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3〕120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9-01-21 00:41:51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银政发〔201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扶持青年大学生在银自主创业,引导青年大学生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工商准入门槛

 

简化登记手续,实行工商注册登记“零收费”和企业注册登记“3天办结”;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允许资金不足而其他前置许可要件齐全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三年内到位;拓宽出资方式,允许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债权、林权、持有的股权等作价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70%。

 

二、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担保金

 

由市财政每年投入200万元,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担保金,纳入银川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青年大学生贷款担保。取消户籍限制,将贷款扶持对象扩大到在银依法注册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国家限制类行业除外);进一步降低反担保条件,允许具有稳定收入的个人(亲属)或经营一年以上且稳定发展的企业提供担保;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对领办的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青年大学生为法人代表),根据其所占企业股份、生产规模、生产需求和经营状况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期内给予贴息,贴息标准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川市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管理,用于支持青年大学生创业,对符合担保政策的,纳入贴息范畴。

 

三、实行创业资金补贴

 

在本市首次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市级创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4000元创业补贴;鼓励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在本市首次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创业的青年大学生,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成交金额3万元以上的,经市级创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2000元创业补贴。

 

四、评选优秀创业项目

 

由市级创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评选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且投入运行的优秀创业项目,经评审通过每个项目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优秀科技类、文化创意类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自治区资助资金的,给予上级资助金额30%的配套,配套资金不高于3万元。

 

五、支持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

 

对符合18-35周岁,工商注册在1年以内的创业项目,可给予为期3年的3-5万元无利息、无抵押、免担保的YBC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对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扶持的项目,每个给予3000元评审辅导补贴。

 

六、搭建创业孵化平台

 

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青年大学生创业苗圃、创新创业孵化园(基地)。凡吸纳入驻20家以上青年大学生企业的创业苗圃、创新创业孵化园(基地),并对入驻的青年大学生企业给予场地减免和提供孵化服务的,经市级创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30-150万元资金补贴。

 

七、大力推进创业培训

 

制定青年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为我市青年大学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加大大学生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力度。适时开展电子商务等适合青年大学生创业的培训课程。认定一批有条件的企业作为创业实训定点基地,对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的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青年大学生进行3-6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创业实训基地按接受符合条件的实训人员数量给予实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八、优化创业服务

 

进一步扩大银川市创业导师队伍,聘请企业家和有关专家,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一对一”陪伴式的导师辅导。积极落实对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对符合政府采购的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向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将青年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纳入“银川市小微企业服务超市”的服务范围,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财税、融资、法律、事务代理等全方位服务。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职能作用,为青年大学生创业提供信息咨询、组织联络、宣传推介、项目衔接、融资贷款等服务。

 

九、附则

 

(一)本意见所指青年大学生为:在银川创业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或毕业3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生。

 

(二)在银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企业的,必须由青年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不得低于企业资产的30%。

 

(三)本意见中有关青年大学生创业后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期限,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本意见由市创业办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现行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本意见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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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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