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3〕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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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6日


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


为加强城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推进我市地名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适应“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及《宁夏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从城镇地名建设的整体定位入手,强化地名的层次化、系列化、标准化;在稳定性、原位性、继承性的基础上适度变通;体现地名的时代性、地方性、指向性、指位性、文雅性、标志性、纪念性和民族性。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城区住宅区、建筑物、道路、桥梁、广场、公园、沟渠、公交站点等地名的命名、更名。


三、通名命名


(一)通名的概念及命名原则


通名是象征地物或地域单元类别属性的通用名称。通名命名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银川市政府有关规定,体现规范化、系统性、层次性、稳定性、通用化等原则,并尽可能地保持地域特色。通名是地名的有效组成部分,各类地名都必须使用通名。不得单独使用通名。通名必须放在地名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间。对未经区、市两级政府核准而擅自使用的地名通名,应予以纠正和规范。


(二)道路通名


1、新建东西向道路,横断面为2车道以上的称为路;新建南北向道路,横断面为2车道以上的称为街;有景观意义的双向6车道以上道路,可称为大路(东西向)和大街(南北向);横断面为2车道以下的道路,不论走向,均称为巷。


2、地下通机动车道路一律称“隧道”,地下人行道路一律称“地道”;高架道路一律称“高架路”。


3、长度超过4千米的街和路,可以以方位词(东、西;东、中、西;南、北;南、中、北)区分段位,方位词标记在通名字词之前。


4、与其他道路交汇的巷道可适当分段,分段方法如前。


5、走向相平行的各路分段位置,以相交道路、河流、铁路等统一分界,以体现规律。


6、低级道路不能成为高一级道路的分界。


7、原有城区道路延伸的,使用原道路名称。


8、已有道路通名或分段与本办法相悖的,按照“老地名老办法”执行。


(三)桥涵通名


桥梁指横跨水系或其他物体并连通道路的高架建筑物。根据功能差异和规模大小,分别赋予以下通名:“大桥”、“桥”、“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等。


1、大桥:总长≥100米或单跨跨径≥40米的各种桥梁。


2、桥:跨度≤60米的公路、铁路、街路上跨水域或其他地物的桥梁。


3、立交桥:互通式或非互通式、可行驶车辆的立体交叉桥


4、天桥:跨街人行桥。


5、涵道:桥梁下部的通道。


6、隧道:公路或铁路的地下通道。


7、现有不符合本规划通名的桥梁,其名称应预以调整。


(四)住宅区通名


1、小区:占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2、园:为一般性的一级居住区,绿地面积应达到30%以上。亦可作为二级住宅区通名。


3、花园:有较多人工景点和绿地的住宅区,其绿地率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40%,集中式绿地面积不少于2千平方米,方可用花园作通名。


4、大院、院:通常指集居住、疗养、办公等为一体的住宅小区。原企事业单位家属院在原地翻建以后,可以保留使用该通名,以体现地名的文化沿革。


5、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单体住宅楼或楼群。


6、别墅: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连体或分体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地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7、村、乡:指农村乡镇聚落。可以在新型的城镇化区域,为保留老地名而使用村、新村、庄、村庄等有浓郁农村色彩的住宅区地名。


8、里、庄、山庄、榭、湾、塘、岛、半岛、居、庐、轩、坊、舍、堡等均可以作为住宅区地名通名,但必须名符其实。


9、不重叠使用通名,如某某园小区、某某公寓小区等。


10、对面积较大的住宅区还需分块命名的,二级住宅区可选用“区”、“园”、“院”、“邸”、“庭”、“宅”等作通名,可以在通名前加注东、南、西、北、中等方位词。


11、不得以无通名名称命名新建住宅区。


12、同一住宅区下的二级或三级住宅区,应采用统一的命名风格,尽可能体现地名的系列化和层次化特征。


(五)公共绿地、休闲地通名


1、广场:用以命名供城中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正常情况指整块宽阔、通敞且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露天公共活动场所。


2、花园:面积较小、绿化程度较高的开放性公园或私人园林。也用于指代绿地率40%以上的住宅小区。


3、公园:指城镇区域供公众休憩、游玩、观赏并集中进行景观绿化、美化的公共场所,兼有生态建设、防灾、避险的作用,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之上。根据功能类型、通名类型可以变通为动物园、植物园、儿童乐园及园,等等。


4、绿地:凡分布在道路两侧、楼宇周边,或各种公共活动场所的面状、带状绿化用地,均可称为绿地,或称为绿廊、绿带等。


5、主题公园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在特定选题下,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多层次活动方式设置的,集诸多娱乐活动、休闲要素和服务接待设施于一体的现代旅游点,可以根据主题目标确定通名,如乐园、岛、城、度假村等,也可以省略通名直接用专名,命名方案应上报地名管理部门研究批复。


(六)大型、标志性建筑物通名


1、大厦、大楼:指楼层超过10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名称。


2、中心:指占地6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以商服业、娱乐、体育等为主导功能的建筑群。


