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2〕9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2〕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办法》、《银川市增加统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银川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发放办法》、《银川市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实施办法》、《银川市统筹城乡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办法》、《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助学救助办法》和《银川市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银川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办法
为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社会保障力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镇“三无”人员因肢体、精神、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生活困难和医疗救助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重点原则;把保障城镇“三无”人员生活和医疗救助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二、“三无”人员的界定
“三无”人员,是指具有银川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扶、抚)养人,或者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法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
银川市民政局是全市“三无”人员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是本辖区内“三无”人员的认定机关。
三、保障措施
(一)生活保障
按照“尊重自愿、分类保障”原则,对城镇“三无”人员中生活不能自理、失能或存在严重困难、有意愿集中供养者,按照略高于五保供养标准,全部送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市政府对三区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补助金由市财政局列入民政救助年度预算,供养机构持所在区民政部门批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养机构签订的供养协议向 “三无”人员户籍所在区民政局申报、审核,市民政局经复核无误后直接拨付供养机构。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区自行解决。
(二)医疗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为集中供养“三无”人员办理医疗保险。
集中供养 “三无”人员患病住院医疗费经医疗保险核报后,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承担。对因病需要特殊护理的“三无”人员所发生的护理费,由各供养机构根据实际,报送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三)供养机构保障
各县(市)区兴办的养老福利机构必须突出其社会公益性特点,要优先安置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在保证“五保”、“三无”人员供养前提下,可从事社会代养。各县(市)区政府养老福利机构的办公经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 “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有意愿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的审批与救助金的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无”人员的安置。
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三无”人员,由本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无申请能力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供养申请;
(二)“三无”人员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无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
(四)无生活来源证明材料;
(五)无法定赡(抚、扶)养人证明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后,安排供养机构并签订供养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服务保障
接收“三无”人员的养老福利机构,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抓好院内环境卫生、饮食安全、治安保卫等工作,为“三无”人员提供贴心服务,实现 “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的目的。
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去世后,所留遗产由县(市)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六、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两县一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增加统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1]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的对象和标准
在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我市60周岁以上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5元,增加后每人每月95元。市辖三区增加的费用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15元(60%),市辖三区政府承担10元(40%)。两县一市增加的费用由县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统筹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支付丧葬补贴标准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增加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市辖三区所需费用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两县一市所需费用由县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资金来源
银川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增加基础养老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辖三区政府承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在预算转移支付中直接划转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本办法自2012年 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制度,着力提高城乡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银川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下简称“低保”)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城乡贫困重度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救助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低保证明(原件),通过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3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按照救助标准及时发放生活救助津贴。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救助对象管理
对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并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等手续。
五、资金保障
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津贴所需资金,市辖三区由银川市本级按照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救助津贴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两县一市按此标准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救助对象的审定和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检查、审计等工作,确保救助津贴所需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银川市重症精神病患者集中托养实施办法
