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府法〔2012〕6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建议》
浏览量: 时间:2019-01-21 00:46:21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的建议》
银府法〔2012〕63号
市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厅关于贯彻实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141号)要求,我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银川市出台的涉及招投标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现将修改建议汇报如下:
近年来,银川市出台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中,2011年5月17日发布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11〕86号)第四条关于“招标人还应设置最低限价(不公布),低于最低限价的报价视为废标。最低限价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视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市政道路、给排水工程不得低于限价下浮25%,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限价下浮20%。”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投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规定相悖,按照法治统一的原则,建议将此条内容删除。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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