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3〕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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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银政发〔2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3月28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4 月18 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银川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各项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建成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新型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加强绩效问责,形成行为规范、权责一致、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身作则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统一思想,集中智慧,凝聚力量,形成合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进和创新管理方式,增强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七、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政府常务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各类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提出建议,由市长决定。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并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


十一、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外出(请假)期间,按照市人民政府无缺位工作制度,其工作由其他副市长代管。


十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四、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强基础、保增长、调结构、增效益、重民生,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节能减排,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充分、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五、严格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十七、强化公共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性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八、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决策机制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十、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社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应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资金问题的,部门不得擅自作出决定,须提交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市编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确保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执行。


二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报请立项的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十七、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以确保统一。


二十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并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十九、对涉及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责任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三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行综合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健全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运用电视网络问政等有效形式,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银川市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并在《银川政报》刊登,《银川政报》刊登的公文为标准文本。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除涉密以外,应及时在银川市党务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系统上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银川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对外公布。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的处理情况等。办好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博银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四十一、加强政务服务建设,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完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推进简政放权和 “三减两提高”( 减程序、减费用、减时间及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推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和“全程代办制”。


第八章 工作部署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各部门按照《市委工作要点》、《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进一步细化任务,抓好落实。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市)区长、市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自治区驻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银川警备区,市委有关部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分析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政府工作报告》;


(六)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银川警备区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中央、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中央、自治区、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三)讨论决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委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六)研究银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变更,以及年度计划外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安排和财政预算外的重大资金安排;


(七)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九)讨论决定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汇报事项;


(十)研究银川市城市规划和土地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惩处决定;


(十二)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


(十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四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部门报请分管副市长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等,不得提交常务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十九、因故不能参加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参加会议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五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长或副市长的委托可召开专题会议。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会议要规范程序。


(一)凡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


(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人民政府做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商一致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应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视情况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此类会议一般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安排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部门和县(市)区负责人可参加;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内业务会议,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出席,不安排县(市)区负责人参加。各类会议一般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和合影。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程序统一办理,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严禁公文多头报送,除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上报的重大请示或报告,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分管政务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报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秘书长审核后,由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事关重大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事关重大的,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五十七、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名或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报文。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及时牵头会商,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公文网络接收系统,加快网上无纸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水平。



第十一章 决策执行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策。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决策。


六十一、负责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督查,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由市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和专题会决


定的事项;


(四)上级党委、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的公文,要求市政


府及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五)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上级领导、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


况;


(七)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新闻媒


体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和建议。


市政府督查室通过对政府决策的督办检查,及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建议,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


六十三、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监察部门要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对决策事项的提出或者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问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所到之处,不得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欢迎标语。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超标准用餐,不收受礼品。


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六十八、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剪彩、奠基、首发式、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不为商业性单位和活动题词题字,不发贺信、贺电,未经批准不出个人专著,不为个人著作作序。


  六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本部门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分工统一安排。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举办活动,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邀请自治区领导同志出席。


七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市委、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新闻报道稿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种外事活动,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给市人民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七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必须首先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认为应由市委研究决定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各部门不得越级上报。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自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在管好自己的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通过正常途径向市人民政府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常务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长审批。部门其他负责人外出,应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并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七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各部门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章 附则



七十七、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


七十八、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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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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