3、广场:当借用此通名命名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需兼具3个条件: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3000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通名前一般应冠以功能性词语,如某某商务广场、某某娱乐广场等。


4、城:用以命名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商用、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大型建筑群。也可以命名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功能齐全的大型建筑物。“城”的命名应从严把握。


5、其他造型独特的标志性建筑,可以根据其形态或功能冠以塔、楼、城、门、殿等通名,具体命名方案应上报地名管理部门研究批复。


(七)地理实体通名


1、湖:面积≥5000平方米,常年或季节性积水、自然或半自然状态的面状水域。


2、塘:面积不等,常年或季节性积水,以养殖业为主的人工面状水域。


3、水库:面积不等,通过人工筑坝,在河流或沟渠沿线形成的面状水域。


4、渠:引水灌溉的线状人工水系。根据从黄河筑坝引水顺序,依次分为干渠、支渠、斗渠、农渠、毛渠等级别。


5、沟:以排水为水标的线状人工水系。根据从排水入黄河的等级顺序,依次分为干沟、支沟、斗沟、农沟等。


6、坝:为沟渠及其他类水域周边筑起的堤岸。沟渠两侧的堤岸通名为“ ”或“堤”。


7、河:原则上为天然形成的水道;有特殊景观价值的人工水道亦可以此称谓。


8、其他地形类通名还有岗(意指高地)、滩(意指低湿地)、湾(水系或道路转弯处),等等。


(八)点位地名通名


1、站:指道路沿线车量经停的点位通名。


2、十字(什字):指道路或水系交叉点点位通名。


3、口:指道路或水系起始或结束地段的点位通名。


4、港口:指水陆交界处供船舶进出、停泊,货物装卸、存储,旅客上下等地段。


四、专名命名


(一)专名的概念及命名原则


地名专名是地物或地理实体的特有名称,是地名个性化的具体体现。城区地名专名的选择首先体现稳定性、原位性原则,以保存当地历史文化,记录地域原始景观特征的老地名优先;第二要强调地名的特色性和指示性,尽可能弘扬地域文化特征,强化地名的指向和指位作用;此外,还要充分考虑地名的系统性、层次性、文雅性、纪念性、时代性等特性,使地名专名有更强的表现力。


(二)城区跨区主干道路专名


1、跨区主干道应以表现银川市作为首府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空间定位和现代风貌,在延续现状地名命名规律的基础上,荟萃区内外最有标禀意义的实体地物地名,体现宏大主题地名专名特色。


2、以北京路为中轴,北部首先在保存现状地名的基础上,以国内4个直辖市命名;其次以银川市以外的区内4个地级市命名。


3、北京路以南的跨区主干道路,以区内和市内的重要地理实体地物名命名。在延用现有的黄河路、长城路、宝湖路、六盘山路的基础上,新建道路首先以区内黄河一级支流命名,即清水河路、山水河路;其次以重要山峰为名,即罗山路、月亮山路、香山路、牛首山路(紫金山路)等。


(三)三区内主干道路专名


1、区内主干道路命名应在尊重现状地名特色的同时,突出“塞上湖城、回族之乡、西夏古都”的银川地域文化特色,保存历史文化,充分体现“两个最适宜”建设目标,分区定位,使各区既有共性,又有各自特点。


2、从不同的侧重点出发,提出四套方案,经审定排序后,按先后顺序排出各区区内干道地名词库。


3、方案一:兴庆区以村镇原位地名为东西路名,以宁夏五宝或其转音转义后的名称为南北街名;金凤区以原位湖泊水系名为东西路名,以“水”字派生地名为南北街名;西夏区以“学”字派生路东西路名,以“文”字派生南北街名。


4、方案二:兴庆区以古旧地名和对宁夏开发有贡献的历史人物名作为区内主干道路(包括路、街)名;金凤区以银川市各县、区以外的区内其他县区名为区内主干道路名;西夏区以当地原位地名及贺兰山东坡关隘、山峰名作为区内主干道路名。


5、方案三:兴庆区以明清时期的街坊名为区内主干道路名(包括路、街);金凤区以地物实体地名派生出区内主干道路名;西夏区以唐人韦蟾的《送卢潘尚书之灵武》一诗为源头派生主干道路地名。


6、方案四:运用地名派生方法形成系列地名系列。兴庆区及德胜片区的新建东西向主干道以兴庆区的“兴”字为“姓氏”,南北向街道以兴庆区的“庆”字为“姓氏”,派生新兴干道地名;金凤区的新建东西向主干道以金凤区的“金”字为“姓氏” 新建南北向街道以金凤区的“凤”字为“姓氏”,派生新兴干道地名;西夏区的新建东西向主干道以“华”字为姓氏派生路名;新建南北向干道以西夏区的“夏”字为“姓氏”,派生新街道名。


