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2〕14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双拥模范城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创建双拥模范城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2〕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2012年5月31日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银川市创建双拥模范城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创建双拥模范城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我市双拥工作的发展,确保实现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目标,对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根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和《银川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驻银部队,应当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将创建全国、全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纳入全民国防教育体系,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纳入部门和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与中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奖惩。
第三条 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一)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在创建全国、全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它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社区等。
(二)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担负领导责任的领导及从事双拥工作的工作人员;其它部门、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在创建全国、全区双拥模范城(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在迎接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双拥模范城检查评比考核工作中,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核标准》和《银川市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考核办法》各项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五条 按照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银川警备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拟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外,要经同一级党组织审核。
第六条 经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荣获全区双拥模范城称号,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一)模范单位
1、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记三等功;
2、在创建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记嘉奖。
(二)先进个人
1、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记三等功;
2、在创建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记嘉奖。
第七条 经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荣获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对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一)模范单位
1、在创建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授予银川市爱国拥军模范单位、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军民共建模范单位、双拥活动优秀组织者荣誉称号;
2、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记二等功;
3、在创建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二)先进个人
1、在创建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授予银川市拥军优属模范、拥政爱民模范、双拥活动优秀组织者荣誉称号;
2、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记二等功;
3、在创建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第八条 拥军优属模范经市劳模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拥政爱民模范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模范单位、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一般应召开表彰大会,统一表彰。表彰大会原则上在迎接国家双拥模范城检查评比考核工作结束后的次年召开,每四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十条 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一)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一票否决相关规定的;
(二)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位列末位的;
(三)个人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并予以通报: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先进单位当年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先进个人当年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由原申报机关按照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予以撤销。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其行政奖励,并及时收回其奖励证书、奖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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