为有效解决我市有暴力行为或行为严重失控精神病患者的生活、医疗救助困难,防止和减少重症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救治与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症精神病患者托养范围
在银川市长期居住,有银川市户籍,无监护人或监护人难以监护的下列重症精神病患者,可以进行托养:
1、攻击、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自残行为的;
2、有恶劣打、砸、抢行为,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
3、行为完全失控,严重影响社会道德和风俗的;
4、县(市)区民政部门认为必须进行托养的其他精神病患者。
二、托养协议
对符合条件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经申请、审核和审批后,可由监护人与治疗精神病的专门医疗机构、福利机构(以下统称为托养机构)签订托养协议,实行托养。
托养协议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可根据托养人员病情,进行续签。
托养实行动态管理,经诊断托养人在托养期间病情稳定或治愈的,托养机构认为无需继续托养的,由托养机构通知监护人必须在5日内接回,保证被托养人权益不受侵犯。原托养协议自行解除。
三、托养人员的生活保障
托养人员的生活费,由托养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纳入城市低保,并在低保标准基础上上浮30%予以解决。按照托养机构的生活费标准,在扣除托养人享受的低保待遇之外的差额部分,对有监护人且监护人有能力支付的,由监护人承担;对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无收入、没有支付能力的,由托养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临时救助中予以救助。
四、托养人员的医疗保障
实行托养人员,对有监护人的,由其监护人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无监护人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托养人员托养期间的医疗费用,可由托养机构从财政部门给予的社会救助资金中先行垫付;垫付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先行支付,年终结算。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核报后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支付。
五、实行托养人员的申请程序
对确需托养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由监护人向患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患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托养申请;
2、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医学诊断证明;
3、需托养重症精神病患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4、需托养重症精神病患者攻击、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证明材料或严重自残的事实证明材料;从事打、砸、抢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行为完全失控严重影响社会道德、风俗行为的事实证明材料;
5、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6、及时支付托养人生活费和托养人治愈或病情稳定后按时接回的承诺书;
7、审核、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认为应进行托养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托养的,由申请人送托养机构,不属托养对象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六、托养与解除
经审批同意托养的,由其监护人(乙方)与托养机构(甲方)签订托养协议,明确托养时间、救治要求、送托和接回条件及双方权力与义务。甲方负责托养人员诊治、生活和托养期间管理,不得虐待或放弃治疗;乙方负责托养人员的费用结算。
托养机构对托养协议将满但托养人员病情没有好转,认为要继续留院救治的,应在协议期满前60日告知监护人,做好协议续签和费用结算等准备工作。没有在规定时间告知的,不得终止救治或将托养人送回;监护人在得到告知后,没有及时进行协议续签和费用结算的,视为默认,原订协议自然生效,在已延长的协议期内或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义务、不按时接回病情稳定或治愈的托养人的,托养机构可通过诉讼程序或向送养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领导与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重症精神病患者托养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保障资金落实。各乡(镇)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托养范围要求,严格审查,坚持标准。对随意放宽条件、弄虚作假、徇私枉法,侵犯托养人人身权利或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监护人为规避赡(扶、抚)养法律义务,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履行监护义务致使托养人滞留托养机构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已支付的救助资金;各托养机构,对托养人不进行认真救治,殴打虐待托养人、搭车开药、过度救治(延长托养时间或过度用药)、虚列费用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民政部门可取消其托养定点资格,拒绝支付托养人救治以外的费用;各级民政、财政、人社、残联、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协作,保证重症精神病患者托养工作顺利进行。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统筹城乡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办法
为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保障体系,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让老年人都能够安享幸福晚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09]13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银川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和城市家庭中80岁以上无基本养老金的老年人(基本养老金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不含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均属于津贴发放对象
二、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
现行政策中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是80-89周岁为每人每月255元,90-99周岁为每人每月300元;农村高龄老年人津贴是80-89周岁为每人每月110元,90-99周岁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的城乡高龄老年人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350元。
统筹城乡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津贴标准后,取消城乡差别,实行城乡一体化,农村高龄老年人津贴参照城市高龄老年人津贴标准执行。
三、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津贴档案,要按照宁民办发[2009]49号通知要求,参照《宁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宁民办[2004]31号),做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档案资料齐全,并与城乡低保实行分帐管理。
四、资金保障
高龄老年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城乡低保资金配套比例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两县一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高等教育阶段助学办法(已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接受高等教育进行有效帮扶,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帮扶对象
凡具有银川市常住户口,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且被一本、二本(含民族预科)和高职(专科)院校正式录取的,均给予帮扶。
国家军事院校及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原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因助学措施较为充分,机制较为完善,此类学校学生不再予以帮扶;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救助的学生也不再予以帮扶;上学期间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改善退出低保的或中途退学的,从退出低保和退学之时终止帮扶。