(四)三区内一般道路及巷道专名


1、区内巷道专名要在保障地名原位性的同时,突出其指向性和指位性,并充分体现其对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的传承价值。


2、在不违背本地名命名法则的基础上,对新建街巷所在地原有地名尽可能留用。


3、以较大规模、较高知名度的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大型地标性建筑、商贸中心等为地名来源,加方位词(南、北、东、西、中)为新建街巷命名。


4、以地标性单位性质文雅化取义或转音、转义后命名。


5、以相邻单位或两侧连通道路的名称,取字组合后生成新街巷地名。


(五)其他线状地名专名


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等,其名称的专名原则上应与其连通道路的名称协调一致;也可以采用连接物+连通道路名+通名的命名方式,或品牌企业有偿冠名、所属事业单位各自命名的方式。


(六)住宅区专名


1、住宅区专名要尽可能保留原有政区地名和地理实体地名,以保持历史文脉传承。


2、城区范围内住宅区不能出现专名重名现象。


3、单位集中式居住区在通过论证评审后,可用单位名称进行冠名。


4、以开发企业冠名的住宅区,可以使用企业名+其他专名命名,属于有偿冠名范围。


5、严禁用“国际”、“神州”、“华夏”、“中国”等字眼命名住宅区与建筑物。


6、不能在各区内已有雷同专名前加“大”、“小”、“新”、“老”等修饰词为新住宅区和命名。


7、住宅区冠名在体现多种城市文化与城市文明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地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应消除地名歧义,避免打破原有地名规律的问题发生。


(七)广场、绿地专名


1、大型市区公共广场、绿地专名应体现城区风貌、表现城市特色、彰显城市文化和精神文明。


2、纪念性公园、广场等以纪念对象为专名。


3、道路与住区周边广场、绿地应以道路或住区名称为专名。


4、鼓励用建设单位或权属单位名为小型广场、绿地命名。


5、可以用地标建筑名作为周边广场及公园绿地的专名。


(八)大型标志建筑专名


1、特有标志性建筑以其功能性质确定专名。


2、一般性大型、标志性建筑可以申请以权属单位名为专名,或以权属单位名+特有专名来进行有偿命名。


3、在各级地名管理条例允许范畴内,以积极美好词汇取义命名。


(九)交通站场地名专名


1.以村镇、住区、道路(以及道路路段)名称作为交通站场专名。


2、货运枢纽、物流中心一般采用所在地的城镇或村庄名作为其专名。


3、以邻近的地标式建筑物为各类站场专名,体现地名的指位性。


五、地名更名


1、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妨碍民族团结、字义庸俗以及其他违法的地名,必须更名。


2、凡不符合以上命名方案的新地名均需要进行更名;老地名原则上保留不变,特殊情况视具体背景经市地名委员会讨论决定。


3、一地多名、地名多写或形、音、义不统一的地名,应以其中一个作为标准地名。


六、有偿命名


1、有偿命名是指民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根据企业申请,用企业名称、商标、品牌或体现企业特色的名称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冠名费的行为。


2、有偿命名的地名仅限于以下几类:


①桥梁、隧道、广场、公园、库塘等公共设施;


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园、科技园区的一般性道路和街巷;


③新建的居民住宅区、建筑物。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有偿冠名的地名。


七、地名审批与管理


1、我市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有专门的人员作为地名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地名管理和规划任务落实工作;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按照市地名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共同做好地名规划执行工作,彻底杜绝地名的随意命名和更名现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地名管理体系。


2、地名命名与更名必须经区、市地名办分级审批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销名。


3、地名命名、更名报批程序,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及标准地名使用核准工作规范》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执行。市、县、区级行政区划名称由国务院批准发布;道路、桥梁、公共广场、绿地名称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铁路、公路、桥梁等各级专业(行业)地名,由各专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报市、县(市)民政部门备案。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发布。


4、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八、地名使用


1、居民区、大型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竣工后,应由建设单位按规范命名设置国家标准地名的标志。组织工程验收的部门应将标准地名标志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未按照要求设置地名标志而通过验收的,须由验收单位负责设立地名标志


2、凡经批准的地理实体地名,必须按照GB17733-2008的国家标准设立地名标志牌。街、路、巷等公共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设置;非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设置(或申领)。


3、街、路、巷等公共设施标志牌设置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非公共设施地名标志牌设置经费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


4、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专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行地名时,应当严格使用标准地名。


① 政府及所属部门发布的各种公告、文件;


② 广播、电视及各类报刊、图书;


③ 对外签订各种协议和临时文件;


④ 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和公共、交通站牌标志用的地名等;


⑤ 全市的街、路、巷、楼、门等地名标志


? 各类规划设计图纸、审批文件、竣工结算书等。


5、本办法实施之前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商标、牌匾、广告中使用的地名和以地名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与标准地名不一致的,可暂予保留使用,但要限期更改。


6、地名的书写必须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拼写的汉语地名,应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


九、附则


本办法由发布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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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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