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2〕159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发〔2012〕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82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9日
银川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82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推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队伍建设规范化(2012年9月底前完成)
(一)机构设置规范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部门应明确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二)职能配置规范化。行政复议机构应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
(三)专职人员配备规范化。县级人民政府和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复议工作任务重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需要配备行政复议人员,保证每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行政复议人员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坚持行政复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二、保障措施规范化(2012年10月底前完成)
(一)办案场所规范化。要保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需的办公场所。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外,还应配备达标的档案室和4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市政府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
(二)经费保障规范化。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所需的经费标准,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
(三)办案设备保障规范化。行政复议机构要配备办案交通工具,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配备行政复议办案专用车。
三、职能履行规范化(2012年10月底前完成)
(一)案件受理规范化。一要落实权利告知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应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没有载明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内容的,抓紧修订完善。二要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建立行政复议首问事项登记制度、首问岗位流程跟踪制度、案件引领告知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设置受理窗口,逐步实现网上受理,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三要规范受理程序。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二)审理工作规范化。一要规范审查程序。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严格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到位、严守期限、提高效率,确保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审结率达到100%。二要规范行政复议取证工作。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三要改进审查方式。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查;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对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要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查。四要把好事实关、法律关、裁决关和善后关。对争议事项要深入现场调查,确保事实清楚;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要征求立法机构、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对涉案实体利益的处分,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裁决效果;对裁决执行事项要加强监督指导,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做到案结事了。五要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化解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在立案受理环节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
(三)法律文书规范化。一是制作规范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制作法律文书,提高行政复议文书质量,增强说理性和权威性。二是送达规范化。直接送达应有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请人代表签字,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邮寄送达须通过挂号信寄出。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可公告送达,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上刊载。
(四)案卷归档管理规范化。加强行政复议案卷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审结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订装成册,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案卷的评查,对评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五)复议决定履行规范化。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实现100%。
四、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范化(2012年10月底前完成)
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申请人、第三人逾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
五、案件统计分析规范化(2012年10月底前完成)
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报送案件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要正确理解统计指标的内涵,把统计工作与行政复议实际工作联系起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六、组织实施与验收检查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于2012年7月启动,2012年10月底完成。市、县 (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本级政府对下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组织实施本实施方案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和落实本实施方案,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日常指导与督查,县(市)区政府应于2012年11月中旬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2012年11月底前对落实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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