二、帮扶标准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子女考入本科(一本、二本)院校的(含民族预科),第一学年帮扶6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个学年帮扶3000 元;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子女考入高职(专科)院校的,第一学年帮扶50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每个学年帮扶2000 元;
3、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银政发【2006】46号)精神,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中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上述帮扶标准基础上,入校当年一次性增加1000元帮扶资金。
三、帮扶程序
当年考入国家国民教育系列本专科院校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申请“助学救助金”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领取低保金银行存折、残疾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成绩单(以上证件一律为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申请,由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审核后报辖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复审,符合条件的,按照标准给予帮扶。
自第二学年后的帮扶资金,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于每年的6月10日至8月20日到户口所在地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申请,经审核后报辖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复审,符合条件的,按照标准给予帮扶。
四、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子女助学帮扶资金分别由市、县(市)财政纳入预算。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两县一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费补贴办法(已废止)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优惠政策相配套,临时救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核拨工作;供热部门负责做好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供热工作。
(二)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分类补贴、鼓励就业。对城乡低保对象,以享受低保标准为依据,以“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和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等为重点,实行分类补贴,同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优抚对象,以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部分生活较困难重点优抚对象为重点。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就高不就低。对城乡混合共同居住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家庭,以补贴对象享受标准较高一方为主要依据给予补贴,不重复补贴。
二、补贴范围
(一)市辖三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二)市辖三区享受孤儿养育津贴的孤儿、农村散居五保户;
(三)市辖三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1至4级伤残军人。
三、补贴标准
(一)城市集中供热采暖费补贴标准
1、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家庭月人均补差全额低保金的家庭,按当年冬季采暖费标准,给予住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补贴;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给予补贴;
2、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占低保标准75%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现行低保标准200元以上),年度给予一次性采暖补贴700元/户;
3、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占低保标准50%以上-75%以下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现行低保标准132元以上-200元以下),年度给予一次性采暖补贴500元/户;
4、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占低保标准50%以下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现行低保标准132元以下)、民政部门因特殊情况(如重病等)将家庭中一人纳入低保范围的、补贴对象与亲属共同居住的,年度给予一次性采暖补贴300元/户;
5、城市低保户中有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补贴100元/户。
6、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1至4级伤残军人,按照当年采暖费标准全额补贴。
(二)城市非集中供热采暖费补贴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家庭月人均补差全额低保金的家庭,年度给予一次性采暖补贴800元/户。
2、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占低保标准75%元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现行低保标准200元以上),年度给予一次性采暖补贴500元/户。
3、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占低保标准50%以上-75%以下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现行低保标准132元以上-200元以下),年度给予一次性采暖补贴400元/户。
4、家庭月人均补差标准占低保标准50%以下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现行低保标准132元以下)、民政部门因特殊情况(如重病等)将家庭中一人纳入低保范围的、补贴对象与亲属共同居住的,年度给予一次性采暖补贴300元/户;
5、城市低保户中有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补贴100元/户。
6、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1至4级伤残军人,年度给予一次性采暖补贴1000元/户。
(三)农村低保户采暖费补贴标准
1、农村低保家庭年度给予一次性采暖补贴250元/户。其中农村散居五保户按照5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贴;农村低保户中有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按照3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贴;
2、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1至4级伤残军人年度给予一次性补贴300元/户。
(四)孤儿采暖费补贴标准
享受孤儿养育津贴的孤儿年度给予一次性补贴400元/人。
四、补贴程序
采暖费补贴对象,由户口所在地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市民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审核,按照采暖费补贴标准进行分类造册,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辖区民政局审批,并于当年12月1日前报市民政局复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核准,按补贴标准通过低保金和定期抚恤补助金发放渠道,直接打入个人账户。
五、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费补贴资金分别由市、县(市)财政纳入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为确保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费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不低于6万元的工作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
六、采暖补贴标准的调整
城乡低保户和部分优抚对象冬季采暖费补贴标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采暖价格上涨适度调整。
七、适用范围
本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两县一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