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3〕5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的通知
银政发〔201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0日
银川市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市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银川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本市已建成覆盖市区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分布状况,将全市分成不同的3个区域,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分区预报。
二、空气质量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每日通过网站(http://www.ycepa.gov.cn/)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六项空气污染物监测小时浓度值、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市民可通过银川环保网、环保微博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保局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微博等宣传媒体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方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我市将空气重污染日分为三级,具体分级为:
重度污染日(黄色):两个及以上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
严重污染日(橙色):两个及以上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以上500以下。
极重污染日(红色):一个或多个区域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
当空气质量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由市环保局报请市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对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
四、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质量结果,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由于沙尘暴或监测仪器设备故障造成的重污染日应急措施不适用本预案。
(一)重度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通过网站、电台、微博等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1)倡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增加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及堆场的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加大城市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控制重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严重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通过网站、电台、微博,城市电子显示屏等媒体,每2小时发布每个区域的空气质量现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实施车流分流方案;黄标车、大型机械工程车限制进入城市人口密集区。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对市区及周边区域的建设工地、拆迁工地、渣土堆场、城市主干道等重点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洒水频次,对露天堆场强制予以封闭或遮盖。
(5)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对城市主干道进行晒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减少至计划开挖量的50%。
(3)停止建筑拆除工程。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
(5)火电、建材、石油、化工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15%。
(6)银川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减少公务用车使用频次,公车使用率减少15%。
(三)极重污染日
1.健康防护措施。通过网站、电台、微博,城市电子显示屏等媒体,每小时发布每个区域的空气质量现状;电台每小时播报污染现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建议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对市区及周边区域的建设工地、拆迁工地、渣土堆场、城市主干道等重点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加大洒水频次,对露天堆场强制予以封闭或遮盖。(6)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增加对城市主干道、人口密集区域道路的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8)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9)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在空气达到极重污染的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每日不少于1次,燃煤锅炉必须每日加碱,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3)停止建筑拆除工程。
(4)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3次以上。
(5)实行车辆分流方案;黄标车、大型机械工程车禁止进入市区人口密集区;实施机动车限行、分流措施,减少进入市区机动车数量。
(6)火电、自备电厂、建材、石油、化工行业、冶金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
(7)供暖锅(茶)炉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前提下,下调负荷;提高供暖锅(茶)炉燃煤煤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燃煤进行更换。
(8)露天烧烤店停止营业。
(9)市域内燃煤电厂实行限制煤质、限制煤量、限制排放的“三限”措施。
(10)银川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
五、预案执行的停止
当连续两日环境空气质量(AQI)指数低于200时,由银川市重污染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停止执行指令,各单位停止执行预案。
六、组织保障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成立银川市重污染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杨有贤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教育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及各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协调解决应急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日应急联动机制,具体组织实施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日应急实施方案,报办公室备案,并在出现重污染日时组织落实。
当出现重污染日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及时向公众发布污染信息,提醒公众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号召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当出现严重污染日或极重污染日时,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中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广大市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要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附件:银川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执行单位职责
银川市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预案执行单位职责
市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控制质量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市各部门、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空气重污染应急方案;向市空气质量重污染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方案执行情况;负责协调本辖区强制减排措施的落实。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在重污染日及时发布污染物监测结果,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负责工业企业煤质检查、主要污染物强制减排措施的落实。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监督施工单位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负责施工工地强制减排措施的执行。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负责机动车分流、限行等工作措施的落实;负责机动车强制减排措施的执行。
市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负责道路扬尘、渣土运输与堆场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露天焚烧、烧烤等行为的检查;负责道路扬尘、露天烧烤等强制性措施的执行。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在重污染日时实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以及户外活动。
市工信局负责配合市环保部门实施工业企业燃煤煤质的监督检查;负责燃煤电厂限制煤量措施的落实。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向领导小组与各相关部门提供气象数据及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供热锅炉负荷的调整与限煤措施的落实,配合做好供暖锅(茶)炉煤质的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预防与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知识宣传,为公众介绍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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