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政发〔2011〕155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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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11〕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0〕5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做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一)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规定执行。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含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一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主体部门或单位。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机构(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一)与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是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二)企业集团、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贯彻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措施;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拟订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依法督促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单列考核的安委会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职情况实施考评,对不履行或不严格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提出纠正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二)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核实后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纠正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四)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措施,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七)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八)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或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参加调查,依法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认真执行《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8〕13号)精神,自觉服从本级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县(市)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市直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银川市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对重大和限制类建设项目核准时,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重大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主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全市机械、冶金、有色、石化、建材、医药等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经济管理部门做好管辖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承担能源行业(煤炭、电力、新能源)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组织全市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银川市教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指导、监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含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学校,不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职责。根据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本级管理的各类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校园教学场所、生活设施、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以及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各项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或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防火、溺水、触电、交通等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市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六条银川市公安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履行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全市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履行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市绕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六)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全市火灾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


(七)组织编制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道路交通安全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市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银川市民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重点公墓、陵园、殡仪服务中心等殡葬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防止发生火灾、道路交通等事故。


第十八条银川市司法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银川市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保障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整治活动、事故调查、考核、奖励等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


(二)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贴息、安全生产宣传、应急演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银川市重点监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支撑体系建设。


(四)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银川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权、利方面的相关政策。


(三) 负责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四) 加强劳动监察,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因工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负责督促、责令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五) 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己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四)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矿山环境的监测和治理、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预警信息。


(五)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履行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参与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负责生态破坏事件调查;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监测;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进口单位依法进行登记。


(三)履行全市“三废”排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企业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进行检查,确保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十三条银川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市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防范建筑安全事故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履行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工作。


(三)履行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应、供水、污水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产权单位对重大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


(四)组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调查处理建筑安全事故。


(五)负责建筑工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第二十四条银川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把好道路运输行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车站(场)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育。负责组织运政管理人员和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道路运输安全科技项目推广应用工作。


(三)组织实施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以及船舶等水上设施的检验工作。


(五)履行全市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负责实施安保工程和市级危险路段的治理工作。


(六)负责统计、分析和报告公路建设、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布交通安全事故信息;组织编制全市重特大公路建设、道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银川市水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河道、水系、排水干沟、拦洪库、滞洪区等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市属艾依河水系、拦洪库、滞洪区、排洪排水干沟的安全监控工作。


(二)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河流、拦洪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等预警信息。


(三)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防洪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银川市农牧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农业种植业、沼气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植物耕种、沼气使用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全市农药、鼠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三)履行全市水产畜牧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业的安全管理,宣传和推广安全养殖知识,防范养殖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履行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职责。负责开展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及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并参与农业生产、沼气使用、农机管理等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银川市商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业贸易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城市商业中心、商业街、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银川市卫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


(四)依法对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审核或验收,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市公共安全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参与全市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全市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食品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


(七)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八)编制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各级卫生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


第三十条银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二)履行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加强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四)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有关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及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银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范操作程序的情况,督促监管企业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根据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工作考核之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参与监管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银川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银川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四)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评价及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煤矿事故的查处;参与制定煤炭行业安全标准实施细则,拟订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科技发展规划。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含煤矿矿长、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担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银川市体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体育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银川市统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 银川市园林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森林和森林周边草原防火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所属林场、草原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及安监局等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事故信息。


(四)承担银川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全市森林火灾救援机构以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第三十六条银川市城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适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突击抓好市区街巷、广场占道经营户、在人行道违法乱停放车辆和堵塞安全通道的治理,突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垃圾处理安全管理。加强环卫工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银川市规划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作为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以及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储油罐、储气罐等建设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安全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的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做好物业管理、供热、拆迁、高空清洁作业、住宅室内装修的安全监管,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银川市旅游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照国家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制定地方旅游安全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履行全市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


(四)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大型游览、游乐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对游客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四十条银川市地震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管理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震紧急救援组织工作。


(二)负责地震应急管理,建立地震应急机制,承担震害预测与调查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三)负责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育;负责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第四十一条银川市气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并提出防御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电等预警信息;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


(二)指导全市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市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可能遭受雷击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


(三)负责全市气象探空气球的统一规划与管理,确保探空气球不影响航空安全;负责系留气球、自由气球悬挂、施放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规划、管理和指导工作,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银川市民防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三条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的规定,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作为整顿市场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爆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取缔全市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规范全市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市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履行全市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银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职责。负责设备和仪器计量管理职责;负责汽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职能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涉及有关质量安全指标的设备、仪器、仪表的计量监管工作。


(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组织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银川市供电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的输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强化系统内部安全监督机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防范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负责所属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


(三)负责所属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银川市粮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全市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银川市总工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教育广大职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二)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依法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工作。


(五)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共青团银川市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列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九条银川市供销合作联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市供销合作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农药和烟花爆竹的储存和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银川市监察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监察,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人员进行查处或提出监察建议。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做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调查工作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三)督促、指导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十一条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积极协调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拟定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三)按照支持、统一、效能的原则,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服务。


第五十二条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制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我市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提出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建议,提请市人大、政府研究同意后,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三)负责银川市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和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第五十三条银川市晚报社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每年“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期间,播出主管市长电视讲话,刊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市长署名文章。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新闻记者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及安全生产大检查,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负责每月在《银川晚报》刊发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公布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五十四条银川市代建项目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二)在组织招标时,应对拟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查,凡有近3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不得参加政府建设项目招标。


(三)参与代建项目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银川市检察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参加全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武警银川市支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市人民政府或银川市安委会的指令,按有关规定组织官兵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四章责任落实措施


第五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促,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按季度向安委会报告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安委会明确。


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六十一条 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以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收到《整改指令书》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落实整改。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立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安监、公安、建设、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整改指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办、安监、交通、农牧、国土资源、水务、林业、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联合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六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能力评价和任用的重要标准。


上级人民政府按年度考核其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银川市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银川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银川市安委会2005年印发的《银川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银安委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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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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