请医疗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 民政工作人员在实施重特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救助资金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救助标准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按照国家、自治区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三区,两县一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 1月 1 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